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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民间投资的发展态势与对策建议

2003-04-29朱晓俊乌日根

北方经济 2003年9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民间

朱晓俊 乌日根

近年来,内蒙古民间投资(非国有投资)增长很快,已成为全社会投资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进一步促进我区民间投资发展对实施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内蒙古民间投资的现状及“九五”以来的增长轨迹

(一)总量不断增加,在全社会投资中的地位逐步提升

1997年—2001年民间投资年均增长268%。1996年为6744亿元,2000年达到152亿元,年均递增238%;2001年,民间投资增长有了突破性的进展,达到221亿元,比上年增长459%。

我区民间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逐年提高。1996年仅为245%,2001年达到457%,提高了212个百分点。同时,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与全国的差距也在缩小,1996年比全国低229个百分点,到2001年差距缩小到7个百分点。

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明显。1996年以来的6年中有5年民间投资对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贡献率高于50%;尤其是在2001年时达到了108%,这意味着民间投资不仅支持了全社会投资的持续增长,而且还弥补了国有投资的下降,成为全社会投资稳定增长的支柱性力量。

(二)投资领域不断拓宽,行业分布逐渐广泛

“九五”以来,我区的民间投资领域不断拓宽,已经涉及了国民经济的主要行业。2001年,按国民经济投资的大类分,民间投资比重较高的是房地产业(71%)、批发零售及餐饮业(58%)、制造业(527%)、建筑业(481%)等行业。较慢的行业如教育文化事业(26%),卫生体育社会福利业(56%),交通仓储邮电通讯(48%),金融保险业则没有民间投资。

同时,在民间投资比重大的行业内部,民间投资进入的程度也很不平衡。如在制造业内部,电子通讯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加工机械制造业2001年民间投资的比重分别为0和1%,而纤维及纸制品业则高达968%。

从各行业民间投资的增长速度看,1997—2001年间增长较快的有:房地产业(年均增长111%)、电力煤气给水生产供应业(127%)、采掘业(年均增长39%)。

(三)投资主体不断多元化

我区民间投资已经形成了多种经济类型并存的格局。2000—2001年在我区的民间投资中,个体经济和其他经济占的比重极大,都在30%以上;其次是集体经济和股份制经济,占到了10%以上;占比重较低的是联营经济和外商经济,分别占到1%左右。

(四)资金来源以自筹为主

1996年—2001年累计,自筹资金占到50%—60%;其次是国内贷款,1996年民间投资来自国内贷款的资金141%,以后各年有所增加,平均占到23%左右,个人集资也是重要的资金来源之一,占到15%—20%;国家预算内资金和利用外资的比例很小,分别占到27%和3%。

(五)新的投资方式开始出现

如达拉特旗以BOT方式吸引区内外两家私营企业组建了“东达”和“光彩”两家路桥建设公司,投资9300万元,完成了1085公里干线公路的改造。

(六)区外民营资本的投资日趋活跃

如国内大型民营企业希望集团在包头市建设国内最大的铝电联营一体化项目,总投资100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投资规模仍然偏小

2001年我区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为4645%,尽管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全国平均水平相比低615个百分点。在列入西部开发的12个省市区中列第5位。

(二)投资领域狭窄,投资方向单一

目前,我区民间投资主体从数量上看集中于传统制造业和贸易餐饮业和房地产业,采掘业、建筑业特别是交通业、社会服务业、卫生体育、教育文化、科学研究等服务业领域的投资比重很低,金融保险业目前还没有民间投资。

(三)区内民间资本总体投资主体规模偏小

以个体私营企业为例,截至2000年底,平均注册资本仅34万元,其中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仅有28家。

(四)外商及港澳台经济的投资主体地位不突出

与全国相比,外商及港澳台经济投资比重明显偏低。2001年外商及港澳台经济只占民间投资总量的4%,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1个百分点。

三、民间投资的障碍

(一)民营经济自身和外部不正确的传统观念的束缚

很长一段时期,我们往往对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心存疑虑,表现在实际工作中,对民间投资仍自觉不自觉地实行歧视政策,甚至有意无意地设置某些障碍,造成民间投资待遇和发展机遇的不平等。同时,由于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通过非经济手段进行竞争,以及生产假冒伪劣商品,不讲信用等现象,造成社会各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不信任。

(二)市场准入受到限制

金融、石化、电信、铁路、通讯等投资效益高的领域几乎全部由国有资本包揽,并且形成垄断经营,不仅民营资本难以进入,就是非本行业的国有资本也难以进入。其中,对国内民间资本的限制更多,一些允许外资企业进入的行业,仍然没有向民间资本开放。

(三)金融体制对民间投资存在限制

我区银行体系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十分缺乏。国有银行改革后,贷款权限上收,分支机构布点向中心城市收缩使得现有金融体系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受到很大影响。如2001年全区个体企业实现的工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20%,而金融机构新增贷款中用于个体私营工商企业的只占24%。因此绝大多数私营、个体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民间集资和自身积累,有的地区“抬钱”现象十分流行,导致融资渠道窄,资金成本高,企业负担重。从直接融资看,证券市场主要面向大型企业特别是改制后的国有企业,而民间投资由于规模普遍较小,产业层次较低,客观上加大了上市和发行债券的难度。缺乏风险投资机制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四)投资环境不能适应民间投资的要求

随着近年来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快,相信投资硬环境水平将会得到很快提高。从投资软环境来看,问题表现在:

1、从财税政策上看,不合理的税费负担仍然过重。比如,对所得税重复征收,国内民营企业除与国有企业一样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外,企业主的税后利润还要缴纳20%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不合理收费问题严重,收费项目“杂”且“多”。

2、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健全和配套。民营企业在工商登记、广告宣传、劳动用工、土地使用、职称评定、出具证明、户口申报以及享受各种社会服务等方面,都不能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甚至缺乏企业合法经营和正当权益的法律保护和安全环境。目前,投资审批制改革尚不到位,项目审批环节过多、过严,民营企业虽可争取到进出口自主权,但门槛依然很高。

3、对民间投资的服务尚不完善。由于投资过程涉及土建、设计、规划、法律、投资概预算、市场营销等多个专业,民营企业尤其是小型企业、个体户往往无力在经营的同时亲自运作各个投资环节,也就无法保障投资的顺利进行,更谈不上保证投资质量,迫切需要社会专业人士予以协助。

四、民间投资的潜力和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的措施

(一)尽快放开民间投资领域,拓宽投资渠道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部门,都对民间资本开放;凡是对外商开放的投资领域,都允许和鼓励国内民间资本进入;凡是实行优惠政策的领域,其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进入该领域的民间资本。鼓励民营企业以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于有效益、回报比较稳定的电力、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鼓励民营经济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通过公开招标形式,吸引民营经济采用BOT、逆向BOT、TOT、独资、联营、入股、合作等方式,参与投资经营。鼓励民营经济投资高新技术领域,在申请科研项目成果评定、获得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融资等方面给予与国有经济同等的待遇。通过小城镇建设吸引农村牧民居民在住房等领域的投资。以小城镇为主要载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农牧民投资。

(二)进一步拓宽民间投资的融资渠道

改善对民间投资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把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贷款投放列入信贷计划,在规范民营企业财务制度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民营中小企业和农牧民个人特点的贷款政策和管理方法,简化审批程序,开发新的金融品种。自治区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应主要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在资金运用上同等对待国有经济和民营经济。

积极发展为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加强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建设的同时,有条件的地方成立民营银行,广泛吸收民间资本入股。

向民营企业彻底开放资本市场。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定向募集股份,设立股份制公司。支持和帮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通过股票上市、发行债券进行直接融资。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引导协调民营企业建立产业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给予民营经济财税支持。各级政府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中,要拿出一部分专项用于对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个人投资所得利润如留在原企业或投资新项目的,减免个人所得税。

(三)为民间投资创造良好的体制与政策环境

提供良好的服务。对涉及投资的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进行一次清理。对存在所有制歧视的,属自治区权限范围的,立即废止或修改;属国家权限范围的,上报国家予以废止或修改。编写民间投资指南,就有关程序和政策进行宣传。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需进行行业监管的环节应改为登记备案制。

减轻民营就业负担。继续制止和改正“三乱”,进一步清理规范和减少对民营企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凡不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的收费一律取消。

(四)加强引导和服务

要针对我区的经济特点和国家投资政策,策划提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和较高赢利水平的项目,通过上网、新闻媒介、发布会等形式,积极向民间资本推介。每年选择一批重点民间投资项目纳入重点建设项目范围,用公开招投标形式选定投资者。政府有关机构要加强有关政策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分析研究定期发布。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和信息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投资社会化服务体系,帮助民营经济了解经济发展形势,提供项目咨询、申报人员培训、产品市场需求信息、法律等方面的服务。

(作者单位: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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