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弊大于利
2004-08-28赵安雷梅香
赵 安 雷梅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从2004年1月1日起,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由0.9~1.5扩大到0.9~2.0。近日,我们对湖北省某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情况进行了调查,认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上浮对农村信用社经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正负两面影响均较明显,对农村信用社执行贷款利率浮动政策的管理亟待加强。
扩大贷款利率上浮空间的有利影响
1、有利于提高农村信用社盈利能力。贷款利率浮动空间扩大后,该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全面上调,由过去统一上浮50%调整为50%~100%,短期贷款最高利率由7.965%上调到10.62%,比过去提高2.655个百分点,加权平均利率上调超过2个百分点。利率的提高带动农村信用社利息收入明显上升,1月~5月,全市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收入2391万元,同比增长27.59%;调查的“五社一部”利息收入658万元,同比多收利息116万元,上升21.4%。预计农村信用社全年利息收入可达5900万元,比上年增长21.95%,其中因贷款利率上浮可增加利息收入800万元以上;预计全年可实现利润1440万元,比上年增加640万元,上升80%。
2、有利于刺激农村信用社增加信贷投入,支持“三农”发展。贷款利率上浮空间扩大后为农村信用社减亏增盈提供了政策基础,扩大信贷规模是增强盈利能力的最现实、有效的途径。今年来,该市农村信用社信贷投放积极性空前高涨,截止5月末,全市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贷款56409万元,同比上升7.39%;净增贷款37604万元,同比上升21.11%。农村信用社仅多增贷款预计可增加200万元的净利润。信贷规模的扩张,既提高了农村信用社的效益,也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1月~5月,全市农村信用社净增农业贷款32148万元,占全部贷款净增额85.49%,基本满足了农业生产资金需求。
3、有利于调整农村信用社经营观念,增强自主经营意识。扩大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有利于增加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自主权,各级信用社及联社对此反映十分积极,认为对信用社发展提供了有利政策。信用社可以根据借款对象的信用状况、借款期限、用途等情况,灵活利用利率政策,支持自己的业务竞争,促进搞活经营,提高效益。
4、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信用环境。近几年,该市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农村金融信用环境有了较大好转,但仍有少数农户信用观念淡薄,诚信意识不强,拖欠信用社贷款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治。今年农村信用社实行以信用等级为基础的差别利率后,诚信真正与贷款户的实际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在全市农村引起较大反响,争当信用户成为农户的普遍要求。某镇一农户因长期拖欠信用社贷款未评为信用户,今年他在其他农户影响下,主动筹钱偿清了全部贷款本息,进入信用户行列。到5月末,全市信用农户已达10.9万户,占全部农户的73.8%.
提高贷款利率上浮空间的负面影响
调查表明,贷款利率上浮空间扩大后,主要存在以下方面负面影响:
1、加重了农民的利息负担,不符合国家扶持农民增收政策。调查发现,农村信用社在执行利率政策时较多考虑的是自身利益,没有执行对“三农”贷款少浮或不浮的原则,贷款利率不分行业,不分规模全部上浮,不利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增加农民收入。该市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占全部贷款的70.34%,今年通过提高利率新增800万元利息收入中,约有560万元利息是向农民多收取的。近年来,国家为扶持“三农”发展,不仅实施了一系列惠农政策,而且对农业生产给予补贴,全市农民今年可享受国家粮食补贴2746万元。然而,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全面上浮,全市新增农户贷款利息(含粮食种植以外的其他各业贷款利息)约占国家粮食补贴的20.4%。某村8个农户粮食面积105亩,其中水稻面积76亩,今年可享受国家补贴3700余元(含水稻种子补贴),8个农户共有贷款2.8万元,需支付利息2570余元,比上年多付利息640余元,占国家补贴的17.3%左右,使国家惠农政策打了折扣。
2、与民间借贷利差缩小,促使民间借贷活动扩大化。该市过去民间借贷活动规模小、范围窄,主要集中在少数个人生活急需即私营企业、个体户短期资金方面,利率一般在8%~15%。今年信用社提高利率,加之受信贷控制影响,民间借贷范围、规模有扩大趋势,利率也比过去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最高年利率超过20%。
3、农村信用社实际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借款人被迫接受高贷款利率。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基本退出农村金融市场,放弃了对乡镇为主的农村经济的支持,以支农为主业的农业银行也撤出农村金融阵地,农村金融市场实际已被农村信用社所垄断。因而,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投向投量、利率高低、期限长短等方面的规定变相带有强制性,借款人没有任何选择余地,只能被动接受。调查中,很多农户对此意见较大。
4、存贷款利率相差悬殊,利差超过合理水平。近几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一直处于下调状态,但存贷款利差越来越大,利率调整的总体做法是以牺牲存款人的利息收入,弥补金融机构亏损和资产损失。如按农村信用社1998年3月25日一年期存贷款利率与目前对比,存款利率降幅巨大,贷款利率下调甚微。一年期存款利率由5.22%下调到1.98%,降低3.24个百分点,降幅高达62.07%;一年期贷款利率由7.92%下调到5.31%,降低2.61个百分点,比存款利率少降0.63个百分点;如按信用社上浮利率计算,实际贷款利率由11.088%降低到10.62%,仅下降0.46个百分点。1998年3月25日利率调整后,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实际利差为5.868个百分点,而目前利差高达8.64个百分点,利差是存款利率的4.36倍,比1998年利差扩大2.772个百分点。如此之高的利差在国际、国内十分罕见,在一定程度上,农村信用社可以不需要加强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仅仅靠多放贷款就能获取较大效益,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
5、高利率导致农村信用社出现客户流失现象。由于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幅提高,加之商业银行结算便利并采取不浮或少浮利率政策,致使农村信用社一些较大型优质客户出现转投商业银行趋势。如果农村信用社不及时进行补救,将会因为大、优客户的流失影响自身发展。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亟需规范
今年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号文件,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支持“三农”增收。对此,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直接服务“三农”的农村信用社均责无旁贷。我们认为,应着重抓好“五项”工作,规范农村信用社利率浮动行为,降低农村贷款成本,让利于民,实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1、人民银行应依据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出台“三农”贷款利率优惠政策。人民银行过去多次要求农村信用社对“三农”贷款利率不能“一浮到顶”,但规定很笼统,难以操作,对农村信用社“一浮到顶”行为约束力有限。因此,人民银行必须针对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周期长、收益低、风险大的传统农业,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政策,贷款利率上浮幅度应控制在20%以内,既能减轻农户利息负担,又能兼顾农村信用社实际利益。
2、尽快建立基层人民银行与银监部门的协调、沟通机制,强化贷款利率管理。
3、适当发展支农金融机构,扭转农村信用社一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局面。农村信用社独家支撑农村金融市场,对“三农”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实现垄断利润,是农村金融体制的重大弊端。应当恢复农业银行对“三农”的金融服务,对农户直接给予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应对服务对象进行调整,重点支持“公司+农户”产业化生产,通过对龙头企业的信贷扶持,从另一渠道解决农户生产资金困难。
4、督促农村信用社建立灵活、惠农的浮动利率形成机制。人民银行应加强引导,督促、协调农村信用社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对象的信用等级、经营情况、发展潜力及资金市场供求确定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应坚持让利于农、减轻农民利息负担的原则,对种植、养殖业实行不浮或少浮政策,以此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加,实现农村经济和农村信用社“互利、双赢”。
5、加强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监管,促进农村信用社以质量求效益。银监部门应加大对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的监管,督促信用社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千方百计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促使农村信用社在增效工作中减少对高贷款利率的过分依赖,解决困扰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首要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