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怎能孤军对烟宣战?
1995-08-22彭建梅
彭建梅
曾银的悲剧虽然只是吸烟少年的一个极端例子,但它却警醒我们不得不重估吸烟对青少年的危害,不得不对我们司空见惯的小小一支烟刮目相看。虽然不能说吸烟与犯罪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这种不良行为阻碍着青少年身心的健康发展,却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少年难过烟草关。吸烟者的吸烟史一般始于青少年时期,很少有人25岁以后才开始学吸烟。而青少年开始吸烟的经历也是惊人的相似。他们或者效仿广告、影星、歌星、领导等公众形像的潇洒倜傥,或者受身边人物的耳濡目染。正如一位少年说;“我爸爸好交朋友,经常有不少叔叔、大爷到我家来玩,见了面就互相敬烟。这个说来颗外烟尝尝,有意思;那个说我发现还是中华烟好,要爱国嘛,咱还是抽国产烟。还有的叔叔对我还挺好,说什么:儿子,来嘬一口,饭后一支烟儿,赛过活神仙儿,男子汉哪能不抽烟?另一位中学生悄悄告诉记者:“我是跟一位老师学的。一天下午,我看到老师站在办公室里来回踱着步,好像在思考什么问题。他那抽烟的姿势,非常潇洒,特有风度!我当时就想得学会抽烟,像他那样有派!”就在这种不经意之中,我们的少年学会了吸烟。而一位吸烟少年又会引出无数的追随者。青少年吸烟的队伍也因此不断壮大。据调查,目前,我国9~12岁的小学生约有10~15%吸烟;12~15岁的初高中生约35%以上吸烟;16岁以上的高中生、大学生吸烟者则占75%。一些老师反映,集体成伙抽烟的越来越多,一些“小烟民”扎堆于厕所、大街、商场以及一些孩子的家里,吞云吐雾,并逐个品种地品尝某些名牌烟。
也可怜曾银这样的少烟哥。虽然父亲、邻居、学校老师都教育他烟有百害而无一益,劝他不要吸烟,但他却听不进去。因为他看到的是成年人吸烟并把香烟作为日常生活的组成部分。应邀赴家宴,在饭店谈生意,甚至在马路上相遇,互敬香烟成了中国社会的一种习俗。单支或整条香烟被塞给警察、老师傅、上司、孩子的老师。因此在曾银看来,阻止青少年吸烟这个特殊禁忌实际上只是表明:吸烟是成年人的活动。而这种想法更加促使他去吸烟,以表示他已经成人了。
在一个吸烟已被人们所接受的社会里,让青少年独自承担起做一个不吸烟者的责任是不是有些不公平?有些不现实?
在西方发达国家非常关注吸烟的危害,反吸烟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中国的吸烟人数却在不断上升,估计有3亿人,比美国全国人口总数还要多,西方烟草公司把中国市场视为一座“金矿”。美国某家烟草公司提出的口号是“我们要得到中国”。烟草的主战场在中国。中国的烟草消费量已经占了全世界的33%。中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香烟市场,是美国和欧洲烟草大联合企业销售战略的重点。现在,“万宝路”对中国人来说已成为一种概念。早在1987年,生产万宝路的菲利普·莫里斯公司已成为中国的第四大广告客商。美国记者斯坦·斯特塞尔在《纽约人》周刊上写道:“菲利普·莫里斯已把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变成了万宝路国。”在上海,每隔几百米就可清晰地看到红白相间的“万宝路”香烟广告牌。“万宝路”成了越来越向西方生活方式看齐的一部分中国人的象征。一家香港报纸写道:“如果美国的广告艺术使中国吸烟的人数仅提高2%,那就是600万人,他们中间至少有200万人可能会过早死亡。”
非常可悲的是中国人不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而且仍在把相互敬烟作为一种习俗、一种生活方式,甚至把抽洋烟当作现代人风度和气派的流露与展示。广告和一些大众传播媒介仍在扮演诱导青少年吸烟的元凶。在我国到处可见醒目的“555”和“万宝路”标志。1988年5月“555”汽车拉力赛从广州一直开到北京。1992年全年仅“万宝路”就在中国投下了13.5亿港币的广告费。一度轰动全国的武汉市湖北广播电视塔上的“KENT”广告;紧挨着湖北电视塔的22层晴川饭店顶楼的“555”广告;连接长江两岸的繁华要地武胜路上的日本“富乐门”,“用金钱所能买到的最佳烟草”广告牌,对当地青少年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冲击。
减少青少年吸烟最有效的措施是提高烟税,禁止一切有关香烟的宣传,建立无烟区和加强健康教育。
有人说,人类面临四大瘟疫威胁——艾滋病、香烟、家猫、癌症。其中香烟中的尼古丁有害,一般人都知道,但是,人们并不清楚香烟里含有700种添加剂。其中至少有13种是被禁止用于食物的,有5种被规定为危险物,绝对禁用。
1981年9月1日国家教委在《中学生守则》中明确规定,中学生禁止吸烟。
1987年7月27日全国爱卫会、国家教委、卫生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发出《关于在儿童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反吸烟活动的通知》。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有规定:禁止或限制在公交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上做烟草广告。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教室、寝室、活动室等未成年人集中的地方吸烟”。
认真执行这些法规,并制定更为严格更为详尽的禁烟法,大大减少我国的烟民数量,杜绝新的烟民产生,则为国之大幸,青少年之大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