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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头接受捐赠衍生的问题与求解

2004-09-22牟守臣

慈善 2004年4期
关键词:捐赠人公益事业救助

牟守臣

哈尔滨慈善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赠法》明确规定:只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即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会组织等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即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依据此法其他任何单位无接受捐赠资格。但眼下许多无接受捐赠资格的组织、单位、部门,甚至新闻媒体的某个栏目也纷纷发起募捐,形成多头接受捐赠。他们这样做大都是为了救助社会弱势人群,支持、发展公益福利事业,其表现出的爱心、激情可以理解,但由此却衍生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①捐赠过滥过频,造成爱心疲惫。多头、无序接受捐赠往往导致捐赠活动过滥过频,不分时机,不讲条件,不考虑承受能力,纷纷抢滩登陆,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场之势。有的是行业捐、单位捐、家庭捐,有的是家长上班捐,孩子上学捐,幼儿园的儿童也要捐;某一时令,某一月份,更成了捐赠旺季,名目繁多、数额不菲的捐赠使一些家庭难以应付,群众起初的爱心开始变得疲惫、麻木。

②出现摊派或变相摊派,违反了捐赠自愿原则。捐赠自愿,禁止摊派或变相摊派是《捐赠法》明令强调的原则。多头接受捐赠,有的具有一定职能或掌管一定实权的组织、单位、部门为了赶进度,出成绩,难免会自觉不自觉地运用行政手段硬性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捐赠自愿成了一纸空文,闹得群众牢骚满腹,议论纷纷,影响了党和政府形象,拉大了公仆与主人的距离。

③疏漏必要协议约定,产生无端矛盾、纠纷。多头接受捐赠,不少是由于对救助对象的同情、热情、激情而组织捐赠,奉献爱心。因为不是专门接受捐赠单位,缺乏严密的规章制度,不能实施规范操作,极易疏漏必要的程序、手续及约定。如事先没有捐赠人、受赠人、受助人不再需要救助(即完成救助或受助人死亡等),那么捐赠财产余额怎么处置便成了两难选择,为此而引发组织捐赠者与受助人家属的矛盾、纠纷。其中对簿公堂的事例也不鲜见。

④分散、浪费社会资源,难以形成救助合力。一地一时的社会资源、可捐赠财产基本是一个常数,而多头多次组织捐赠势必增加分母,减少分值,难以形成社会合力,不能实现规模、整体优势,以致痛失对危难对象救助良机。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做了许多前期宣传动员工作,结果接收的捐赠寥寥无几,很难对预定对象实施有效救助。如果计算工作成本更是入不抵出,造成了事实上的社会资源、人力财力浪费。

⑤不能兑现有关政策,影响捐赠人的积极性。《捐赠法》规定企业、自然人和个体商户进行社会捐赠,可享受税收等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只有《捐赠法》规定的具有接受捐赠资格的单位才能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手续(如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等),捐赠人凭这种手续才能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不具备接受捐赠资格的单位不能向捐赠人提供这种手续,无法兑现法定的优惠政策,捐赠人的法定权益落空,会极大影响他们为社会公益事业做贡献的积极性。

⑥导致多头救助,容易形成苦乐不均。多头接受捐赠很可能造成多头救助。缺乏统一组织,统一计划的多头救助,往往是各自为政,各行其是,难免不出现救助重复、救助畸轻畸重、救助空白,非急危对象受到过分救助,真正急危对象得不到救助或得不到应有救助。救助中苦乐不均,厚此薄彼,同样是一种社会不公,与我们的公益捐赠主旨明显相悖,由此生成的负面影响,不可低估。

⑦不利于监督管理,个别捐赠变味走形。《捐赠法》规定,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多头接收捐赠,容易造成政出多门,工作无序,很难实施有效监督管理,给个别人利用捐赠进行商业炒作,追逐广告效应,直接或变相营利活动造成可乘之机,使高尚、纯洁、神圣的捐赠活动变味走形。由于监管不利,严重的还可能出现占用、挪用、贪污、流失捐赠财物等违法违纪问题。从一些地方的教训看,这样的问题已不是个案,不能不引起我们高度警惕。

多头接收捐赠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募集一些社会财物,开展一些救助活动,解决一些帮扶对象的实际问题。但因为是违规操作,长此以往其衍生的问题、弊端就会逐渐堵塞捐赠渠道,使社会捐赠的路子越走越窄,掣肘社会公益事业健康、顺利、可持续发展。从目前的情况看,扭转多头接收捐赠局面可能是一道棘手难题,我们是否应从以下方面着手求解:

①进一步贯彻落实《捐赠法》。虽然这部法已经实施6个年头了,但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广大群众中普及得还不够,有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包括个别领导干部)对此法知之甚少,对其主旨要义、法律条文漠然不解,很难自觉用此法规范、指导工作。所以要结合普法教育进一步贯彻落实《捐赠法》,让广大群众都了解熟悉此法,让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能全面掌握,自觉运用此法,让社会捐赠在法律的范畴内提速前行。

②是政府要进行综合调控。社会捐赠,救助特困是一件好事,要把好事办好,政府必须履行职责,进行综合调控。对社会捐赠活动,特别是关乎全局的大型活动,一定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把好法律、法规、政策关,避免违规问题发生,使每一次捐赠活动都能规范有序达到最佳期值,取得最大社会效益。

③是要履行捐赠审批手续。接收捐赠,资助弱者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公益活动,同时又是涉及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严肃社会工作。为防止违法违规操作,克服随意性、盲目性,有关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从管理上遏制多头接受捐赠的发生,给正常的捐赠搭建一个成长、拓展的平台。

④是严肃查处多头捐赠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多头捐赠中的违法违规问题欺骗爱心,亵渎民意,贻误危困对象救助,捐害正常社会捐赠资信,妨碍社会公益事业发展,不应漠视、失察。有关部门要严肃查处,消除负面影响,净化捐赠环境,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繁荣进步。

⑤要注意因势利导。许多不具备接受捐赠资格单位扶危济困,急人所难的积极性十分高涨,应尊重保护和注意因势利导,政府部门要积极帮助他们与公益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沟通协调,寻求合作,实现联动,把社会捐赠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让他们的爱心、热情得到充分的展示和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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