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鼓励排污者减少排放
2003-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4期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副局长汪纪戎表示,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通过排污收费这一经济杠杆,鼓励排污者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促进污染治理,进而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
排污收费制度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1982年,我国发布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确立了排污收费制度。截至2002年底,我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征收排污费594亿元,其中374亿元用于35万多个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220亿元用于环境监测和执法能力建设、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
汪纪戎说,排污收费作为我国环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排污单位的污染治理、筹集污染治理资金、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和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原排污收费制度难以适应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法律依据发生了变化,根据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排污费已由单一的超标收费改为排污收费与超标收费并存;二,财政体制发生了变化,要求对排污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模式;三,有关排污收费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十分薄弱,力度不够。
汪纪戎表示,新出台的条例解决了上述三个问题,使我国能够更好地利用排污收费这一经济杠杆来保护和改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