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宿制民族中小学
2001-05-20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牧区、边远山区以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居住分散、交通不便和教育比较落后的特点,为帮助这些地区发展教育,提高各民族的文化素质,促进脱贫致富,面向农村、牧区、边远山区招收少数民族学生的一类专门性学校。寄宿制民族中小学以公办为主、以助学金为主,实行全日制中小学教学计划;学生享受助学金,有的还享受困难补助或减免学杂费和书本费;全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学生食宿完全在学校,生源覆盖面广,大都建在县城或乡镇以上地方,而半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学生不完全在校食宿,招生范围相对而言也小得多,一般设在乡和村所在地,一部分学生集中食宿,离家较近的学生中午在校开伙,下午放学后则回家食宿,同时半寄宿制学生的生活补贴一般也比寄宿制学生要少。
寄宿制民族中小学不仅仅只是学生寄宿或走读学习形式的不同,还牵涉到多民族、多文化背景的教育发展模式、普及与提高、经费筹措、师资培养、办学效益等方面政策需要。
根据国家基础教育“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办学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办学形式分为省办、地(州)办和县办等几种形式,国家在经费、师资和设备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为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寄宿制民族中小学办学模式也有所不同,可分为普及型(贫困或特别贫困少数民族地区普及六年义务教育的需要)、提高型(少数民族地区培养中、高级人才的需要)和特色型(少数民族地区培养特色型人才的需要,如开办文体班、职教班、女童班等)等几种模式。
实践证明,举办寄宿制中小学是普及初等教育,发展民族教育的一种好的办学形式。它有利于提高学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有利于集中师资加强教学,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教师的进修提高,有利于集中力量改善办学条件,开展勤工俭学活动,使学生在德、智、体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对于繁荣和发展各民族的经济文化,增强民族团结,巩固边疆,也有重大战略意义。(教育部民族教育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