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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过场的保荐人制度要不得

2004-08-28张月秋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16期
关键词:保荐人走过场琼花

张月秋

任何完善、严谨的法律、法规、制度最重要的莫过于执行;任何慷慨动听的语言最重要的莫过于行动。

近年来为了规范发展、正本清源证券市场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例不知有多少;管理层在各种场合所发表的鼓舞人心的讲话也不少,但真正能做到的又有多少,市场表现自有公论。

就以股票发行保荐人制度本身而言要优于过去的审批制和核准制,但如果落实不到实处,制度再好也毫无意义,“江苏琼花”事件就是最好的例证。

我们不妨去查阅一下中小企业板所有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告书,千篇一律地写上了保荐机构(上市推荐人)为发行人发行上市的推荐意见和信誓旦旦的保证:

“发行人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具备公开上市的条件。发行人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义务与责任;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推荐机构(上市推荐人)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保荐机构(上市推荐人)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其承担连带责任。本保荐机构(上市推荐人)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愿意推荐发行人的股票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人们不知保荐人是以轻飘飘的,还是以沉甸甸的笔写下这保证和意见的。为什么不同的保荐人为不同的发行人能写下如此相同的意见,为什么都把发行人描绘得那么完整无缺,人人都能得100分?如果老师给所有学生的考试成绩都打100分,那么这考试的意义又何在呢,那不是在搞形势主义、走过场吗?上市公司的运行情况千差万别,复杂极了,岂能互相拷贝推荐书!既然份份推荐书都是一样,那么这样的推荐书还有什么意义,这能说明保荐人履行了他的责任吗?这不是在误导、欺骗管理层和投资者那又是什么?

目前股票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不像保荐制度而成了发行人上市的绿色通道;推荐书不像推荐书而成了发行人的护身符;保荐人不像保荐人而成了发行人发行上市的辩护人。投资者用百万年薪养起来的保荐人就这样尽职尽力吗?除了为发行人保驾护航外,为投资者干了什么?由此而言,“琼花事件”的发生就不足为奇了。如果不以此事件为鉴,狠抓保荐制度的落实,使保荐人勤勉尽责,定将会发生更多的更严重的“琼花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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