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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老外撒野事件”追踪

2003-04-29

上海采风月刊 2003年9期
关键词:警局老外证人

事件回放

2003年5月31日,王珍(新闻晚报用化名小帘)永远忘不了这个日子,不仅因为这一天里,她被曾经海誓山盟的瑞士男友再次抛弃,也不仅因为那天晚上,厄瓜多尔人卢迪用非常卑劣的手段侮辱了她,更因为5月31日以后,王珍深深感到人与人之间的冷漠。

王珍和她的瑞士男友热恋得可谓不顾一切,但如今想来,她后悔为了爱情牺牲太多:今年二月份,因为外国男友,王珍终于和自己的父母翻脸,搬出了家,当时,在男友家26楼窗口前,这个身为工程师的瑞士人看着整个浦东,对她发下了“你什么都没有了,还有我”的誓言,这使王珍至今提起还感动不已。但不到一个月,当瑞士人获悉王珍怀孕以后,热恋骤然降温,甚至提出了分手。据王珍回忆那段时间的生活几乎日日是白天上班,晚上吵架,由于心情压抑,身体不好,王珍在4月1日愚人节那天流产了。据王珍的律师潘登证实,那个瑞士人根本没想过要和王珍结婚,害怕王珍用孩子要挟,所以态度骤变,并间接引起了流产的事实。为此王珍还丢掉了工作。

5月初,王珍发现自己又怀孕了,灰了心的她一个人去医院打掉了孩子,从病历卡上看到手术的日期是2003年5月26日,距离5·31侮辱事件只有5天。

5月31日凌晨两点半,王珍在茂名南路乔得酒家巧遇了正在和另一女孩聊天的男友,想到瑞士人这么快就把自己给忘了,王珍怒从心头起,追上去评理,男友在朋友的掩护下仓皇逃走,留下了其好友卢迪(RUDDY)截住王珍的追赶。

在永嘉路、茂名南路口王珍被拦住后便抓住了卢迪的衣角,“他突然一个反身,拉下了我的T恤前领,大领口的白色面质T恤被拉到腰间,我的整个胸部都露了出来。他还从上往下看,脸上带着蔑视的笑。”王珍不愿意记起却又忘不了那一幕:“当时天差不多已经亮了,街灯一盏盏地灭了,泡完吧的人们纷纷从酒吧出来,周围全是人,路上是拥挤的出租车。我就这样在众目睽睽下不知所措。”

愤怒又羞怯的王珍稍整衣冠和女友小谷一起叫了农工商的出租车继续追赶男友和卢迪,在永嘉路、瑞金路口的永和豆浆店门口又碰到了卢迪。“我们跳下车,连车钱也没付就冲了上去。”王珍她们和卢迪围绕着永和豆浆店堂追赶了几个来回后,堵在了门口,卢迪冲出来,一个反身再次把她的上衣领口拉到了腰部,露出了胸部。

“卢迪不会说英文,用西班牙语大声地冲着我们嚷,我们听不懂他在说什么,只看到他自始至终用鄙视的眼光看着我们。”王珍整理好衣服后,冲到他面前质问为什么这么做?不料,他一手搭住王珍的肩,一脚将她绊倒,毫无防备的王珍双脚离地,被狠狠地摔倒在地,后脑勺磕在硬硬的水泥地上。小谷见状后,上前去帮忙,但也被老外用同样的手段绊倒。“就这样,我被绊倒了3次,小谷被绊倒2次。那时,天已全亮,有送牛奶的人、上班的路人、上街买菜的人,但就是没有人上来帮我们一把。”王珍说。卢迪再想乘机逃脱的时候,两个女孩的喊叫引起了围观,王珍拨打了110,警车把卢迪和王珍及女友带到了瑞金二路警署。令人气愤的是,警察叫来卢迪和瑞士男友,抄了他们护照号码后把他们放了,这几个外国人就在警署门口又唱又跳,王珍至此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6月9日,卢湾区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对此事进行了调解,根据医院鉴定,王珍脑部软组织挫伤,身体多处地方有擦伤痕迹。胸前有指甲划痕和眼角的乌青。左前臂和前胸有创伤,调解结果是道歉和赔偿300元医药费。王珍没有接受卢迪的道歉。“接受300元医药费是为了证明他殴打事实的存在,他不承认侮辱了我,也就没有有关侮辱的调解。”

6月13日,王珍和世通律师事务所的朱明钊、潘登律师在卢湾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民事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但出人意料的是,迫于种种压力,被害人和世通律师事务所不久就撤销了诉讼,一场本可以警戒老外撒野的官司,不了了之。

事件追踪

对于5·31撒野事件的后续进展鲜为媒体关注,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潘登。

律师潘登:各种各样的人给我们各种各样的压力,我们只能撤销立案

记者:据说不立案是出于种种压力,主要是什么压力?

潘律师:有来自警局方面的,警局和我们观点不同,不太配合我们的取证。有来自法院的,法院认为本案很难执行,对我们立案提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受害人的要求。也有来自证人的,有人翻供,有人作假证,有人骚扰取证工作,有人旁观并冷嘲热讽。

记者:也就是说主要有三方面的压力,我们一个个说,你们和警局有什么观点不同?

潘律师:我们认为这是明显的性侮辱案,但是警局认为就是一般性的打架。调解就可以了。性侮辱案在中国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但如果被认定是性侮辱案件,甚至可以不用证人就能定罪,就像强奸案不需要证人一样,但卢湾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认为就是一般性的斗殴事件,所以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拍照,没有当场做笔录,只是把人带到了警署。这为以后的取证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另一件事是我们好不容易找到的证人,一个环卫工人,因为警局做笔录安排不当,把证人吓跑了。他们要求证人早上七点到警局报到,这正是这个环卫工人上班的时间,而且他从家到警局来回要一个半小时,人家当然很反感,不愿作证了。

记者:这给你们的立案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麻烦吗?

潘律师:当然,如果这个证人不翻供,我们就有充分理由认定侮辱行为事实存在,他的翻供让我们律师一下子面临作伪证的压力,现在想来都害怕。

记者:你认为警局对卢迪的处分过轻吗?

潘律师:过轻,300元是医疗费,道歉无足轻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如果判定责任人,可以判定200元以下罚款或15日以下拘留,但是警局什么都没有做。

记者:为什么警局要做出有利外国人的判定呢?他们经常如此吗?

潘律师:他们这样调解在涉外案件中可以做到一点不承担责任。

记者:那么为什么法院认为很难执行?这也是不立案的理由吗?

潘律师:(笑起来)不算什么很正当的理由吧,法院每年都要审核立案案件的审判率和执行率,作为法院工作的硬性指标,所以如果案件从一开始就预见可能无法执行,法官会说服当事人不要立案。

记者:那么你们又是怎么认定无法执行的呢?因为是涉外案件吗?说白了,就是因为这是老外在撒野吗?

潘律师:我们在事发以后,找不到卢迪了,我们根据警署登记查实,事发第二天(6月1日)卢迪就从原住处上海广场长城假日酒家结账走人了。另一个线索是卢迪的单位:明珠线调度控制中心英德拉公司,得到的答复是:“他已经回国了,我们这里暂时没有负责人,他是从西班牙进公司的,公司委派来上海,具体情况我们不清楚。”

记者:他为什么能一走了之?逃到国外,中国的宣判就不能执行了吗?

潘律师:这是中国法律的漏洞了。其实,我们查找卢迪并非不及时,警署只是抄下了卢迪的护照号码,他想走就走了。

记者:法院立案过程中还有什么阻碍?

潘律师:其实,我们差点连法院立案都不被允许,法院认为起诉书上不能写单位地址,要求我们出具卢迪的厄瓜多尔地址,我们提出这是没有根据的要求,法院最后同意了。但随即法院又要求当事人自己把诉状翻译成西班牙文,且指定要上海外国语大学的专门机构翻译,每千字400元,价格高得吓人。加上诉讼费800元,还没打官司,受害人就要出1000多元钱。当事人很相信我们,态度完全取决于我们,我们分析胜诉的可能是60%,但执行的可能是零。所以最后我们决定不立案了。

记者:法院为什么要这么做呢?

潘律师:因为性侮辱案没有什么先例可循,又是涉外案件,所以法院提什么要求都可以,问题是这样为收集证据抬高门槛,我们律师和被害人觉得很困难。

记者:再谈谈取证吧,请介绍一下你们取证的过程。

潘律师:我们取证行动从事发第三天就开始了,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目标是寻找拉下衣服时的目击证人。我们分析,当时至少有十几个人看见了。一开始,我们充满信心,先在永和豆浆店做笔录,我通过朋友取得了店经理的合作,当天晚上就作了所有员工的笔录。但是店员只看到小姑娘追老外,老外表现得很嚣张,不能为扒衣作证。随后,我们调查了花店老板,一个徐州老太太,她肯定看到了,但口风很紧,欲言又止,正好我也是江苏人,所以跟她套近乎,聊了3个多小时,从晚上十点磨到凌晨一点,还是不肯说。这个过程中,她的话漏洞百出,比如当时她说自己趴在凳子上睡着了,后来又说是躺在椅子上睡着了,却又说看到打架。

记者:为什么不肯说。

潘律师:这个我们也了解了,顾虑主要是她在茂名南路有固定摊位,怕说了影响生意,我们这里保护证人的措施又不太多,另一方面怕涉及国际问题。

随后,我们寻找了当天的出租车司机,到处发名片也没找到,尽管我们动用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比如到处贴海报(属于非法张贴物),但都没有效果。

这个过程中让我们很生气的是因为公布了我们的联系手机,所以经常有人打骚扰电话,侮辱我们的当事人。另一些人则要我们帮助伪证,以抒发“爱国激情”。为了找到目击证人和证据,我们连续十几天都奔走在茂名南路一带,从酒吧老板、路人到花店老板、送牛奶的阿姨,凡是有可能看到当时情景的人,都问了,有的还三番五次地登门拜访,但都被拒绝。

记者:最后有几个人肯作证?

潘律师:有两个,其中一个,就是前面提到的环卫工人,后来推翻了自己的证词。这对诉讼来说是不够的。两个证人都很谨慎,另一位是留学生,再三要我们不要向媒体暴露他。

记者:为什么?

潘律师:因为他觉得去茂名南路不是很光彩,他喜欢到那里去玩,又不希望朋友嘲笑。

记者:你们受理这个案子是免费的,是吗?

潘律师:是的,因为我们很同情受害人,其实,我们为这个案子还贴了很多钱。一个月里,不计算时间成本,通讯交通成本,我们两个律师就花了不下两千元。

记者:那么你们觉得其他人在这个案子里表现出相应的同情心了吗?

潘律师:很少,媒体一味想炒作,茂名南路的居民觉得见怪不怪,司法部门不想承担责任,网上还有人恶意谩骂。大家都不愿作证,目前,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很低,不到10%。据上海黄浦区法院的统计,证人出庭率仅为5%。

记者:王珍曾说过“几天晚上做的都是同一个梦,梦见自己裸露着身体,周围很多人笑着看我……”,你们觉得王珍受到的伤害很大吗?

潘律师:是的,王珍觉得很失望。没人帮她。

律师朱明钊:当事人没有获得应有的同情

当记者提出想见见这个案子的主讼律师朱明钊时,潘登说他已经在7月辞职去了巴斯夫公司。5·31老外撒野案是朱律师接受的最后一个案子,而朱律师离开事务所也与这个案子有很大关系。

用潘律师的话讲,朱律师的走很大程度是由于压力太大觉得履行正义很累。记者随即拨通了朱律师的手机,电话采访了他。没聊几句,朱律师就谈到了自己的不快。

朱律师:在老外撒野的案子里,我受不了人与人之间的偏见,我觉得人是平等的,没有谁是二等公民,王珍不是,她应该受到同情,而不是嘲弄。老外也是人,犯罪应该伏法,不应该怕麻烦不告他,也不应该为了突出“爱国激情”陷害他。这个案子使我的心冷了,我们只想保护受害人,维持正义,但大家都很冷漠,真没意思,还不如去赚点钱。……

朱律师最后几个字也吐得冷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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