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期”权力也能搞腐败
2004-04-29龚大中
党员文摘 2004年7期
龚大中
绝大多数的职务犯罪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所为,但广州市白云区新市镇原副镇长越泽恩在没有了镇长权力之后,仍然两次受贿40多万,为不法商人谋取利益,最近被法院一审判刑五年半。
这则消息提出了一个耐人寻味的话题:“过期”的权力怎么也能搞腐败﹖理所当然的解释,就是权力大概也是有惯性的,就像汽车突然刹车后总要再滑行一段距离一样,权力被叫停后其影响也不会马上消失。这种权力惯性,就是“过期”的权力吧。“过期”的权力,虽然失去了“大红印章”,但其长期运行所形成的“权力影响力”,却是一个谁也收不走的无形权杖。
为了在权力惯性耗尽之前捞一把,“过期”权力拥有者搞起腐败来甚至更加疯狂。比如,让自己一手提拔起来的官员“报恩”,借他人之手搞腐败;比如,向同僚索要“期权回报”,以前向你“投之以桃”,现在要你“报之以李”;再比如,让利益同盟者继续“关照”,想方设法化公为私……
意欲腐败的“过期”权力拥有者,往往在位时就已经做足了准备,所以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丑闻:某某官员快退下来时,大量突击提拔干部,既卖官捞了钱,又给“过期”的权力增加了惯性……
人们对官员突然下海经商普遍表示担心,就是怕下海的官员利用“过期”的权力吞噬公众的利益。这种担心并不是多余的,越泽恩就是例证。
(摘自《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