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税意识”亟竺整理
2000-06-14冯卫东
冯卫东(广州)
在我国税收征管活动中,一个被认为普遍存在的现象是公民纳税意识薄弱,一般认为这是导致税收成本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笔者认为这个现象有其内在的成因,其中暗含的一系列问题是值得深思的。细加分析,“公民纳税意识薄弱”应有三层含义。
第一,“公民纳税意识薄弱”的成见,是站在政府部门的角度单方面划定的。仅仅就皇粮国税而言,恐怕无人不知,其内涵应不是指公民不知道要不要纳税,而是指有关部门在埋怨公民不主动找上门来缴税。这其实是一个误会。请大家注意,在我国目前的税制体系中,纳税的主体并非是一般公民,而是以各种单位法人或各种扣缴义务人为主,当然也有自然人,那是末流,属于少数。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使普罗大众以为交税主要是公家或单位的事,与个人无关或者关系不大。
恐怕这和我们过去长期存在的计划经济体制有关。过去我们的财政体制是统收统支生产性的,政府包办了一切,支付给工人的工资,已将税款扣除,而将税的内涵包含在上缴的利润里面。这种不是建筑在公共财政体制基础上的分配制度,政府充当的是老板的角色,一般公民不找上门来交税,再正常不过了。
第二,这句断语居高临下,包含着宣示征税权力的味道。征税权力固然需要宣示,但是不是也应有一点表达公民权利的空间呢?这句话,站在公民一边看,可能会就“纳税意识薄弱”反问这些部门:“我交税,图的是什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交税是一种消费行为,是向政府购买公共产品或服务。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依法缴纳了税收,便拥有了向政府部门索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权利,只要政府依法取得了税收,便负有了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义务。而且尤为重要的是,这种交换必须是公开、公平、公正的。
但目前我们看到的情况却是,公开性明显不足。这里不是指纳税过程,主要是指税款的用途。恐怕我们的各级政府,都没有将每年财政预算案公开评议的习惯。仔细看看香港特区对1999年度财政预算案公开评议的报道,这种对比,反差实在是太大了。
其次,费大于税的现象,使税收的概念严重模糊。在课征税款之后,还要上交给各级政府如此庞大的不合理规费。这种利用政府权力进行的有组织的寻租活动,恐怕有失公正。除此之外,司法公正、环境恶化、社会保障体制不健全、公共设施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官僚作风等等,都对纳税人购买公共产品的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了严重伤害。这些现象大行其道,如何能培养起公民的纳税意识。
第三,这其中恐怕还暗含着一个埋怨纳税人,不懂纳税规矩的意思。这也是片面的。客观地说,目前税务部门的征管水平是有待提高,服务观念是有待确立,征纳行为是有待规范的。在一些地方,只允许政府强调征税的权力,而不考虑方便纳税人,把纳税成本往纳税人身上堆,这也太霸道了一点。加之,税务部门本身技术手段落后,信息处理分散,肯定造成业务环节繁复,部门之间扯皮。尤为严重的是依法治税的观念不强,许多政策法规朝令夕改,各种文告有如雪片纷飞不断下发,使纳税人无所适从。
要切实地把政府和纳税人摆在平等地位去考虑问题,这种关系既不是官民关系,也不是主仆关系,而是一种对等的关系。对等关系的本质,在于确认税收是整体有偿的。各级政府要懂得其社会职能就在于向纳税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税收就是从事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活动的资金来源。
在一些西方国家,公民纳税的多少,是与其所受的劳动保障退休福利待遇有着直接关系的,缴税越多,就越有保障。有这样的好事,主动缴税,多缴税何乐而不为呢?相反,不缴税,少缴税不是把自己往火坑里推吗?看来,不但要建立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纳税环境,而且要逐步将个人缴税的多少与个人利益联系起来。这种手段在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过程中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目前不大可能马上由流转税向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过渡的情况下,不妨在筹划中的社会保障税中考虑这一因素。做到既保护穷人,又鼓励富人多缴税。
另一方面,既然仍免不了有人在赚别人的便宜,那么,强化处罚,对偷逃税者依法治罪,使其望而却步,不敢铤而走险,也是应着重考虑的。当然,对于政府在征税过程中的行政失误和公然违法,同样也不能有丝毫含糊。尤其是那些超越税法规定,在税之外的不合理收费和摊派,更应极力整治清除。只有这样才能营造出一个培养公民纳税意识的良好环境。
说到底,培育公民的纳税意识,首要的,还是要先整理整理政府部门的“征税意识”。
□(编辑: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