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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税收存在歧视

2003-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9期
关键词:内资优惠所得税

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税务学会学术委员安体富指出:“虽然现在实行的普遍优惠的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有一定的扶持作用,但是由于目标不明确、标准太低、优惠措施不多、手段单一,严重影响了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民企税负偏重

目前,对中小企业的税负是重是轻,看法不一,但如果从多方面综合考察,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税负普遍偏重,安体富认为具体表现在增值税的税率偏高。现行增值税制把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中小企业大都划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征收率偏高,工业企业为6%,商业企业为4%,这一税负远远高于一般纳税人。以商业企业为例,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定为4%,而一般纳税人的税负通常都不超过2%,据调查,甘肃为2.1%,黑龙江为1.1%,广东为1.2%,广西为1.7%,北京为1.3%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也偏高。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名义税率是33%,另外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和3万元以下的,分别按27%和18%的优惠税率征收。虽然这两档优惠税率不是针对中小企业制定的,但多数中小企业适用这两档低税率。尽管如此,这一优惠税率仍然过高。因为外资企业和国内大型企业优惠待遇多,而中小企业优惠少。外资企业实际税负为12%左右,内资企业实际税负为25%左右,其中,中小企业的实际税负则相对较高;由于中小企业税前扣除项目少和经济效益低,根据量能负担的原则,更显得中小企业税收负担重。对民企存过多政策歧视和限制

在现行的税收征管制度中存在着一些妨碍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

安体富认为: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不设置帐簿或帐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核定征收”的办法。但有些基层税务机关往往对中小企业不管是否设置帐簿,不管财务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扩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核定管理办法》制定的“应税所得率”,工业、商业为7%~20%,建筑安装为10%~20%,这明显偏高,不符合中小企业利润率低的实际,有的甚至不管有无利润,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加重了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影响到他们的发展

安体富曾经提出过,我国在现行企业所得税方面存在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费用列支过严、折旧年限规定过死等不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规定。近日安又重提这一问题,他说:国内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过少,而针对外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办”的优惠,即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而内资企业只对设在经国务院批准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企业规定可享受15%、24%的优惠税率,绝大部分中小企业享受不到这一优惠。

费用列支过严。外资企业对工资支出、利息支出、广告费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等许多支出项目,基本上都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而内资企业不能享受这一优惠。如工资支出,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人月均800元),这严重脱离实际工资水平,尤其对沿海和经济发达省市及高科技产业的发展不利,加重了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另外,有些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大型企业还可以享受一些优惠。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都享受不到这些优惠,造成税收负担更显不公。

折旧年限规定过死。外资企业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内资企业则规定过死,特别是许多中小企业机器设备负荷运转,磨损很快,需要更新,由于费用列支不予照顾,加重了税收负担,优惠手段单一不利于刺激投资。

由于我国有关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仅仅局限于税收减免和优惠税率两种方式,与发达国家的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优惠手段相比,显得政策手段非常单一。安体富认为,这将对中小企业发展带来许多不利。

安指出:这不利于针对性的刺激投资,实现政策调控目标。而且从现行的税收减免的规定来看,都是从投产之日起,减免所得税,企业在开办初期,由于费用较高,失常占有率低,收入不稳定,必然导致赢利能力较低,所得税优惠的力度小。在企业亏损的情况下,所得税减免更显得可望而不可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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