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2003-04-29肖海军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03年3期
关键词:保险费保险合同

肖海军

摘要: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应以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投保要约作出承保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但在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单并收取保险费而未即时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单的情况下,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性质与效力的断定对确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有其重要的法律意义,本文作者认为从“无合同则无义务”的一般合同规则出发,推定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符合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更有利于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社会实质正义:

关键词:保险合同;保险费;推定效力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03—7217(2003)03—0084—05

猜你喜欢

保险费保险合同
保险市场的发展态势存在问题与对策
关于企业福利费扣除标准的几点探讨
利他保险合同解除中的介入权研究——检讨《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之但书条款
再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之初探
论我国保险合同复效制度
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的选择
有利解释规则在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之探讨
英国《2015年保险法》的修改对保险合同中最大诚信原则的变革
基本养老保险逃费现象的成因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