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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教师工资构成犯罪

1999-03-31

知识窗 1999年9期
关键词:教师工资人财物挪用公款

渺 淼

某乡教办主任汪某借口乡财政紧张,连续4个月停发了全乡小学教师的工资,总额为12万元。某小学老师联名致函王乡长,请求尽快补发工资。王乡长表示目前财政很紧张,政府正在想办法优先确保教师工资的发放。不久,汪某之弟在商业活动中由于投资决策失误,公司负债累累。汪某大惊失色,忙向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原来,汪某挪用了12万元的教师工资用于其弟的商业发展,为得到乡长的默许和保护。汪某之弟送给了王乡长2万元的贿赂。检察院经立案侦查后,将此案移交了法院审判。

《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第38条规定:“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汪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数额巨大”以挪用几万元为起点,故法院判决汪某12年有期徒刑。《刑法》第388条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第383条并规定了犯受贿罪的处罚,法院经审理后,判处王某有期徒刑2年。

(责任编辑/刘祖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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