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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慧咨询台

2000-06-14

商界 2000年7期

新疆周先生我收到来自河南省淇县经济信息中心发来的一份“邮送商函快讯”和一张“千禧幸运彩票”,上面有一处写着请刮开幸运代号。刮开后,发现我获得了“幸运A级奖”,奖品是:家用电脑一台,价值688元。信中要求我接到信函后,立即向该中心汇去邮资及包装费68元,与此同时,还需购买商函中所列价值70元的商品或技术资料一份,共计138元。我与写信的单位毫无关系,这是不是以“中奖”为诱饵的邮购骗人把戏?

阿慧:近段时间阿慧接到的类似举报较多,一些不法厂商滥寄五花八门的“致富信息”、“中奖喜报”和虚假邮购信息,张网以待,消费者一旦经不住其天花乱坠的吹嘘,便会落入邮购“陷阱”。“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阿慧提醒消费者,要学会拒绝诱惑,不要轻易相信此类邮购广告。

浙江南和平我是一个服装私营企业主,我欲投资非洲,请问阿慧非洲的投资领域和投资中的注意事项。

阿慧:非洲各国政府欢迎利用当地资源投资以扩大就业,增加本国产品的出口。在非洲,投资农业、食品、服装、建材、木器加工、轻工产品、汽配零件、五金工具等技术适用、劳动密集、节省能源的加工产品较受欢迎。目前我国企业在上述领域里的产品生产能力均已过剩。而这些设备和技术正适合生产非洲市场所需要的商品。

需要注意的是:非洲市场购买力有限,市场容量小,价格是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因此,企业在进入非洲市场时,切忌贪大求快,要有长期发展的准备。

江西徐卫东现在报刊上的虚假广告太多,我已有两次上当的经历,我真的不敢再相信广告了,请问阿慧,怎样去考证广告的真伪?

阿慧:考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该企业是否有知名度。一般来说,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发布虚假广告的可能性较小;2、打电话给发布该广告的媒介单位广告部,询问一下企业是否提供了营业执照等有关的证明文件;3、直接要求广告主提供一些证明材料;4、有可能的情况下到该企业的经营场所,看一看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其经营范围、有关的许可证、生产经营情况等。

当然,对虚假广告提高警惕并不意味着要走向另一个极端——拒绝所有的广告,关键是要提高对广告的分析能力。

四川杜先生我是成都名牌瓜子生产企业,近年来一直为假冒伪劣所困扰,使企业蒙受了巨大损失。据悉新的《产品质量法》即将出台,该法对处罚假冒伪劣有何新规定?

阿慧:首先,制售假货将受重罚。在现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一般是按照违法所得的多少进行处罚,这一处罚标准不足以对制假售假者起到惩戒作用。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将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按照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进行处罚。

其次,没有人敢再撑保护伞。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将严厉禁止地方保护行为,并追究违法工作人员及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新法将规定工作人员有包庇、放纵制假售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或向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以及阻挠、干预执法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主要责任人也将受到重处。

新法还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河北张运昌我们是一家规模很小的企业,难以承受33%的企业所得税。我听说有一种过渡性照顾税率,请问适合它的条件和税率是多少?

阿慧: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的比例税率。为了照顾一些利润较低或规模较小的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国税法设置了两个过渡性照顾税率,即纳税人的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可减为按18%的税率征税;年应纳所得税额在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之间的,可减为按27%的税率征税。详情请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

湖南江伟我公司成立时,有一名股东是以一辆汽车出资的。现在他不想干了,能否收回这辆车?

阿慧:贵公司的那位股东在公司成立时以汽车出资,那么贵公司取代该股东对该辆汽车拥有了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4条,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该股东现在收回汽车的想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但该股东可根据《公司法》第35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的规定,与贵公司的其他股东协商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书,从而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得到补偿,最终达到安全脱离公司的目的。

重庆张小鹏最近,国家工商局再次下达了对传销的“打击令”,我想请问,目前在中国的安利公司是否属于传销,是否在工商部门的打击之列?

阿慧:安利公司从事的不是国家工商局本次“打击令”中所指的传销,因而面临打击的不是安利。

国家工商局对所要打击的传销行为作了较为具体的描述。比如,参加者的主要业务是介绍他人参加;以给付金钱或认购商品等方式交纳高额入门(入会、入网)费;介绍他人加入、个人发展下线以取得相应名衔和职位,并从新成员交纳费用中获取收益;收入主要来自参加者的入门费、培训费、资料费或强行购买产品费用等,而非来自销售物有所值的本企业自产产品;参加者之间互相传卖产品;不准退货或设定苛刻的退货条件;经营者对参加者许诺以高额回报;产品销售价格高于公开市价牟取暴利;经营者对参加者的报酬或商品的质量用途产地等作虚假宣传诱人加入或销售等。

安利公司规定,成为安利推销员可由他人介绍,也可直接申请加入。介绍他人成为推锁员的,不得收取任何介绍费用,也不能有任何收益。营业代表推销产品所得酬劳,严格根据营业代表自己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产品数额计算。显然,这与国家工商局所指的“传销”有本质区别。

河北张灿我公司将一公路发包给某基建管理公司。该公司又将它承包给某工程处施工。完工后,公路交付我公司管理使用。某工程处因与基建管理公司发生工程款结算纠纷,向法院起诉。并将我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将我公司银行帐户予以冻结。实际上,我公司已经将工程款支付给了基建公司。请问法院冻结我公司帐户合理吗?

阿慧:你公司与基建公司之间的工程发包关系和基建公司与工程处之间的工程承包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你公司与工程处之间没有直接的牵连,况且你公司已经支付了工程价款给基建公司。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义务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因此,法院通知你公司作为第三人并冻结你公司帐户是不应当的。你可据此向法院申请复议,要求解冻。

四川萧强我厂因修建一招待所,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建筑公司提交了结算报告,由于我厂工作人员的疏忽,没能对其中不实的工程量予以剔除,认可了该结算报告。由于其他原因,在六个月后,需对此进行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出该结算报告多计算了工程量,价格为二十万元。现在,我厂已完全支付了结算工程款。请问,我厂能要求建筑公司返还多付的二十万工程款吗?

阿慧:某建筑公司在结算报告中多报工程量,带有欺诈性。该部分工程量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要求你厂就不存在的工程量支付工程款显然不公平。因此,该结算报告中多报的部分工程量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应当返还财产。据此,你厂可以在诉讼时效内要求该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

江苏曾晓平去年,我公司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技术转让合同,由王先生将其研究出的一项技术成果转让给我公司。但在其后的生产过程中,虽然我公司按技术资料的要求组织了生产,产品质量却始终无法符合王先生所提供的技术资料规定的标准。我公司要求王先生退还技术转让费,王先生不同意。请问,我公司应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挽回自己的损失?

阿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方即王先生应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2)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3)承担保密义务;(4)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技术的合法拥有者;(5)保证所提供的技术完整、无误、有效,能够达到约定的目标。因此王先生违反了《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合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江苏郑鹏最近,我商场与一名个体户鲁某签订合同,由我商场供应给鲁某价值6万余元的家电商品。我担心鲁某到期不能支付货款,就要求他提供财产作担保。鲁某答应用他所持有的某股份有限公司的票面金额4万元的股票作担保。由于我对股票用作担保的法律规定了解不多,特来信咨询:股票也能用于债权担保吗?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哪些方面?

阿慧: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均属于有价财产。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股票可以用于债权担保。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股票的价值受股市行情的调节,其价格具有不稳定性,出质股票在变卖时可能因为股市行情下跌而贬值,甚至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破产而变得一文不值,因此,质权人在接受股票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股票价值范围内用其他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出质人也可以在征得质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抓住良机,在股市行情上涨时,及时出售股票,并将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山东黎伟近段时间社会上流传说1元、2元人民币将退出流通领域,在购物时常常遇到拒收的情况,而且有的地方不再投入1元和2元纸币,不知是真是假?

阿慧:阿慧就此说法咨询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该同志称: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没有发布任何有关现行流通的第四套人民币1元、2元纸币停止流通的公告,因此1元、2元纸币即将退出流通的说法是不正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在一些地方出现的不再投放1元和2元纸币,实际上是在当地用1元硬币替换较为残缺的1元和2元纸币,目的是尽快提高当地流通人民币的整洁度,但这并不表示1元和2元纸币不能再流通使用。

河北肖阳我是一家服装进出口公司的业务部门经理,每年完成的业务量都高达800万元,近期我准备离职去一新聘单位。我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发展了很多海内外客户,并亲自参与了一些技术成果的研制。我准备将这些客户名单和成果带到新的单位。请问这样做会不会违法?若违法,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阿慧:来信所述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什么叫商业秘密作了明确规定,即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技术诀窍、配方、工艺流程、经营决策、客户名单等等。你所述的销售客户和职务技术成果应属商业秘密,关系到你原单位的合法利益问题,所以你本人既不能出于私利使用也不能带到新聘单位;新聘单位同样不能使用这些商业秘密。否则,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这种违法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商业秘密权利人因此而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调查时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栏目法律问题由重庆铁路法院赵彬律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