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破案”未必是耻辱
2004-04-29马而立
马而立
7月15日的《山西青年报》刊登了《盐湖区十派出所破案不力吃“黄牌”》的报道,同时配发了《“零破案”是公安人员的耻辱》的评论。起初,笔者亦为这10家派出所感到脸红.觉着他们是白吃国家粮食的废物,辜负了纳税人的期望。但仔细阅读报道,又经过仔细揣摩,似乎感觉到“零破案”的背后或许存在着另一面,即这10家派出所并不是“零破案”,只是在“严打”期间没有破案。
报道果然证实了这一点。盐湖区公安分局的“夏季严打”斗争是从6月28日开始的,到7月6日,该局在10天时间内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35起。在取得辉煌战果的同时.该局出现了10个“零破案”派出所。
如果仅仅是在短短的10天“严打”期间没有破案,就给予“黄牌”警告,笔者认为是不公平的,媒体评价是耻辱也是不公正的。什么叫“严打”?从字面上理解,“严打”就是严厉打击,那么说,有“严打”就有“宽打”或“松打”?有“严打期间”就有“不严打期间”?盐湖区开展了“夏季严打斗争”,有没有“春季严打斗争”、“秋季严打斗争”、“冬季严打斗争”?如果没有.那么就意味着犯罪分子一年四季有3个季节是好日子.用不着像丧家之犬,东躲西藏,惶惶不可终日。如果有,还分什么季节性打击?抑或是一年四季都有“严打”,只不过每季的“严打”就是那十几天,平时就不“严打”了?据笔者了解,“严打斗争”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提出来的,当时由于社会治安形势严峻,进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是很有作用也是很有必要的。“严打”之后,应该巩固成果,常抓不懈,纳入常规性工作。但没想到,一个“严打”竟延续了20多年。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的社会治安状况和20多年前一样,仍然很严峻,犯罪分子仍很嚣张,“严打”并没有取得成绩,还是我们的公安机关一直没有进入科学的、规范的、理性的、制度化的工作机制?打击犯罪。维护一方平安是地方公安机关的基本工作职能.应该常抓不懈,平时防止犯罪,犯罪行为露头就打,这才能体现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的作用。才能忠实履行执法为民的宗旨。从这点来看,搞季节性“严打”是很不科学的。那么,用不科学的东西去衡量它的结果能得出科学的结论吗?假如这10家派出所平时就注重破案。该破的案子在“夏季严打斗争”前就破了,该抓的犯罪分子在“严打”前也抓了。没有拖到“夏季严打斗争”期间再破案,再抓人,你就因为他“严打”期间没破案就亮“黄牌”这公平吗?
在很短的10天“严打”期间内,要求破案率,衡量破案成绩,只能助长一些单位的一些人,将早该破的案子攒起来。早该抓的人暂时不抓,以便到“严打”时出成绩。而一些平时打防并重。坚持发案就破的,到所谓“严打”时却无案可破,或有案暂时破不了的老实人却吃了亏。报道最后说,为严肃警纪,局党委对其(指10家派出所)提出严厉批评,并要求其全力破案。同时决定,到7月15日止,仍为“零破案”的派出所,所领导将要受到严肃处理。依笔者愚见,这种不分案情轻重、案子复杂程度“限期破案”的作法更是违背科学的,不值得提倡。破案不是割麦子.不是打狼。不是人多了就可奏效,也不是“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破案是一个科学性、技术性很强的活计,其间有许多主观上不可逾越的规律。只有遵循这个规律才能破案。硬要把暂时破不了的案子,规定时间破获,很容易产生刑讯逼供,很容易出现冤假错案。
笔者不是有意为这10家派出所鸣冤叫屈.也许。这10家派出所确实存在着破案不力的问题.也许盐湖区公安分局要求消灭“零破案”是对的,因为他们没有破了的案子并不复杂,只是没有尽力。但是,考察一个单位的破案率,应该以一个时间段为基准,而不是只看“严打”的那十几天。限期破案也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破不了就是破不了,这是科学,不仅仅是态度和卖力不卖力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