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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

2001-06-07高文明

航空知识 2001年4期
关键词:高度层交通管制航路

高文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将在2001年8月1日正式执行,它是我国军民航及其他航空部门组织实施飞行和制订有关条令条例以及规章制度的依据,在规范飞行活动,保证飞行安全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新的《基本规则》总结吸取了我国航空管理的经验教训,借鉴国外的有益作法,参照国际标准和惯例,对我国境内实施飞行的所有方面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自1950年11月1日由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的《基本规则》颁布以来,在1964年、1977年、2000年三次分别进行了修订。总共有四个版本。

建国以来,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和各个历史时期客观情况的变化,《基本规则》得到不断的修改和完善,特别是恢复了我国在国际民航组织的合法地位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航空管理体制、空中交通管制环境和航空设施等方面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为适应国际民用航空的特点,《基本规则》采纳了国际民航组织的有关“标准和建议措施”等民用航空规章制度,从而更有力的保证了空中交通的安全、有序的运行,促进了航空事业的发展。本文就以上四个版本《基本规则》主要变化进行介绍。

1.飞行高度层划分不同

50年、64年版本规定,真航线角在0度至179度的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6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真航线角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7000米以上,每隔20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为了便于记忆,称为“东双西单”。

这个高度层主要是参考沿用了当时前苏联的体系,这和国际民航组织的飞行高度层系统分配是相反的,当西欧等国家国际航行的航空器飞入或飞出我国境内时,都需要进行高度层的变更,这样给航空器的运行和空中交通管制都带来了许多不便。

为了和国际接轨,77年版本采用了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将高度层进行了修改。改为在真航线角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5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6600米以上每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由600米至6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6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但由于当时的条件限制,仍沿用老规定并没有立即执行,直到1993年10月15日才开始执行。

2001年的版本根据航空器设备的更新和空中管制手段的改进,缩小了高度的安全间隔,对高度层又进行了修改。在真航线角0度至179度范围内,高度由900米至87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6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在180度至359度范围内,高度600米至9000米,每隔600米为一个高度层;高度在9000米以上每隔1200米为一个高度层。主要是将6000米以下每600米为一个高度层改为9000米以下每600米为一个高度层,从而增加了可供飞行的高度层,增加了航路空间的利用率。

2.管制体制上更有利于我国航空事业发展

50版《基本规则》按活动空域分别实施管制。第56条规定“各部门飞机(军用飞机在内)在使用民航固定航路进行飞行时,受民航航行调度勤务的管制。军用飞机在民用航空固定航路左右30公里并于之平行的航线上,进行航路外的飞行及转场飞行时,应由空军司令部航行处、军区空军司令部航行处与各有关民航勤务组织商讨同意后管制之。”是按飞行活动空域分别实施空中交通管制的,此项规定突出了对民航固定航路的保护作用。在一个空域内的各类飞行均由一个保障部门提供管制服务。

64版和77版则规定“我国境内一切飞行的指挥,应当在统一管制下由各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军用飞机和其它航空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和海军航空兵的各级司令部实施指挥,民用飞机和其它航空器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系统实施指挥。”即所谓“统一管制,分别指挥”。

在新版基本规则的第三条“国家对境内所有飞行实行统一的飞行管制。”第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领导全国的飞行管制工作。”第一次明确了国家行使空中交通管制的权力,使得空中交通管制逐步向“统一管制,统一指挥”方向过渡。

3.禁飞规定更合理和更具可操作性

64版和77版禁飞规定第一条“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思想、技术、身体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的”,中“思想”原因,作为飞行管制员来说是不好掌握的,新版中已将其改为“空勤组成员不齐,或者由于技术、健康等原因不适于该次飞行的”,去掉了“思想”这一原因。

64版第47条禁飞规定中的第九条“降落机场还没有同意接受降落。”这对上级管制部门安排备降或者紧急、特殊任务飞行是不利的,77版已作删除。

4.语言更加精练准确

新版69条禁飞规定第五条,将77版第5条的“飞机和飞机上的设备有故障……”语句中的“飞机”改为“航空器”,即改为“航空器或者航空器上的设备有故障……”,使得其适用范围更准确了。

77版49条禁飞规定的第三条“飞行人员没有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天气报告表及其他必需的飞行文件,”新版69条禁飞规定相对应的第三条改为“飞行人员未携带飞行任务书,飞行气象文件及其它必备飞行文件的”;将“没有”改为“未”,将“必需”改为“必备”,虽一字之差,但语言更精练了。

5.适应了新时期的需求

新版中把77版的带有时代色彩内容删除了,如77版总则中的第二条“思想上政治上的路线正确与否是决定一切的……”,第七条“我们的责任是向人民负责……”等。

新版《基本规则》第十一章增加了“法律责任”,对飞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指挥员、飞行保障部门及其人员未按本规则规定履行职责的,应给予的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对专业名词和易产生异疑的用语在新版第12章做出了明确的定义。例如:航空单位、航空管理部门;过渡高度、过渡高、过渡高度层等。

6.批准部门不同

建国初期的1950年版由中央人民政府和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批准,毛泽东主席签发;1964年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命令,国防部长林彪签发,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1977年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没有签发人;2000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命令,由国务院总理朱钅容 基和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发,体现了国家进行空中交通管理的特点。

撰文:

责任编辑:京 爽

题图照片摄影:谢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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