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浅析
2004-04-29何奥龙
何奥龙
在学术界,有种观点认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形成的理论依据,就是马克思的劳动创造价值的基本原理。其理论逻辑是,谁创造价值谁才有权对新创造出的价值进行分配,即价值分配是以价值创造为依据的。这种观点不仅影响着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准确把握,也影响着人们对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实行的分配制度的正确理解。其偏误在于,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不同意义,把劳动创造价值的原理与分配制度形成的原因混为一谈。
一、深化对价值创造的认识
在当今科技迅猛发展、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知识因素日益增强的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应该如何去认识价值创造的惟一源泉——“劳动”呢?
随着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极大提高,创造价值的劳动呈现出日益多样化的形式。在生产力发展水平落后,生产社会化程度很低的条件下,人类的生产活动主要是由单个劳动者来完成的,创造价值的劳动也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的个体劳动。随着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整个生产过程要由众多的劳动者在分工合作的基础上所形成的“总体劳动者”来完成,因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就由“总体劳动者”的劳动共同构成。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14章中明确指出:“随着劳动过程本身协作性质的发展,生产劳动和它的继承者即生产劳动者的概念也必然扩大。为了从事生产劳动,现在不一定要亲自动手,只要成为总体劳动者的一个器官,完成他所属的某一职能就够了。”凡是参加社会化生产过程的一切成员,不仅是体力劳动者,也包括脑力劳动者如工程技术人员、设计人员、管理人员等,都是生产劳动者。其中,从事科技活动和经营管理的劳动者在“总体劳动者”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总体劳动者”的发展逐渐突破了物质生产领域的局限,把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的一些部门也纳入了“总体劳动者”的范围,从而使他们的劳动也都具有了创造价值的属性。生产社会化发展的这一趋势,在客观上要求我们对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认识也应随之拓展。例如,创造价值的科技劳动不仅包括企业内部的科技劳动,还应包括在全社会范围内进入市场交换的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的管理劳动应包括企业中的管理劳动、行业管理劳动及中介组织者的劳动(因为这属于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组成部分)等等。
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使社会财富的存在形式日益多样化,从而价值存在形式也呈现多样化。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物质财富的增长,精神财富也迅速增长,并且在社会财富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从人类发展的需要来看,社会的发展程度越高,人们在对物质财富的需求不断增长的同时,对精神财富的需求会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人类的劳动也越来越多地投入到精神财富的生产中。因此,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以市场交换为目的而创造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入创造价值的范畴。例如,生产服务于市场交换的精神产品的劳动就是创造价值的。
在现代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劳动力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涉及的内容也越来越多。现在,除了对物质形态商品的需求外,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更多地是靠为劳动者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而得以实现的。这样,为劳动力提供的各种服务性劳动不断增加,其结果是生产和再生产出了符合现代要求的劳动力要素,因而也应将其纳入创造价值的范围。例如,金融、保险、商业、电信等服务劳动也应列入创造价值的服务劳动范围之内。
从社会发展趋势看,人类的劳动分工越来越细,劳动形式也越来越多样化,非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不断提高。这是生产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分工日益发达、以及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使社会劳动结构发生变化的具体表现。因此,创造价值的劳动也应该从物质生产劳动向非物质生产劳动拓展。在非物质生产领域中,直接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劳动、直接为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提供服务的劳动、直接以市场交换为目的的创造精神财富的劳动,这些都应视为能够创造价值的劳动。
二、深化对价值分配及其与价值创造的关系的认识
价值分配理论是研究价值创造出来以后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因此,研究价值分配问题,实际上要解决的是价值分配的原则是什么,以及确立这一原则的依据是什么。
在确立价值分配原则的问题上,首先要正确把握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在这一问题上,有些学者把二者直接联系在一起,认为不同的价值分配原则是以不同的价值创造理论为依据的,即把按劳分配与劳动价值论相联系,把按生产要素分配与所谓的“要素价值论”相联系。这种把价值分配的原则看作是由价值创造理论决定的观点,在现实中和理论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那么,价值分配的原则是由什么决定的呢?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分配方式和分配原则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决定的,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决定了与之相联系的不同的分配方式。例如,在封建社会中,封建主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显然是与封建社会的土地私有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与雇佣工人之间之所以是按资分配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的关系,是由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决定的;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所实行的按劳分配,则是以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依据的(当然,分配的具体数量还要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在此过程中劳动创造出新价值只是为价值分配提供物质基础和前提条件,而不是价值分配的理论依据和决定条件。
我国现阶段所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是由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并非取决于商品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产权关系为依据来处理价值分配,在客观上要求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这两种分配方式都是以产权关系为依据的,只不过所依据的是不同的产权关系。
产权关系是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我国现阶段的按劳分配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公有权关系决定的,反映的也是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在我国现阶段的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劳动者对生产资料不具有直接所有权,因而只能对生产过程中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实行按劳分配(即以劳动为尺度,等量劳动领取等量报酬),剩余的价值由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代表——国家、以及具有法人财产权的企业占有。对国家和企业来说,它们之所以能够占有这一部分价值是因为它们对生产资料具有所有权,是全民(或集体)所有的代表。总之,按劳分配始终是与公有制产权关系联系在一起的。
按生产要素分配,是指社会根据各种生产要素在商品和劳务生产服务过程中.的投入比例和贡献大小所给予的报酬,即劳动力、土地、资本、技术、信息、管理等要素共同参与收益分配。简言之,就是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在非公有制范围内,作为要素的所有者把生产要素投入生产,当然要从中得到相应的利益,而要实现这一利益就必须能够参与价值的分配。所以,更确切地说,按生产要素分配实际上是按生产要素的所有权分配。我国现阶段社会经济中多种产权关系的存在,客观上要求对价值的分配实行与之相适应的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原则。因此,产权关系同样是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原则的最主要的依据。
所以说,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多种产权关系是直接决定我国现阶段价值分配方式的最主要的因素。同时,由于价值的分配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国家对价值的分配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而这种干预一般是通过制定涵盖全社会的分配政策来实现的。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就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观点,通过先富帮后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正式提出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收入分配政策。即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首先要通过建立健全生产要素市场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由市场决定生产要素价格从而决定价值分配;同时在初次分配之后,政府通过税收、社会保障制度和转移支付来进行再分配,以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一种价值分配方式是以一定的经济条件为存在基础的。这里所说的经济条件,主要是指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体现为法律上的产权关系)。这就要求我们根据客观经济条件和经济关系的变化,实行与之相适应的价值分配方式。我国现阶段实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就是适应客观经济发展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价值的分配还要根据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各种利益问题,从社会宏观角度,通过制定政策去影响价值的分配,因而价值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还会随国家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这是现代社会从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出发,自觉地规范价值分配的具体体现。
总而言之,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都是由建立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在法律上体现为所有权)基础上的生产关系决定的,并与一定的社会生产方式相适应。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必然要求有什么样的分配方式与之相适应。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社会生产力尚不发达,这一客观经济条件决定了我国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的主体地位。同时,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公有制经济中,由于各种生产要素归属于不同的所有者,这些生产要素的收益权也要归属于不同的所有者。如果劳动力的所有权不能获得工资收入、土地的所有权不能获得地租收入、资本的所有权不能获得利润或利息收入,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知识技能等所有权不能在经济上得到实现,这实际上就是对不同的生产要素所有权的否认,最终必将损害不同所有者的生产积极性。所以,只要承认有不同的所有权,在分配领域就必然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