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适用“旧”保单

2004-07-02

中国经济信息 2004年13期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单人身

眼下无论保险公司、车主都很想弄明白:今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适用于5月1日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吗?

最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就这个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律咨询,对方的答复进一步明确了新标准的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双方有关“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约定只是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计算方法,并非强制执行的标准,它不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失效而无效。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施行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既可以继续履行2004年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也可以经协商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今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始实施,1991年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日废止。该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较原有的调整幅度很大。比如,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赔偿比原来提高了一倍,死亡补偿费赔偿最高年限由10年调整为现在的20年;过去药费赔偿只限于公费医疗的药品范围,现在取消了该限制;新增了康复费、整容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以上法律环境的变更,对机动车三者险这种以当事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业务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车险保单的期限一般为1年,2004年4月1日签发的保单,责任截止期为2005年3月31日。保险公司如果在不加收保费的情况下,按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就可能面临巨大的亏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持有5月1日前签订的机动车三者险保单的投保人,如果希望按照新的人身赔偿标准获得保险保障,就需要保险公司协商,增加保险费后依法变更保险合同。

猜你喜欢

保险合同保单人身
人身险保单贴现制度本土化法律问题研究
消费者要的是保单贴现而不是保单转换
雄黄酒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权研究——检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但书条款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初探
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探讨
论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的完善
余数
断线保护装置对人身和设备的保护作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