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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女强人的毁灭

1993-08-27朱香山

中国青年 1993年9期
关键词:港币

朱香山

1993年6月5日上午,我们见到了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公司经理、38岁的曾利华。不是在她那曾经施展拳脚、叱咤风云的岗位上,而是在看守所的审讯室里。

两个多月的铁窗生活并未使她失去往日的神态。她那对明亮的大眼睛依然透着倔强的个性。曾几何时,她被称为“铁腿、马眼、神仙肚”,锋芒毕露,不可一世,手里攥着几个亿的工程项目。按理,凭这样的本事,她前程似锦,事业不可估量。然而,她却因这样的本事陷人了自我毁灭的泥潭。

“曾利华,请核对这些照片。”检察官把贴满照片的一叠卷宗推到她的面前。照片一张张地翻过。突然,她的目光停留在一张她所熟悉的照片上,那是一间大宾馆里的客房,是她筹建公司时的办公室,也是她发迹的地方。

那时的她是一个事业心非常强的副经理。当时公司没有正经理,她觉得这是一个千载难逢的好机会,可以随心所欲地大干一场。她出生于四川省一个普通的家庭,父母常年患病,家庭经济条件差。她从小立志:长大后一定要出人头地,干出一番惊天动地的事业……

曾利华坐上的这把交椅并不那么舒适。当时的房地产业就如逆水行舟。公司既无资金,又没有房地产开发权,仅有设计和咨询权,手下只有三四个人,困难重重。但她把困难作为开拓和挑战的机会,阅读了大量的房地产法规,研究了国内外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规律。深夜,她的办公室经常是灯火通明,累了就在沙发上睡觉。她的丈夫出国留学,家里扔下一个6岁的小孩,她每周只能回家看望一次。

1990年9月,广州市筹建一个颇具规模的商住小区“海印苑”,40多家房地产公司蜂拥而上,竞争这个项目。她决定以此为突破口,志在必得。在强手如林的情况下,她终于击败所有的对手,获得“海印苑”工程的开发权。

这个项目得来不易,因而必须保证它进展顺利。以前,曾利华不止一次地听到人们议论建筑行业的不正之风,所以,她也想有所准备。合作的外商很快满足了她的要求,分9次将44万元人民币及1000美金送给她,供她需要打通关系时用。平心而论,当时的曾利华并无将此款据为己有的企图,只是考虑需要预防万一。

由于“海印苑”商住小区是广州市旧城改造的一个试验区,市政府极为重视,专门成立了领导小组,“海印苑”开发过程中的一些较大的问题,都可以在领导小组办公会议上解决。一切均是按规定和程序办理,并不需要曾花钱应酬什么“关系”。因此,白花花的一笔巨款分文未动。而外商见“海印苑”项目没有遇到什么障碍顺利通过,还以为是曾利华花钱打通关系的结果,也不再追问钱的去向。于是,曾便产生占有此款的欲望。随后,她又骗得8万元。

这是她迈出的贪婪的第一步。

审讯室里,检察官翻开卷宗的另一页,又是一组照片,下面标明: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号402房,×号602房……曾利华凝视着照片又陷入沉思之中。

1991年底,商品房外销势头良好,外销不限价,内销限价。A公司想办“海印苑”工程的外销批文,以期获得更高的利润,便找到曾利华。曾反复强调办批文的难度。A公司心明肚知:曾这一关非过不可。索性摊牌,问曾利华要多少钱能办成。曾早有预谋,开口便说:“60万元人民币,3万美金。”不几天,曾就将这笔巨款换成外汇转到了境外。

如果说曾利华收受A公司的贿赂是出于假想的被迫心态的话,那么她后来的受贿行为则近乎于明抢暗夺。

1992年3月,曾利华通过各种途径又争取到广州市“白云路综合大楼”工程的开发经营权。因该项工程地处广州三条主要干道的交汇点,又是综合性的办公楼和写字楼,有十几个单位参加竞争。曾利华一经取得该项目的经营权后,目标就非常明确:利用这个机会索取巨额贿赂。

经人介绍,她认识了港商B,遂用三寸不烂之舌向B大肆鼓吹该项工程来之不易以及今后的开发前景。而B经过调查了解,也认为该项工程有利可图,便马上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表示愿意投资合作经营。曾一看B心情迫切,就装作漫不经心的样子对B说:“你想要我同意你参加经营此项目,就必须给我一笔钱作入门费。”B问:“需要多少入门费?”曾张开血盆大口:“250万!”B一惊,但他知道,如果没有曾的同意,就不可能参加经营这个项目。为此,尽管他很不情愿,但不能不忍气吞声地交钱。

9月,在B先向曾交了100万元港币的情况下,曾才与之签订合作意向书。狡猾的曾精心设计了一个圈套,在合同中提出一个极为苛刻的条款:如果合作期间B提前中止合同,那么清算后B的财产将全部无偿送给曾利华的公司。此条款意味着B将血本无归。B当即提出此条款对他不利。曾即用花言巧语蒙骗B说:这个合同是给上面看的,我们实际执行时再另签合同。但后来曾正是利用这一条来控制B,使其动弹不得。

合同签订后,B并没有及时将余下的150万元港币的“入门费”交给曾。11月上旬,B按照合作协议汇入曾的公司1000万元人民币作为项目投资款。曾见索贿不成,便从B的投资中强行扣下100万元作为“入门费”。随后,曾又将此款划给与其合作的另一港商C,作为C在“克山商品房”中的投资款,然后与C按1:0.92的比价在香港向C收回108.70万元港币。曾利华一箭双雕,既得到了B久拖不给的“入门费”,又将所得的100万元人民币换成了港币,而且将此款转移到境外。

不久,广州市建委降低“白云路综合大楼”的外销补地价,将原来的每平方米875元降低为350元。这就意味着B可以减少投资1150万元。曾又生一计,决定再向B索取一笔巨款。曾:“这笔钱你打算怎么处理?”B:“这些钱是结余的,应该算进合作公司的利润中去。”曾:“不行,这笔钱要拿出来分掉,每人一半,你应该给我575万。”B知道曾的厉害,为了能够顺利合作下去,只好答应,但一时拿不出这么多。曾说:“反正迟早要给,第一次先给200万!”B无可奈何,费尽周折筹集到150万元人民币,用两个旅行袋装好,连夜从深圳送到广州。到了曾指定的酒店门口,服务员见是两个旅行袋,以为很轻,不料一提,几乎摔倒在地……

此后,曾利华采取上述同样办法,收取了与其合作的港商C的贿赂款33万余元港币以及工程的佣金55万余元港币。为了随时准备外逃,她还索取了A公司替其购买的外国护照一本,价值15万元。就这样,在短短两年时间内,曾利华共索贿、受贿700多万元,成为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索贿受贿罪犯。除将大部分赃款兑换成美金或港币存放到境外银行,企图待出国定居后享用外,她还用少部分赃款在广州购买了7套住房。

检察官指着一叠境外银行存单的彩色照片说:“曾利华,这些存单是我们从境外取回来的。”……

曾利华被抓获后,检察官们马不停蹄地进行了一系列的搜查、追赃、取证工作。首先对她在广州的住宅进行搜查。这是一间普通的职工宿舍,里面的摆设简直令人不可思议,唯一像样的家用电器是一台老式电视机,而家具都是70年代的产品,破旧不堪,没有一件金银首饰。其次是搜她的办公室,然而,除了几千元人民币外,再无所获。她的赃物在哪里?办案人员经过分析,推断她还有一个窝。经侦察,发现了她在广州天河的住宅。可是这个装饰华丽的窝已被窃贼光顾,值钱的东西早已被洗劫一空。

看侦察人员没有搜出什么,曾说:“我都是为了工作而拼搏,哪里来的赃款?我是冤枉的呀!”

曾利华的一大串钥匙中,有一把钥匙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它显得很特别。会不会是她在境外使用的钥匙?人们把视线转移到了境外。经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发现她在香港有秘密住处,办案人员凭着一种特有的经验判断:这钥匙是开保险箱的……

曾精心构筑的防线顷刻间崩溃了!她不得不承认了将赃款存折放在境外保险箱里的事实。

直到成为囚犯,她还认为虽然犯了大罪,但她曾经废寝忘食地为公司开拓局面的业绩能够为她换取“法中情”。

她在铁窗下写下了这样一份“忏悔书”:

“我被抓获以后,思想反复很大,感到人生的希望骤然间破碎,心情格外悲痛,几次想到畏罪自杀。反贪局的领导反复向我讲明政策,办案的同志对我年幼的孩子和家庭的照顾,使我备受感动。我深深地感到,由于我平时缺乏学习和接受党纪国法的教育,只顾业务而不顾行为规范,道德和法制观念极差,导致损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把自己在工作中所作的贡献作为索贿的条件,把主管部门对我的支持当成了本钱,利用自己是公司法人代表的权力谋取私利。由于‘项目标准投资、合同条件、利润大小等等都是我一人说了算,投资者对我提出的条件和要求(索贿数额)不敢不同意,因而胃口越来越大……

“我是被金钱所诱惑,又是被出国定居所害。我听别人说在国外要有1000万港币才能拥有房子、汽车和医疗保险,才能生活得像个样子,因此为了1000万而疯狂地索贿。我悔之又悔,永远都不能忘记、不能原谅、不能饶恕自己的罪恶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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