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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将民粹当民主

2003-05-30

中国新闻周刊 2003年27期
关键词:民粹主义选民议员

对民主的民粹主义式理解假借“人民”之名,拒绝政治制度设计中的精英主义成分,蔑视程序原则,是对整个宪政秩序及其性质的根本误解。是当今中国推进民主难防的“暗箭”,更须加以揭穿与防范

日前,深圳南山区麻岭选区人大代表的选举与罢免闹得沸沸扬扬。先有选举程序不规范的指控,继则33名选民联名要求罢免已当选的区人大代表,理由是该代表“在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极大威胁的时候,漠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严重渎职。”

这场风波十分生动地展示了我国民主建设中的困境:一方面,权力的干预与操纵会侵犯人民的民主权利;另一方面,人们对民主的民粹主义式理解也会扭曲民主化进程。对于前者,评论界已有不少关注,故不赘述。对于后者,论者似乎并未警觉。而民主与民粹主义之区别关乎重大原则,关乎将来民主建设之大局,故不得不深论之。

近代以来,西方民主理念传入中国。但国人理解民主,常有民粹主义倾向。这里的民粹主义不限于我们所熟悉的俄国民粹主义,民粹主义是一种广泛的世界性政治现象。民粹主义在英文中称Populism,可译作平民主义。其基本倾向是赋予“人民”至高无上、不可置疑的地位,在政治行为中唯民意为依归。民粹主义政治的典型特征是动辄诉诸公民投票,议员罢免。

民粹主义与民主有共同之处,二者皆视人民为政治权威合法性的最终渊源,但二者对人民行使主权权力有不同理念。其中最重要者,一曰对程序与法治之态度,二曰精英与大众之关系。成熟的民主制皆以法治为基础,尊重程序的权威。以选举为例,所有候选人皆须按照法定的选举程序参选,结果一旦揭晓,落败一方不仅必须接受失败的事实,而且需公开向对方祝贺。代表就任后,当然需倾听选民的意见、建议,但代表不必事事俯首帖耳,唯选民马首是瞻。代表完全应该根据自己的知识与理性做出独立判断。这就是政治运作中精英主义原则与大众民主原则的结合。

现代民主原则阐述最好的,我以为是英国保守主义思想家柏克。柏克担任下院议员近30年,对议会政治有独到见解。他区分过代议员(representative)与代表(delegate)。一个团体派出专使与另一团体协商谈判,此为代表。代表需执行派出机构的指令。一个地区选出代议员不同于代表。“他不仅是其选民所雇佣的代理人,必须是议事机构中的一名自由的、有智慧的成员。”对于议员而言,选民的意见应该听取并尊重。“但是,把选民的意见看作是权威性的指令、命令,即使它与议员自己明白无疑的信念和良知的决断相背驰,他也必须盲目地、不言而喻地服从它,投它的赞成票并为它辩护……这种想法缘于对我们的整个宪政秩序及其性质的根本误解。”

不仅英国宪政如此,成熟的民主制大都如此。美国制宪时期经典文献《联邦党人文集》中,宪法之父们对共和制与民主制作了区分。前者是代议制民主,间接民主,后者是直接民主,由人民直接管理政府。美国宪法秉持联邦共和原则,拒绝直接民主的诱惑。

在历史上,许多理想主义者不满足于间接民主,希望冲破程序与精英对人民主权的制约,直接诉诸人民。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前南斯拉夫的制度。当年南斯拉夫追求高度民主化,选出国家立法机构的代表后,代表在每次决策前都需回选区听取意见,按照选民意志去投票表决。这一制度曾激起不少理想主义者的憧憬与讴歌,但在实践中并不成功。南斯拉夫解体固然有深层的民族与宗教原因,但民粹主义政治制度之低效能与缺乏凝聚能力,实在也不无关系。

今天中国推进民主,既有专断权力的阻碍,也有民粹主义的潜在隐患。前者表现为蔑视人民意志,侵犯人民权利;后者表现为无原则顺从、迎合大众,为讨好大众不惜挑战程序尊严,否定精英原则在现代民主政治中的地位。对这两方面的倾向都不可不警惕。

回到深圳市南山区的选举与罢免,从制度建设角度言,我以为选举当规范,罢免应缓行。

选举乃民主政治之基本环节。在选举中必须程序规范,保障选民民主权利,任何形式的权力操纵都有违民主原则,应依法纠正。不过,若程序不构成违法,仅以未能履行职责要求罢免代表,则属于全然不同的问题。当然,人大代表应倾听民意,追求人民的福祉。但是,代表一旦选出,除非他触犯法律,或做出某些违背明文规定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不应被罢免。如果该代表的参政行为不能满足选民的期望,选民完全有理由在下一次选举中另选贤能。

为了程序的尊严,为了使代表充分运用自己的良知与知识,选民有必要在特定时间内忍受平庸,这也许是追求一种稳定而有规则的民主的代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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