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代劓刑、宫刑与“劓殄”
2003-04-29张秉伦
张秉伦
秦永艳先生在《寻根》2003年第2期上发表的《浅谈商代的刑罚》一文,读之受益匪浅。秦先生将商代刑罚分为徒刑、肉刑和死刑三类。其中徒刑包括“骨靡”(相当于战国时的“城旦”,即服劳役)和囚刑;肉刑只有墨刑和刖刑,而无劓刑和宫刑;死刑包括辟刑、剖刑和族诛。本文仅就商代的劓刑、宫刑与“劓殄”进行讨论。
一、商代应有劓刑
据《甲骨文合集》载,至少有四片甲骨上的文字与劓刑有关(附图1—4):
1.贞《甲骨文合集》5996片
2.于《甲骨文合集》5997片
3.《甲骨文合集》5998片
4.《甲骨文合集》5999片
以上四片甲骨中的“”系鼻梁下有翼,其旁置刀(或),旧释劓可信。《汉语大辞典》所收字(乙三二九九)和字(前四·三二八),也是鼻旁置刀,同样释为“劓”字,即劓刑。劓同,《说文·刀部》:“,刑鼻也,从刀臬声。”甲骨文中劓字频出,说明劓刑在商代是比较普遍使用的一种刑罚,而且为后世所沿用,并构成中国古代五种刑罚(墨、劓、、宫、大辟)之一。从《尚书·周书·吕刑》可知劓刑是仅比墨刑较重的刑罚:“墨辟疑赦,其罚百锾……劓辟疑赦,其罚唯倍……辟疑赦,其倍差……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大辟疑赦,其罚千锾。”由此可见,对墨、劓、(刖)、宫、大辟有疑问者可赦,但罚金依次由少到多,反映了各种罚刑轻重的不同。甚至到了唐朝,少数民族地区可能还有劓刑,如《新唐书·吐番传上》还说,“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中国古代的劓刑都源自商代。不知何故,秦永艳先生所述商代肉刑中没有包括劓刑?
二、商代宫刑考
《甲骨文合集》中第525片卜骨上有这样一段卜辞(图5):“庚辰卜王朕羌不”。这里的“朕”为王自称,代词;羌为受动词;,或释死,或释凶。关键的字,它与前文劓的甲骨文字貌似相似,实则不同。因为虽然两字右旁均置刀,但字左旁系前文所述鼻梁下有鼻翼;而字左旁“”不可能鼻翼长在鼻梁之上,却与《甲骨文合集》中第18270片的“”字神似,或为此字之省写(刻),应释为男性生殖器为宜,其旁置刀成,赵佩馨在《甲骨文所见商代王刑——并释、二字》文中释为“”。即割去男性生殖器之形,也就是宫刑中的去势。因此,这段卜辞的意思是:庚辰中,商王用刀除去羌人生殖器(即施宫刑于羌人),不死(或不凶)。商代的宫刑也为后世所沿用,《尚书·周书·吕刑》有“宫辟疑赦,其罚六百锾”的记载,注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可是见一种较重的刑罚,仅次大辟一等(大辟疑赦,其罚千锾)。《尚书大传》对宫刑也有相同的解释。男子割势,后来还成为用于充当宫廷内侍的阉人,据《汉书·宦官传》载:“中兴之初,宦官悉用阉人,不复杂调他士。”直到清末“太监”们都是经过“割势”(去势)的。
那么商代能否施行宫刑这种刑罚呢?亦或说商代是否具备除去男子生殖器而不致死这种技术水平呢?这可以从商代的动物阉割术得到旁证。在甲骨文中豕字频出。而且与豕有关的字有多种写法:甲骨文中“”旧释“豕”字,已被广泛引用;又有“”字,据陈梦家《殷墟卜辞综述》:,象牡豕之形,画势于旁,即之初文,也就是公猪;还有“”字,据闻一多在《释豕》一文中考证:“”即豕的腹下一画离开,示去势之状,当释为,而一画与腹相连者,为牡豕(《闻一多全集》第二卷,开明书店1948年版),他认为“”字为阉割后的猪。另外甲骨文中还有字,示马腹下置一绳索。20世纪70年代末中国社科院历史研究所甲骨文专家王宇信先生带着此字到中科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与我讨论。王先生提出:马腹下置一绳索,显然不是用来拴住马腿的,也是拴不住的,会不会用绳索对马进行阉割?换句话说,用绳索能不能对马进行阉割?我当时即以20世纪50年代安徽农村用弹棉花弓弦勒紧牛或马阴囊,使其血脉不通,进行阉割的实例为其佐证之(后来我又看到《华佗神医秘传》中有用蜡线将牲畜肾囊(阴囊)勒紧,使血脉不通,数月之后,其肾囊与肾子自能脱落的记载)。也就是说使用绳索是可以对大牲畜进行阉割的。于是王宇信先生在《商代的养马业》一文中正式释为阉割马,即剩马(《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另外,《周礼·夏官》中的“颁马攻特”的记载,说的也是对马进行阉割。猪马阉割术后来在家畜家禽的饲养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动物阉割术的发明和应用,对野生动物的驯化,提高动物经济价值,以及在防止动物早配乱配,选育良种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商代豕、马阉割术也为商代施用宫刑提供了动物学技术基础。我们认为商代应有割去男性生殖器的宫刑。
男子宫刑究竟如何施行?从“”字形来看,应是将男子外生殖器包括阴茎、阴囊和睾丸全部割去。但有人据《灵枢·五音五味》记载:“宦者去其宗筋,伤其冲脉,血泻不复,唇口不荣,故须不生。”推测“宦者去其宗筋”即是割去阴茎。其实不然,至少应该除去睾丸,否则不会出现辱口不荣、胡须不生等副性征变化。
三、关于“幽闭”
前文述及“妇人幽闭”,说的是妇人的宫刑。商代是否有此刑罚,尚难肯定。因为迄今未见相应的甲骨文或说尚无确凿的证据。不过,《尚书·周书·吕刑》中“宫辟疑赦”注云“宫,淫刑也,男子割势,妇人幽闭,次死之刑”。因此一般认为周代已有“妇人幽闭”的刑罚,而且与“男子割势”同属次死之刑。然而对“幽闭”的解释却不象“割势”那样一致,而是众说纷纭。有鉴于此,我将“幽闭”诸说初步归纳为四种,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其一,囚闭说:“幽闭”的“幽”字,有多种含义。《荀子·王霸》云:“宦人失要则死,公侯失礼则幽。”杨注曰:“幽,囚也。”《尚书正义》曰:“男女以不义交者,其刑宫……妇人幽闭,闭于宫使不得出也。”是说妇人宫刑“幽闭”就是将她闭于宫中,并且还说“大隋开皇年间,男子始除宫刑,妇人犹闭于宫”,也就是说,直到隋代开始废除男子去势的宫刑,而妇人幽闭尚未废除。
其二,缝锁说:人获《坚瓠集》在讲到有些妒妇虐待婢媪乱施刑罚时,有“捣蒜纳婢阴内,而以绳闭之”,或“以锥钻其阴而锁之,弃钥匙于井”等。因此有人推想将“它”缝或锁起来就是古代的“幽闭”方法。
其三,窍法:人获《坚瓠续集》卷四“妇人幽闭”条引王兆云《碣石剩谈》说:“妇人窍,字出《吕刑》,似与《舜典》宫刑相同。男子去势,妇人幽闭是也。昔遇刑部员外许公,因言宫刑。许曰:‘五刑除大辟外,其四皆侵损其身,而身犹得自便,亲属相聚也……窍之法,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其牝户,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是幽闭之说也。”其实,这就是人为槌击妇人腹部造成子宫脱垂。
对于以上一、二两说,鲁迅先生却持相反观点。他在《且介亭杂文·病后杂谈》中说:“从周到汉有一种施于男子的‘宫刑,也叫‘腐刑,次于‘大辟一等。对于女性就叫‘幽闭,向来不大有人提起那方法,但总之是决非将她关起来,或者将它缝起来。近时好像被我查出一点大概来了,那方法的凶恶、妥当,而合乎解剖学,真使我不得不吃惊……”可是,鲁迅先生查到的究竟是什么方法,他却没有明说。按照他的思路,我们又在古籍中查到下面的一种方法。
其四,阉割法:明人周祈《名义考》云:“宫,次死之刑,男子割势,妇人幽闭,男女皆下蚕室。蚕室,密室也,又曰窨室。隐于窨室一百日乃可,故曰隐宫割势,若犍牛。然幽闭若去牝豕子肠,使不复生,故曰次死之刑。”明人徐树丕《识小录》亦云:“传谓男子割势,女子幽闭。皆不知幽闭之义,今乃得之,乃是于牝豕剔其筋,如制马豕之类,使欲心消失,国初常用之,而女往往多死,故不可行也。”即就象阉割牲畜那样将“子肠”或“筋”剔除,其实是将马豕之类的卵巢和部分输卵管剔除,如果不剔除卵巢,则达不到“使欲心消失”的目的。
以上四说,均属后人推测之言,而无早期证据,孰是孰非,恐难断定。若论幽闭作为宫刑之一,仅次大辟一等,似与男子去势相应,即阉割说较有说服力。或者说,鲁迅先生查出的“那方法的凶恶、妥当,而又合乎解剖学”的“幽闭”,极可能就是这种阉割法。
四、关于“劓殄”
秦永艳先生在死刑中列有“族诛”。“族诛”又称灭族,“即一人犯法,诛连父母兄弟妻子等”。并引用《尚书·盘庚》中的记载为证:“乃有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秦先生解释说:“劓殄,即断绝,育指童稚、幼童。盘庚对反对迁都的人说:你们若不服从命令,贻误国家大事,诈伪作乱,我要把你们斩尽杀绝,连幼童也不得遗漏,不使他们在新都里繁衍后代,即灭族。”我们认为商代确有比仅限本人死刑重得多的诛连族人的刑罚,诚如秦先生所引《尚书·盘庚》中列举纣王罪行时提到的“敢行暴虐,罪人以族”。但我们认为秦先生上述译文可能仅是一种观点,我想在此提出另一种讨论性的解释,以就教于包括秦先生在内的广大学者。
“劓”,前已述及,在甲骨文中像鼻旁置刀,意为割鼻子,即劓刑。“殄”,《说文》释为“尽”;《尔雅》除释“尽”外,又释“绝”。“劓殄”连用首出《尚书·盘庚》,而且此后有关“劓殄”的传、注、疏、解多源自该书。因此《尚书·盘庚》中的“劓殄”成为这段引文释义的关键。《尚书·盘庚》中说:“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孔注:“劓,割了;育,长也。言不吉之人当割绝灭之,无遗长其类。”结合前引《尚书·盘庚》上下文来看,是说“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之人“当割绝灭之,无遗长其类”。即仅限“犯人”当割绝灭之,使他们断子绝孙,不让他们在新都里繁衍后代,似未割绝“父母兄弟妻子”等,这与“族诛”或灭族是有区别的!在此,“劓殄”显然是割尽、割绝的意思。那么割尽、割绝什么呢?或者说将什么割尽、割绝,才能达到“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的目的呢?如果从“劓”字本意来看,似乎是将鼻子割尽,即劓刑要彻底,但无论如何割鼻子,也达不到“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的目的!我们认为只有将生殖器割尽或割绝,即施以宫刑才有这种可能。那么为什么《尚书·盘庚》中用“劓”字而不用宫刑或腐刑呢?这的确是个谜,我们不妨再作一大胆猜测:
这可能与甲骨文中和两字相似有关,而且甲骨文中字出现次数很多,早已被释为“劓”字,即劓刑;而字相对很少。因此,“我乃劓殄”中的“劓”字很可能是不察与之别,而误认为是同字,这样就释为“劓”了。若是这样,《尚书·盘庚》中“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一句则可理解为,我乃将其生殖器割尽,使其无生育能力,不让他在新都里繁衍后代。这仅是我的一种猜想,未必妥当,敬请专家学者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