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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绩效与我国金融监管机制的创新

2004-04-29范兆斌苏晓艳

北方经济 2004年12期
关键词:自由化金融体系脆弱性

范兆斌 苏晓艳

一、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动态福利效应

(-)吸引外资效应。著名的钱纳里双缺口模型认为,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落后,国内储蓄率低,国内储蓄不足以满足经济增长对资本的需求,普遍存在着“储蓄缺口”和“外汇缺口”,储蓄不足和外汇不足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因素。在此情况下,必须通过引进外资才能弥补这两个缺口,并使其潜在的经济增长变为现实。泰勒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了外资流入对一国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而发展中国家引进大量外资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与外国直接投资的规模具有很强的正相关关系。有关研究表明,无论是外国金融服务机构的直接投资还是其它类型的跨国公司的投资都会随着本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而增加。另外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必须积极主动地成为各种国际或区域性协议的签约国,这无形中将对我国政府以往经济管制行为的不连续性和不稳定性给予一定的约束,促使政府按照国际惯例和规则进行金融监管活动,重建社会信用基础。这将为本国金融市场提供一个规范有序的竞争环境,降低金融领域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从而大大提高国内外投资者的信心。

(二)金融效率效应。金融体系的低效率是许多国家,尤其是很多发展中国家金融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低效率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成因就是竞争的缺乏。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我国金融体系的低效率状况将会得到有效克服。(1)竞争性市场金融体系的形成,将有效克服垄断经营所产生的“租金”,从而促进金融企业的规范化经营,减少甚至消除“寻租”行为对金融市场运行和金融体系秩序的不利影响。(2)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有利于限制和减少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度介入和干预,增强金融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使金融机构能够根据风险最小化和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信贷对象,分配信贷资源,保证信贷资源流向高效益的经济部门和企业,提高信贷资源的利用效率,优化信贷资源的质量。(3)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利于市场化金融体制的形成,而市场化的金融体制将强化企业和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弱化企业对银行信贷资金的过度依赖,有效遏止企业的过度扩张行为和“投资饥渴”,从而提高银行信贷资金的利用效率和质量。(4)在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条件下,国内金融服务企业可以相对便捷的学习和模仿外国同行的管理和交易技术,并且在存在巨大国际竞争压力的情况下,国内企业的学习和自我创新活动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技术转移的有效性。(5)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伴随着发达国家直接投资的进入,大型跨国金融机构对人才的常规培训工作以及所提供的接触国际社会的机会、了解国际市场新信息的渠道都为培养本地人才提供了相当可贵的条件。

(三)国际收支效应。(1)经常项目效应。外资的大量流入加速了我国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了包括金融服务业在内的部分产业的劳动生产率和国际竞争力,扩大了对外贸易发展的基础,从而将会有力地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将会改善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国际政治、经济等宏观环境,从而为促进和带动本国的货物商品与服务商品的出口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将会有力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业务和海外业务的发展,使金融机构能更方便、更快捷地向本国从事国际贸易活动的企业提供从信息咨询、市场调研与预测、各种贸易融资便得,到贸易结算在内的多功能、全方位金融服务,从而有力地推动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2)资本项目效应。从理论上讲,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逆差时,可以通过资本项目的资本流入来弥补经常项目的逆差,调节国际收支失衡。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一方面为政府在国际金融市场上进行大规模融资提供了可能和便利,从而使得国际信贷成为调节国际收支失衡的重要手段和渠道;另一方面,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为资本的自由出入扫清了障碍,为中央银行利用货币政策调节国际资本的流出入来平衡国际收支提供了条件。

二、金融服务业的特质与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

一是金融服务业的特殊性质,即金融市场的不完全性。金融市场的失灵使政府有必要对金融机构和市场体系进行外部监管。(1)金融体系的负外部性效应。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及其连锁性反应将通过货币信用紧缩破坏经济增长的基础。按照福利经济学的观点,外部性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来进行补偿,但个别金融机构的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之间严重的不对称性显然使这种办法显得苍白无力。(2)金融体系的公共产品特性。一个稳定、公平和有效的金融体系带来的利益为社会公众共同享受,无法排斥某一部分享受此收益,而且增加一个人享用这种利益也不影响生产成本。因此,金融体系对整个社会经济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特性。(3)金融机构自由竞争的悖论。金融机构是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它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决定其不完全适用于一般工商业的自由竞争原则。(4)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金融体系中突出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现象,导致即使主观上愿意稳健经营的金融机构也有可能随时因信息问题而陷入困境。然而,搜集和处理信息的高昂成本金融机构又往往难以承受,因此,政府及金融监管当局就有责任采取必要而适当的措施减少金融体系中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

二是发展中国家自身金融体系的脆弱性。金融体系脆弱性是指金融制度结构出现非均衡导致风险积聚,金融体系丧失部分或全部功能的金融状态,主要通过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宏观环境四个子系统体现出来。近年来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危机实质上主要是由金融制度丧失或部分丧失其基本功能所造成的。就我国的情况来看,有关分析显示,我国金融体系的脆弱性自1995年已基本呈下降趋势,这说明我国金融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随着改革的深化正在逐步提高,这无疑是我国今后进一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保证。从四大子系统对我国金融体系脆弱性的影响因子来看,银行系统对整体金融脆弱性的影响因子自1996年以来一直高于50%,1998年高达636%,2000年为57%下降了66个百分点。这与近年来国家实行“债转股”等降低银行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有关,改革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并没有从根本上降低银行系统的脆弱性水平,其脆弱性程度令人担忧。金融市场子系统对整体金融脆弱性的影响因子自1995年以来相对于其它子系统而言越来越突出,影响因子从1995年的144%上升到2000年的232%,在四大子系统中仅次于银行系统位居第二并呈上升趋势。今后我们应从完善金融监控机制着手,更多关注金融市场尤其是股市的脆弱性,及时化解股市风险,防止股市脆弱性累积,以保持整个金融体系稳定。

三、我国金融监管机制创新的基本思路

(一)分离监管职能。中国人民银行目前同时承担着制定货币政策和实施金融监管两项重要职能,随着国内金融业垄断市场格局的打破,金融市场体系的扩张速度将会大大加快,依我国目前的行政管理水平,人民银行在完成制定货币政策、经营管理国际储备、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等任务的同时,对风险管理水平较低的庞大商业银行系统进行有效的监管是非常困难的。此外,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放在一个部门内,也具有很强的道德风险,管理者会以一个目标的完成来掩盖另一个目标的失败。因此,突出金融监管的地位,实现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两项职能的分离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必要内容。

(二)创新监管组织。目前的分业监管机制的主要问题在于监管协调机制缺乏、监管重复现象严重、监管信息不能共享、结构性监管与业务发展多样化之间矛盾日益突出等等。入世后,随着国内的银行、信托、证券和保险机构之间业务的日益混合和联系的不断加强,我国分业经营体制中隐含的矛盾将会更加突出。这就要求在目前监管机构设置格局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上的组织创新。目前可行的办法是,由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家监管机构,成立金融业监管协调委员会,开展联合监管。金融监管委员会的设置可以大大促进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协调,提高监管效率,抵制潜在的监管信息内部化倾向。

(三)明确监管目标。总体来讲,我国金融监管目标过于宽泛,既不明确又难以操作,更难以量化考核。根据发达国家的监管经验,金融监管的目标一般有两个,即: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金融稳定。前者是由于在金融活动中,信息不充分或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普遍存在,金融机构一般比债权人拥有更为充分的信息,这就使它们有可能利用自己信息上的优势,将金融风险或损夫转嫁给债权人。后者是由于一方面金融机构经营的不是普通商品,而是货币,而且其经营活动本身就是以包含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信用为基础的,这就决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内在风险,另一方面金融风险本身具有较强的连带性和易传播性。自从1990年代以来,随国际金融市场的金融风险的加大,维护金融稳定逐渐成为各国金融监管的首要目标。

(四)规范监管内容。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涵盖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部业务活动。但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内容主要是机构的审批和经营的合规性,对金融机构日常经营的风险性监管不重视,对市场退出前的监管几乎还属于空白。因此今后我国金融监管的内容应该有两个方面的调整:第一,由合规性监管为主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行政监管的重要性应逐步降低。风险监管方面应主要做好风险预防监管、风险转移监管和风险吸收监管。第二,构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包括有问题金融机构的重组、合并、破产和收购等。

(五)改进监管方式。首先,改进政府金融监管方式。随着金融环境的变化,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充分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认识和判断金融业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的风险领域,尽早发出预警信号,及时采取防范和控制措施,最大限度地减轻监管负担。为提高我国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充分发挥预防、控制和化解风险的功能,我国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必须使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成为有机的整体。其次,运用多种监管方式弥补政府监管。随着监管实践的发展,各国监管当局越来越清楚的认识到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政府监管也会失灵,其一般原因在于:政府监管当局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官员的委托代理问题;被监管者的“寻租行为”;利益密集度导致的监管者更重视金融产品供给者等等。另外监管本身会使被监管者产生依赖性,削弱金融机构采取审慎的预防性措施防止危机发生的动力。正是由于政府监管的局限性,我们应该采取多种监管形式弥补政府监管的不足,将市场主体的自我监管、市场自律与政府的监管活动充分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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