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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友单方与我登记结婚是否有效

2004-04-29

幸福 2004年7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结婚证婚姻登记

1996年5月,阿竹经人介绍在老家黑龙江认识了一个男朋友,当时,她与男友在外游玩时,请人帮他们拍了一张合影照,一直由阿竹保管着。可不久,她的男友竟瞒着她,私自将那张合影拿到当地民政部门,通过他的亲戚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乐颠颠地跑来告诉她,说他们已经是正式夫妻了,还给她看了结婚证。阿竹当初因为年纪小,涉世不深,认为对方已帮她办理了结婚证,只好作罢。可是她与男友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却发现他不是她心目中理想的丈夫,而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地痞流氓,不仅嗜赌如命,而且成天与街头上的“混混”混在一起干一些见不得人的勾当。有一天,她的男友因为在赌场上输得血本无归,便回家拿阿竹出气,对她拳打脚踢。阿竹因长期不堪忍受男友的这种非人折磨,一气之下,便随好姐妹们一起到江苏去打工。几年时间过去了,阿竹再也没有跟他联系过。现在,尽管有许多的异性朋友向她求爱,但她害怕犯了重婚罪,不敢接受。她不知道与前任男友的婚姻是否还有效?

律师建议:

阿竹原来的所谓婚姻是无效的。阿竹和原来的男朋友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不但本人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接受工作人员的询问和签字,而且连相关的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薄等也没有提交,就是结婚证用的相片,也是男朋友在没有告诉她真实用途的情况下私自拿走的,其结婚登记违反了法律的基本程序。

我国《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而当事人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违反法律的民事行为无效。又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阿竹不必理会原婚姻登记,可以大胆地去寻求自己的幸福。并建议阿竹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检举、投诉,追究原经办人员的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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