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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婚男人,你藏身香港就摆脱了法律责任吗

2004-04-29

幸福 2004年9期
关键词:教育费生活费小孩

方茹研究生毕业后到深圳去闯荡。在那里,她结识了香港商人张伟栋。由于两人年龄相仿,双方交往颇为投缘。在张伟栋海誓山盟的蒙骗下,方茹很快与他同居了,并生下了一个男婴。她几次向张伟栋提出办理结婚手续,张伟栋却以种种理由搪塞。无奈,方茹只得派私家侦探打探他的情况,这才得知这个对自己口是心非的香港男人其实早有妻室。她悔恨难当,遂要他承担一切后果。而对方却声称他们没有办结婚证,儿子的事情与他无关,要打官司也要到香港去,而她去不了香港。自2003年8月起,他就一直躲在香港,抚养小孩的事全都甩给方茹一个人,难道张伟栋藏身香港就能摆脱法律责任吗?

律师建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该条第2款还进一步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尽管方茹与张伟栋的结合违背了我国法律中“一夫一妻”的基本原则而不受保护,但作为父母应当履行抚养和教育子女的义务和责任。鉴于方茹料理了小孩的日常生活和双方经济状况相差悬殊的实际情况,方茹在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有权要求张伟栋承担小孩的全部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其成年。如果方茹确实是在被骗状态下同居的,方茹还可要求对方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至于张伟栋称方茹去不了香港就无法和他打官司,这是不可能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方茹可向经常居住地的深圳地方法院起诉张伟栋,一旦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可通过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委托香港法院及时送达,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若其拒不到庭应诉的,法院可缺席审理判决,并可按上述程序请求香港法院执行判决内容。希望方茹能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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