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女膜的胜利
2000-06-14■刘洪波
■刘洪波(武汉)
处女膜之功用大矣哉!
按老黄历,处女膜之功用,是一个女人献给丈夫的最贵重礼物。新婚之夜不落红,不说婚姻不能维持,便是生存权都似乎大有问题。据道学家言,这样的女人不自己寻死,简直就是一点廉耻都没有。不过,老黄历也好,道学家也好,对处女膜的重视乃至崇拜,都只是形成一种“社会舆论”,并不发生法律效力。
前时,媒体吵嚷“处女膜修复手术”红火,证明这种“社会舆论”还有着一些威力。一直以来,少女被强奸说成“夺去了贞操”,少女受骗说成“她糊涂地献出了自己的贞操”,乃是社会的普遍现象,又可见“处女膜”的这种非法律的受崇拜地位并不绝迹。
又曾有新闻,武汉市一度在婚检中检查处女膜是否完整,不完整者要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才可以拿到婚检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手续。这可以看作处女膜在当代之重要性的“准法律化”过渡。称之为“准法律化”,是因为它本身并不具备合法性,却又具有非让人遵循不可的强制性。
最近读到报道,处女膜在维护女子个人权益问题上的重要性更见加大,某地一个少女若没有处女膜,就大有被指认为妓女而百口莫辩的危险。
报道说,河南省新郑市少女刘某在一美发厅打工,被警察指为卖淫。有卖便有买,警察又指认与刘某相识的一个男青年吴某为嫖娼者。一起卖淫嫖娼案就此立案。警察们说,市里马上要开万人大会,当事者要是不承认,此事就要在会上宣布,只要承认了,交几千块钱就放人。此案因刘某七次验身而处女膜完整的结论成立,终于讨还公道,法院判决撤销新郑市公安局对刘吴二人的治安处罚。(武汉《今日快报》6月3日)
此案使人眼界大开。刘某能够洗冤,法院能够撤销公安局的处罚,全然因为“处女膜完整”。报刊上经常开导青年,剧烈运动可以导致处女膜破裂,所以处女膜之完整性不足以判断一个人是否处女。这种开导,当然并没有戳破“处女迷恋”的老黄历,毕竟也算是给“处女膜崇拜”一点点反弹。然而,假如把这种道理讲给那些办案的公安人员和法官听听,效果会如何呢?他们会说“处女膜才是硬道理”。
办案重证据,指控不能空口白牙。公安人员要抓人处罚,应该拿出足以处罚的证据,请问在此案中公安人员有何证据呢?他们唯有两份笔录,这两份笔录是逼供、诱供和恐吓而得到。法院要推翻公安局的治安处罚决定,应当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出示足够的处罚证据,而不是要求受处罚的人自证清白。何况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更大的举证责任。然而,此案的实际情况恰恰相反,我们没有看到公安机关拿出什么东西来,倒是刘某被迫7次检查处女膜,正如一个人被指盗窃,指控者只是随口一说,被指控者为了证明清白就让人搜身。这样的诉讼,与其说是法律的胜利,不如说是法律的失败。
一个人处女膜是否完整,与其是否卖淫是两个问题。我们总不能说公安人员指控某人卖淫,某人恰巧处女膜不完整,指控就算成立,处罚就算合法。然而此案给我们的感觉正是如此,因为刘某处女膜完整,案件才最终得以了断。悲夫!
照此推理,少女应该保管好处女膜,以备洗刷卖淫的罪名;出门最好不要带钱,以备确证自己没有偷窃。有些人不仅要对人有罪推定,而且还要据此做出有罪处罚。在这样的情景下,人应当随时随地注意不被兴之所致的专政人员“推”进牢里去,那时他只要能搞到你的笔录就行了,而你长一百张口也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