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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案一例

1993-07-15扬之水

读书 1993年7期
关键词:变法抒情苏轼

扬之水

乌台诗案(又称眉山诗案)是诗案中有名的一例。宋胡仔编著《苕溪渔隐丛话》,对此即有很详细的记录。去秋闲步厂肆,偶见清张鉴所辑《眉山诗案广证》六卷,收录的材料较胡著更为完备。虽售价不菲,但仍咬咬牙买下。姚惜抱诗云:“篝灯每夜读,古人皆死矣。而我百代下,会其最深旨”,这诗案一例,便如此助人消磨了几个长夜。

“利用小说反党”,曾被称作是“一大发明”。这是已有定论的旧案,无须多说。不过就中国的传统而言,利用诗歌讽谏当朝,却是一种古老又古老的尽忠方式。“国史明乎得失之迹,伤人伦之废,哀刑政之苛,吟咏性情以风其上。”——语出《诗大序》,可知这传说,至少已有两千年的历史。而吟咏的人,也不必是“国史”。

君子作歌,维以告哀。(《诗·小雅·四月》)

虽曰匪予,既作尔歌。(《诗·大雅·桑柔》)

所作之歌,都是讽谏。《诗》三百,此类多存,孔子犹言:“思无邪”。自然,讽谏须以“温柔敦厚”出之,这也是同样古老的训诫。魏晋时的阮籍作《咏怀诗》八十余篇,颜延之云:“嗣宗身仕乱朝,常恐罹谤遇祸。因兹发咏,故每有忧生之嗟。虽志在刺讥,而文多隐避,百代之下,难以情测。”“志在刺讥”,仍是传统;只缘“身仕乱朝”,故有“罹谤遇祸”之虞。又可见温柔敦厚之外,犹须一重隐避委曲。如此,却又种下了文字狱的祸端。

讽谏当朝的,固不尽是“正人君子”,原也不乏“奸佞小人”——唯看将这“当朝”作如何解。元丰二年,苏东坡以诗获罪,罪名即利用诗歌反对新法。新法者,“王安石变法”也。说来这位“拗相公”,也着实令人头疼:一生功过,历经九百年尘和土,多少回“翻云覆雨”,至今仍未能够讲得清楚。但变法,毕竟是图强之意——丰国库之储,蓄兵备之力,以图建树不世之武功。不过变法只是经济政策的改变,旧制度下的积习却无法就此扫尽。积习既重,变法也难。当朝又急于立见成效,遂上不免有热衷之辈,缘谄媚以求进;下不免有幺麽小吏,借变法而行奸,故使变法的结果,是利弊两见。总之,坚持变法的一方,与反对变法的一方,皆可举出据以立论的大量的例证。这本来是可以讨论的,也不妨在坚持变法的同时,吸收反对派的正确意见,以便使新的经济政策逐步趋于完善。似乎不必一定要采取残酷的手段,钳制不同意见,甚至不惜深文周纳,罗织罪名,必欲置对方于死地方后快。比如,据举报人御史中丞李定说,苏轼颇有讥切时政之言——

陛下发钱以本业贫民,则曰“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陛下明法以课试群吏,则曰:“读书万卷不读律,致君尧舜知无术”;陛下兴水利,则曰:“东海若知明主意,应教斥卤变桑田”;陛下谨盐禁,则曰:“岂是闻韶解忘味,尔来三月食无盐”,……

诗中所咏,是否属实,是否当日现状之一斑,这需要周密的调查,并以大致准确,以及大致可靠的数字来说明。但是,没有人去做这样的工作。彼时,需要做的只是,将苏轼利用诗歌讥讪新法的“罪行”,一一坐实。

苏轼却很坦白。系狱之时,不仅将他人的揭发材料全部承认,而且把所有含讥讪之意的诗篇,一一检出,并一一加以疏解。如举李定所发之诗:

杖藜裹饭去匆匆,过眼青钱转手空。

赢得儿童语音好,一年强半在城中。

解道:

此诗意言百姓请得青苗钱,立便于城中浮费使却;又言乡村之人,一年两度夏秋税,及数度请纳和预买钱,今来更添青苗助役钱,因此庄家幼小子弟,多在城市,不着次第,但学得城中人语音而已。以讥新法青苗助役不便也。

又列《腊月游孤山诗》,注解道:

此诗云:“误随弓旌落尘土,坐使鞭??环呻呼”,以讥新法行后,公事鞭多也。又云:“追胥连保罪及孥”,以讥盐法收坐同保妻子移乡,法太急也。又云:“岁荒无术归亡逋,鹄则易画虎难摹”,意取马援言“画鹄不成犹类鹜,画虎不成反类狗”,言岁既饥荒,我欲出奇,擘画赈济,又恐不从,恐似画虎不成反类狗也。

诗中所表现的,是个别情况,还是普遍情况?是一个地区如此,还是大部地区如此?既然当日此案的审理者没有留下调查核实的结果,那么不妨将它视作是诗人的实录,也还算得是“赋”笔,“哀刑政之苛,吟咏情性以风其上”,并不曾违背诗教的。至若——

五斗尘劳尚足留,闭门聊欲治幽忧。

羞为毛遂囊中颖,未许朱云地下游。

无事会须成好饮,思归时亦赋《登楼》。

羡君幕府如僧舍,日向城西看浴鸥。

与友人酬答之际,发一己穷通之慨,即便有点小牢骚,也是自我调侃,何况诗引朱云事,而庆幸自己不必与龙逢、比干同游(汉成帝时,朱云进谏,帝不纳,且欲诛之,朱曰:“臣得下从龙逢、比干游,足矣。”),原有颂扬当朝之意,若谓这也是罪行,那么,适如苏轼自言:“轼一生罪过,开口常是不在徒二年以下”,是不合生于此世了!

其实举报人是否出以公心,也还值得怀疑。《眉山诗案广证》附载云,苏轼曾弹劾李定继母死,不服丧,李定或者竟是挟私报复呢?

由苏轼而起的乌台诗案,牵连近三十人,或贬官,或远谪,罪名则是“收受轼讥讽朝政文字”,而不举报。

诗案的主犯免死。于是官书野史便又多出若许神宗皇帝爱惜人才的佳话(《眉山诗案广证》亦将之备载)。虽然贬作黄州团练副使(限住该区,且无权签署公文),但已是“给出路”政策,当属宽典,正是皇恩浩荡。只是,“兴、观、群怨”,早是圣人的不刊之论,诗人“虽在累绁之中,非其罪也。”东坡《十二月二十日恭闻太皇太后升遐以轼罪人不许成服欲哭则不敢欲泣则不可故作挽联二章》之一有句云:

《关雎》《卷耳》平生事,白首累臣正坐诗。

却可谓“既痛逝者,行自念也”!

苏东坡的眉山诗案,算是了结。但“诗案一例”的“外一例”,同样耐人寻味——这便是后此七年,蔡确的“车盖亭诗案”。

蔡确属坚持变法的一派,且推行新法甚力,唯排斥异己,不择手段(依旧说,苏轼是“正人君子”,蔡确则为“奸佞小人”;人谓蔡确几番升迁——知制诰、御史中丞、参知政事,皆以起狱夺人之位)。反对变法的一派上台后,他自然有些坐不稳。元元年,哲宗即位,蔡确搅水不成(“播浮言,谓由己拥护。既失势,遂怨望”),便难免偃蹇于位。后为神宗山陵使,因护送途中,不宿于灵前,而以“不恭”得罪,遂罢相。先以观文殿大学士知陈州,再落职知安州。这时,有汉阳军吴处厚笺蔡确“安州车盖亭诗》表上,即列举蔡诗于前,复加己注于后,略云:

其诗曰:‘矫矫名臣郝甑山,忠言直节上元间。钓台芜没知何处,叹息思公俯碧湾。此篇讥谤朝廷,情理切害。臣今笺释之:按唐郝处俊封甑山公。上元初,高宗多疾,欲逊位武后,处俊对曰:‘昔魏文帝著令不许皇后临朝,今陛下奈何欲身传位!由是事沮。臣窃以太皇太后垂帘听政,盖用仁宗朝章献明肃皇太后故事。而主上奉事太母,莫非尽极孝道,太母保佑圣躬,莫非尽极慈爱,不似前朝荒乱之政。而蔡确谪守安州,便怀怨恨,公肆讥谤,形于篇什。处今之世,思古之人。不思于佗,而思处俊,此其意何也?又诗言:‘喧涵六月浩无津,行见沙洲束两滨。如带溪流何足道,沉沉沧海会扬尘。意言海会有扬尘时,人寿几何?非佳语。

且不论蔡确究属君子抑或小人,吴处厚所采取的手段,却与李定相同,皆不外深文周纳。彼时哲宗年幼,宣仁太后垂帘,因此吴处厚指摘蔡确以郝处俊后事借古讽今,且别有寓意地冀望复辟。蔡确却未如苏轼忠厚,先是刮洗了诗牌,然后辩解道:

诗意谓处俊后上元间有敢言之直气,非止谏传位皇太后一事。

《神仙传》言蓬莱水浅及海中扬尘,此是神仙麻姑王方平之语也,李贺诗亦曾用此故事,有《天上谣》云:‘海尘新生石山下,盖亦述仙人寿长,能见海生尘之意。臣寮言臣是讥谤君亲,其诬罔亦不难晓。

那一批后来镌入“党人碑”的元佑大臣,倒是多存宽厚,纷纷上疏论救。有谓蔡确有罪应论罪,却不当以诗来罗织罪名,如此,恐开后世告讦之风。或云蔡确得罪,自有国家典刑,而不必推治党人,旁及枝叶。最后,到底还是垂帘听政的宣仁太后将他处理从严——远谪方罢。但未牵连其他。

不过,举报蔡确的吴处厚是否出以公心,同样值得怀疑。史载:“吴处厚者,从蔡确为山陵司掌钱奏后,处厚欲确以馆职荐己,而确不荐,用此怨确,故缴进确诗。”就吴、蔡二人的矛盾来说,连朋党之争也还谈不到,不过私怨而已。如此,却不免推想到,大凡党争、政争之际,大约总不少公报私仇者。人是理性的动物,又是私欲的动物,政治清明,制度完善,则可遏制私欲的发展与无限膨胀,亦少有利用政治运动排陷异己、乃至制造冤案的可能;反之,便不堪闻问了。

总之,“诗案”云云,终觉荒唐;“诗案”之迭出,且绵延后世而不绝,就更为荒唐——毕竟不合吾国吾民以诗歌讽谏当朝的传统,也有乖圣人之教。沈从文先生曾经很温和地议论说:“事实上如把知识分子见于文字、形于语言的一部分表现,当作一种‘抒情看待,问题就简单多了。因为其实本质不过是一种抒情。特别是对生产对斗争知识并不多的知识分子,说什么写什么差不多都像是即景抒情,如为人既少权势野心,又少荣誉野心的‘书呆子式知识分子,这种抒情气氛,从生理学或心理学说来,也是一种自我调整,和梦呓差不多少,对外实起不了什么作用的。”(《抽象的抒情》)但鲁迅先生早就说过,文艺与政治原为歧途。“政治家认定文学家是社会扰乱的煽动者,心想杀掉他,社会就可平安。”那么,议论朝政的“抒情”,也就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诗教”本身,原就不合乎社会生活的实际。当然,杀头已是极端的措施,也许并不常用,倒是苏东坡那样的“从宽”之例,更多一些。何况文艺家只是因为“抒情”而触怒当朝,其实“贤者不得志于今,必取贵于后”,所谓“风流郁烈芬芳,久而弥盛”,故文艺家总未曾绝迹也。

但蔡确似乎不是鲁迅先生所说的那一类先举枪的、动作超前的文艺家(语出《文艺与政治的歧途》)。他是政治家。唯做不成政治家的时候,偶然误入“抒情”的文艺家的歧途,结果被政治家“请君入瓮”。这是很有些悲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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