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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的“关”要自己把

2004-04-29

心理与健康 2004年3期
关键词:婚姻登记条例婚姻

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婚姻登记条例》;8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87号国务院令,《婚姻登记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一石激起千层浪,新条例的出台引起了巨大的反响。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公布后,办理结婚和离婚登记手续将不再需要单位开证明,只需要本人身份证与户口簿。大多数人对此叫好;也有少数人认为,如此一来,有可能给某些居心不良者以重婚和骗婚的可乘之机。

另外,过去的强制性婚检改为公民自愿婚检。有评论员著文指出:婚检存在对提高人口素质和优生、优育是非常必要的。自愿婚检是否会给人们认识上的误导,觉得婚检过程可有可无了呢?而主动婚检在实行中估计将会面临很大阻力,特别是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意识和经济问题可能会让更多的人放弃而非选择婚检。此外,有些人利用婚检搞创收,是有失职业道德的。随着新规则的出台,这种局面是否将有所改观?

《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中国人结婚、离婚的程序和成本将大大降低,结婚、离婚变得越来越简单了。未来几年内,中国人的结婚与离婚率是否会因此而上升?

面对这些问题,我相继接受了许多电台、电视台以及报刊的采访,我的看法是,《婚姻登记条例》把婚姻自由的权利,归还给了每一个当事人,是一种以人为本、落实人权思想的体现,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同时,也把为自己的幸福“把关”的责任交给了每个人,每一个打算进入婚姻的人要有这样的心理准备。

对于重婚和骗婚是不是会大幅度增加的问题,现实中重婚比较少,许多法院说他们多年都没有办理过这样的案子了。因为大家都明白这是违法的,是要判刑的,因此,宁可“包二奶”也不结婚。重婚不会大大增加是肯定的。

但是,婚外情和骗婚的情况可能会增多。过去需要单位介绍信才能够结婚的时候,传媒也不时披露某些人利用对方急于结婚的心理,隐瞒婚史,多方出击,骗财骗色。这说明,即使有再严谨的审查程序,最终为婚姻“把关”的还是自己,因为只有自己对自己的事最清楚,与对方接触最多,最能够掌握实际情况。若只听信对方的自我吹嘘,相信单位的一纸介绍信或者介绍人的说法,把自己的真情轻易地付出,往往后悔莫及,最终只有自己来承担后果和教训。

大学女教师王某,离婚后轻信邻居大妈的介绍,和一个自称是大学毕业有高工资收入的外地男性结婚。婚后发现,一切皆是编造的谎言,男方不仅在家里养尊处优,颐指气使,还对王某实行暴力压制。她忍无可忍,毅然提出离婚,但对方却不肯放弃这样的“好日子”,拖了两年多才办完离婚手续。离婚后,对方以无处可去为由拒绝离开,并且威胁如果逼他走,他就要杀人烧房。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王某请求学生协助驱赶他,在冲突中,将洗厕所的盐酸灌入其口中,造成男方死亡。

外地来京小贩潘某,已婚并且有一子,但是因为生意不顺,企图利用有钱大龄女性急于结婚的心理骗取钱财。他虚构婚史,隐藏外地人身份,先后与两个女士以恋爱结婚为名来往,从2002年9月开始,七个月里,以甜言蜜语骗取了她们的信任和金钱五万余元,然后消失。两位女子发觉上当受骗后报案,才真相大白。

这样的事在婚介中经常发生,越来越多的人已经逐渐悟彻到,要了解一个人不能仅仅凭借最初的印象,那是靠不住的。对方是不是适合自己,要从多方面考察。在心理上,首先不要渴望贪图他人的利益,不要听对方说自己是不是有钱,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是属于个人的,即使结婚了,也不属于共同财产。何况社会上有些人专门利用人们爱财的心理行骗,联姻便是一条途径。第二,不要轻信,要了解清楚对方的底细再发展关系。听其言,观其行,如有破绽总是能够发现的。第三,在结婚前最好不要有超过千元的经济来往,包括借贷,要有自我保护意识,避免“赔了夫人又折兵”,物质、精神上都造成损失。有的人怕不借贷对方会有想法而离去,如果真是这样也不可惜,因为一个正派的、有一定经济能力的人,是不会轻易向异性朋友张口伸手的。

从另一个角度看,过去靠单位把关害处多于益处,往往侵犯了个人婚姻自由的权利,单位无形中成了干预婚姻的“第三者”。现在,各单位的人员流动性越来越大,流动、换岗、出国、应聘、辞职等情况发生频繁,基本上不再是终身制。同样,单位对员工的个人情况掌握得也越来越少,有些甚至根本不了解。在这种情况下,让单位来证明个人的婚姻状况已不再合时宜。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徒有虚名的形式取消,让单位从长期饰演的个人婚姻“第三者”的角色中退出,是社会的需要,更是一种人文、进步的表现。

过去单位大包大揽惯了,个人生老病死、结婚、离婚全离不开单位,现在全部要自己来承担责任,为什么有的人反倒忧心忡忡了呢?这是一种不成熟的心态。每个准备结婚的公民都是符合法定婚龄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婚姻这件事情应该由公民个人对自己负全部责任。如果你面对准备结婚的对象,不能断然决定该不该与之共同生活,说明你的了解还不够细致可信,这可能有对方存心隐瞒的情况存在,也有你自己不可能推卸的失察的责任。

是否和一个人结婚,应该是在对他有充分了解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决断。这包括对其人品的了解、工作的了解、家庭的了解、各种能力的了解、社会关系的了解……在种种情况全面掌握之后,再作出判断和结论:这是一个怎样的人,能不能够托付终生。而不是只看单位的一纸证明,判断这人是好人还是坏人,未婚还是离婚。在这一点上,每个成熟的人都应该逐渐学会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同时有对自己的决定负责的心理准备,出了问题不怨天尤人,不推卸责任。

关于婚检,新条例从强制改为自愿,并不是取消婚检,只是结婚前不再强制性进行。消息一出,传媒立刻发现“婚检门诊庭前冷落”,有医生说:以前我们每天要接待70~80对检查者,现在只有1~2对。许多人停止了申请结婚的计划,准备等10月1日新条例生效,可见新条例是很得人心的。

当然,对此也有不同意见。2003年8月27日《北京青年报》报道:“卫生部门表示,由于《婚姻登记条例》与《母婴保健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北京婚检暂不取消。”第二天,民政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在《北京青年报》有了回应:“当事人是否婚检完全自愿,各地不得搞强制。婚姻登记机关如有违反登记条例的行为,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因为条例是依据《婚姻法》制定的程序性规定,而《婚姻法》是经2001年全国人大讨论通过的。

因此,每对准备结婚的年轻夫妻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要不要婚检。一些年轻人在结婚之前已同居,彼此信任而且身体健康情况也相互了解,如果他们觉得不需要特别的婚检,条例将给他们这种权利。还有一种情况,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有些人习惯每年对自己进行常规的体检。如果时隔时间不太长,再去做比较重复的婚前检查,也是一种医疗资源和时间的浪费。这样也可以选择不做婚检,或有目的地选择进行某个单项的检查,而不必再像以往那样强制检查所有的项目。这个制度将给每个人以更大的灵活性和自由度。作为一个成熟的年轻人,自己要对自己的未来和相爱的人负责,有责任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并且主动了解对方的健康情况,而不是等着别人来为你的健康和婚姻负责。

婚检主要是检查有没有影响结婚的身体健康问题,对是否能够优生、优育没有直接关系。为什么现在经过婚检,每年依然有100万左右有各种畸形的孩子出生?这除了个别是遗传原因之外,更多的是取决于双方在怀孕时的身体健康状况,孕妇在怀孕期间所服药物、环境污染、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以及不良情绪等多种复杂的因素,是导致畸形婴儿出生的重要原因。这些并不是婚检过程所能查出或阻止的。比如一些非常出色的人,他们的孩子也可能不幸患有各种先天性疾病。所以,优先、优育还是要以孕检为主。

患有疾病的人能不能结婚,要看他们是不是“知情选择”,而不是被蒙骗。就拿艾滋病人来说,如果双方是相爱的,而且对对方的病情了解得比较清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双方自愿结合,而且采取必要的预防传染和生育的措施(比如节育、使用避孕套),避免疾病的传播,这样的婚姻对社会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而强制性地阻止他们结婚,反而会使当事人与社会产生对抗情绪,有可能制造事端。再比如说一些有残障的人,通过婚姻能使双方相互扶持、相互帮助,携手共度人生。这对他们既是一种需要,也是一种人道。

当然,婚检自愿后,不排除一些有病的人采取欺骗对方的手段而骗婚。作为一种基本道德,双方都有义务告知对方自己真实的健康状况,不得弄虚作假。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对方不得拒绝。如果其中一方蓄意欺骗而成婚,另一方在知情后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

结婚离婚手续简化,会不会提高结婚率和离婚率?从相关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的结婚率在下降而离婚率在逐年上升。结婚率下降与社会对同居的宽容有很大关系。加上观念的更新和社会的发展,更多的年轻人忙于个人发展,使结婚的计划进一步延后。而离婚率上升主要是离婚自由从制度到社会舆论都在进一步落实。有些人原来因为害怕离婚受到舆论谴责和单位干涉,个人发展受影响而不敢离婚。现在,这样的问题已经不那么严重了。因此,新的《婚姻登记条例》的出台,是以人为本,更加尊重人的个人权利。

对每个人而言,婚姻都是自己一生中的大事。手续简化不等于结婚可以不慎重,实际是引导人们把重心转移到考虑是否能够缔结一个幸福的婚姻上。和一个人结婚是因为你觉得和对方心理上很贴近、很融洽,如果未来生活中没有他(她)会很失落,只有和他(她)共同生活,相伴一生才感到幸福。而离婚则是出于共同生活感受的考虑,两个人心理距离逐渐拉远,甚至相互排斥,共同生活成为痛苦,婚姻已名存实亡。而不应该是受外界其他因素的干预,使人们屈从,该结婚的不能结,该分开的却在勉强凑合。

我们主张婚姻应该是以个人幸福为出发点的、慎重考虑的结果。我们也相信,大部分人都会对自己的婚姻采取认真、慎重而负责的态度,尤其是没有人再替你承担责任和后果的情况下,更应增强心理承受力,学会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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