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营利组织会计原则的思考
2003-04-29李红孔庆林
李 红 孔庆林
财政部新近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中,将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概括为“真实性、实质重于形式、有用性、一贯性、可比性、及时性、可理解性、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历史成本、谨慎性、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和重要性”等十三项。这十三项基本原则与财政部2000年12月29日颁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基本无实质差别。笔者认为,非营利组织与企业在目标上存在本质差别,其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也应存在差异,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改为“针对不同的会计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基础,一般以现金制为基础”,与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配比原则做相应修订。
非营利组织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认为非营利组织具备如下特征:“1.这些主体接受重要的资源提供者的捐赠,这些资源提供者并不期望按照其所提供资源的比例收回资源或获得货币收益。2.它们的运营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但不是为了营利。3.与企业不同,它们没有所有者权益。”我国财政部公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二条将符合“1.不以营利为目的;2.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因为出资而拥有非营利组织的所有权,收支节余不得向出资者分配;3.非营利组织一旦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三个条件的组织界定为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基础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八款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征求意见稿》第七条八款的规定也与此相一致。
企业会计制度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目的是通过一定会计期间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关系来计算企业一定会计期间的利润。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会计事项是收入(主要是捐赠收入)与支出(履行其对捐赠者的受托责任),一个非营利组织具有盈余是自然的。笔者认为,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征,其会计制度应允许采用修订的现金制。非营利组织根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针对性质不同的会计事项分别采用权责发生制或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一般以现金制为会计核算基础。
非营利组织一般不遵循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权责发生制会计的具体应用,包含三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费用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和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三是会计计量属性相互配比,如收入计量属性采用产出价值(现行市价、可变现净值或未来现金流入量现值),而与之配比成本费用若采用投入价值(原始成本或现行成本)就不符合配比原则。《征求意见稿》第七条第九款规定,“非营利组织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第六十三条规定,“费用,是指非营利组织为开展章程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所发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成本,是指非营利组织为提供劳务和产品而发生的各种耗费。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垫付的款项。”笔者对《征求意见稿》的此种规定困惑不解有二:一是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是“支出还是成本和费用”?国际和我国目前会计实务非营利组织的会计要素一般没有“成本”会计要素,一般是“支出或费用与利得”等会计要素。《征求意见稿》中将界定“成本和费用”会计要素,与企业会计制度无异,无法体现非营利组织会计的特点,使人困惑,笔者以为采用国际通用的支出(或广义费用)会计要素远比成本和费用会计要素好;二是收入与哪个会计要素配比,如何配比?如教会接受会员捐赠的一栋只能用于该教会教务的办公用房,只要教会不清算,该房屋无需折旧,此时,没有会计要素与收入配比。鉴于此,笔者以为,非营利组织一般不遵循配比会计原则,除非非营利组织改变其性质从事营利活动。
其它问题
非营利组织的确认条件相同,性质同质,应遵循统一会计制度。我国会计改革要建立的会计标准体系由政府会计、非营利组织会计和企业会计三大部分组成,没必要将非营利组织划分为民间非营利组织与公立非营利组织或其它,分别制订会计制度,以免产生新的混乱。
《征求意见稿》与《企业会计制度》(2001)相比,第一章总则少三条,分别是关于非营利组织会计核算的依据、主体和文字等问题。为确保将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工作搞得更好,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上,《征求意见稿》补充这三条是完全必要的。■
(责任编辑:杨力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