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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带入21世纪

2001-05-20铁木尔

中国民族 2001年1期
关键词:民族团结少数民族民族

铁木尔

新世纪的钟声已经敲响,进一步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把和谐稳定的民族关系带入二十一世纪,是民族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和使命。

为什么“中国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民族关系问题,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民族关系,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使我国的民族关系始终朝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中国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没有大的民族纠纷。这是对我国民族关系总体状况的最好概括。

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民族关系经历了以下发展过程。首先是废除民族压迫制度,消除民族隔阂,改善民族关系。新中国彻底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实现了各民族在政治上的一律平等。针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问题,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改善民族关系的方针和措施:明文规定废除、更改对少数民族带有歧视、侮辱性质的地名、族名和其他历史遗迹;向民族地区派慰问团,组织参观团、访问团,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生产、送医送药;团结少数民族上层人物;全面开展民族识别,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等等,有效地消除了历史遗留下来的严重民族隔阂,疏通了民族关系。

各民族在政治上享受了平等的地位后,针对一些少数民族内部阶级压迫和剥削依然存在的情况,党和政府又根据各民族人民的意愿,采取不同的方式,成功地进行了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彻底废除了民族内部的阶级压迫制度,使少数民族跨越了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各民族之间建立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中国的民族关系基本上成为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

50年代后期,我国的民族关系也受到了“左”的干扰。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斗争问题”的错误理论指导下,用阶级斗争的方式来处理民族问题,制造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一些少数民族干部受到严重伤害。“文革”十年,更把这种错误理论推向了极端,党的民族政策遭到践踏,许多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惨遭迫害,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受到严重破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拨乱反正,彻底否定了错误理论,全面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大力平反冤假错案,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新建了一批民族自治地方,把民族工作的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民族工作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轨道,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重新得到巩固。改革开放20年来,尽管国内国际发生了这样那样的风波,我国各民族始终是团结的,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不断增强,这一时期是我国民族关系发展的最好的历史时期之一。

我们有50多年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丰富经验,这就是:

1、领导重视,部门参与。民族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领导重视是关键,各部门积极参与是基础。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将协调民族关系工作列入本部门职责范围,纳入工作计划,积极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了协调民族关系,处理有关矛盾问题的有效工作网络。

2、努力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我国的民族问题,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文化的发展方面。因此,要解决我国的民族问题,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就要致力于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事业。民族工作部门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发挥自己的职能作用,搞好调查研究,当好党和政府的参谋助手。要联系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研究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问题,探讨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特殊问题,不断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

3、加强民族法制建设。运用法制手段规范和调整民族关系,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规体系,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法制法规体系,将调整民族关系、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4、通过多种渠道,坚持不懈地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的宣传教育,是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重要形式。

5、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创造的增强民族团结、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有效形式。它以亿万人民群众为主体、有着旺盛的生命力。现在这项活动已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成为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式。

6、按照“团结、教育、疏导、化解”方针和“党政动手,各尽其责,依靠群众,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的原则,各级党政部门建立健全民族团结目标管理责任制,使目标明确,任务落实,工作到位,量化管理。

7、民族工作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措施,在外来少数民族群众活动相对集中的地方,建立联系点,指定联系人,本着热情服务,加强联系,掌握情况,强化管理的原则,为来本地经商的少数民族发放民族工作部门的联系卡,动真情,办实事,提高服务水平,从多个方面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员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8、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友好结对活动。在政府协调、广大干部群众共同参与讨论的基础上,制订《村规民约》,签订协议书,建立奖惩制度,使不同乡村、不同民族之间促进交往、联络感情、互谅互让,自觉维护民族团结。

9、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把各民族离退休干部、村组干部、宗教界人士、企业家、有威望的热心民族事业的同志组织起来,如建立“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协助党委、政府宣传民族政策,及时发现和化解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既发挥了基层群众的积极性,又弥补了基层民族工作部门力量的不足。

10、对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进行定期排查。实践证明,这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形式,有利于调动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把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因处理不及时而最终酿成影响民族关系的事件。

11、对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果断处置。民族关系中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引发事端,必须坚决、及时地将其消弭在萌芽状态。当报不报,当断不断,延误时机,就会给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造成危害。要有一个高效的决策协调机制,遇有突发事件,迅速采取得力措施,控制事态的发展。

12、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的作用。少数民族干部和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各自联系的群众中,有着较高的威信,当群众情绪比较激烈、矛盾趋于激化时,由他们出面做说服教育工作,群众比较容易接受,具有他人不可替代的作用。

13、对影响民族关系的问题,始终强调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不要把什么问题都扯到民族关系上来。一般说来,个别人因不了解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引发的矛盾、纠纷,不同民族群众经济交往中的利益纠纷,不同民族成员间发生的治安、民事和刑事案件,不属于民族关系问题,应该是什么问题还按什么问题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处理。但由于这些问题涉及民族方面,所以,处理时要慎重、稳妥,如果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就会扩大事态,激化矛盾,影响民族团结。

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民族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受所处环境和发展条件的影响、制约。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对民族关系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各民族之间的交往不断向广度和深度扩展,各民族相互学习,相互尊重,民族团结将会越来越紧密。同时,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形成了全国的乃至世界的统一的大市场,市场经济开始成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强大纽带,各民族统一于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日益增强。另一方面,随着各民族之间交往的日益密切,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磨擦会有所增加,基于民族特点和差距而产生民族矛盾和纠纷的可能性不仅依然存在,而且还可能呈上升的趋势。

对于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我们要有足够的认识。要把民族问题放到国际国内大环境来观察,研究国际形势对我国民族关系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国内存在的问题的现状及特点,提出我们的对策和方针,制定政策和措施,这样才能在复杂多变的形势下,妥善处理我国的民族问题,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为此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站在正确处理我国民族问题,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不断发展的高度,站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快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高度,站在粉碎西方敌对势力对我进行“西化”、“分化”图谋,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高度,来认识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重要性。

加快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事业。

在当前国际国内形势下,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缩小地区之间的差距,对于加强各民族的大团结意义更为重大。少数民族大都居住在西部地区,党中央提出实施西部大开发的宏伟战略,给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带来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各族干部群众一定要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利用自己的优势,发扬艰苦奋斗的精神,加快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步伐,逐步缩小和发达地区的差距,最终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继续加强民族法制建设。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核心的民族法制法规体系,对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民族法制建设,完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将调整民族关系、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要坚决维护法制的尊严,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当少数民族权益受到侵犯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和解决。任何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都应在法律的规范下处理;任何民族的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

坚持对各族干部群众进行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团结的宣传教育,是加强民族团结,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有效形式,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这一教育的重点,是包括汉族干部在内的各级领导干部和各族青少年。教育的形式,应生动活泼,讲求实效。要把教育同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起来,同检查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情况结合起来,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的先进典型结合起来。通过教育,使各族干部群众时刻牢记我国多民族的国情,深刻认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和重要性,掌握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和党的民族政策,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的自觉性。

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是协调好民族关系的关键。

少数民族干部与本民族群众有着天然联系,他们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了解本民族群众的心理和愿望,在协调民族关系中可以起到特殊作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继续采取各种措施,积极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同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定地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一心一意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少数民族领导干部。

充分发挥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作用。

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开展多年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家民委表彰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数以万计,他们是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中坚力量,在他们身上集中体现了我国各族人民的精神风貌。过去他们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后更要注意发挥他们在民族关系协调工作中的作用。各地民委都要建立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的档案,加强同他们的联系,多关心他们,支持他们,培养他们,同时,充分发挥他们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的带头作用、示范作用和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作用。要善于培养这支队伍,依靠这支队伍做好民族工作。

明确民族关系协调工作的职责和原则。

做好民族关系协调工作,必须明确职责、把握原则。对影响民族关系问题的处理,要在当地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承担主要责任,当好参谋和助手。协调好民族关系,还应注意掌握六项原则,即高举“四个维护”的旗帜,从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的高度来观察、研究和处理民族关系问题;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并根据不同性质的矛盾,采取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去解决;积极预防、定期排查影响民族团结的因素,发现问题及时果断进行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坚持教育疏导的方针,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及时化解矛盾,增强团结;坚定不移地相信和依靠广大群众,着眼于多做群众的工作,最大限度地团结群众,孤立和打击极少数坏人;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充分发挥民族干部作用,依靠他们团结教育群众,妥善处理矛盾。此外,协调好民族关系,还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协调民族关系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责编: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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