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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恋爱房”引出的风波

2004-04-29

幸福 2004年7期
关键词:周洁刘刚婚姻关系

两年前,周洁从广州中山大学毕业,在深圳某报业集团旗下谋得一份编辑工作,男友刘刚是她的学兄,比她早一年毕业,在深圳某人寿保险公司任部门经理。为了方便恋爱,两人合资在深圳龙岗区买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房子,并以男友的名义领回了产权证。住进了被他们称为“恋爱房”的新房子以后,两人开始憧憬着结婚的日子。然而没多久,单位派周洁驻北京记者站开展工作,为期一年,他们只好把结婚的事暂且放下来。

没料到,一年以后,周洁从北京出差回来,却发现男友早就与他们公司的另外一位女秘书相好上了,遂提出分手,可男友坚决不同意,说他只爱周洁一人,但周洁去意已决,还主动搬出了与男友共同购买的房子,但周洁为那套房子也花掉了不少钱,男友却以当初是他的名义办的产权证为由,一分钱也不肯还给她。由此,周洁感到非常苦恼,她很想要求得到那套房子价值一半的赔偿,不知是否合理?

律师建议:

周洁与男友只是同居关系,并没有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我国《婚姻法》对婚前同居行为是持反对态度的。她与男友同居期间买下的房子并不是《婚姻法》上所说的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周洁若想从婚姻关系的角度,要求分得该房子的一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不会支持。由于他们所购房屋是以她男友刘刚的名义办的产权证,这说明该房的产权属于刘刚所有,但若周洁有证据证明该房屋是由她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购买的,她可要求刘刚根据她的出资情况以债务的形式据实偿还,从而保护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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