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
1993-07-15王宏昌
王宏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旗帜一旦亮出,有人赞许,也有一些人士怀疑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两个矛盾的范畴,耽心其行不通。
市场经济顾名思义是市场在经济生活中起主要协调作用的经济。人们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数理经济理论中认识到市场经济的效率较高。
社会主义一词在英语中首见于一八二七年伦敦出版的《合作社杂志》。到一九二四年英国学者格列非已能举出二百六十多个不同的定义。它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进步思潮,几乎所有国家都受它的影响。顺便提一下,孙中山提倡的民生主义也是社会主义的一种。社会主义思想家们对社会主义有不同的设计思想。马克思不愿对此多谈,以免空想社会主义之嫌。可是他作为一位社会主义思想家不可能不憧憬未来;在第一国际的活动中不可能不参加有关未来社会的讨论;对巴黎公社的革命实践不可能没有观感。
马克思称资本主义以后的生产方式为“联合的生产方式”,而合作社和股份公司是向联合的生产方式过渡的良好形式。一八六八年第一国际布鲁赛尔代表大会有一项决议:铁路矿山等大企业属于社会财产,应委托职工组成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政府与合作社之间订立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政企分离,全员承包,民主管理。首都钢铁公司这样办了,其效率居国有企业之首。国有企业效率低是许多国家的痼疾,首钢何以能例外?当年马克思已观察到英国的合作社盈利比相似的资本家企业多。他认为资本家企业的工人有异化思想,倾向于浪费生产资料。合作社工人没有异化思想,愿意节约生产资料。在合作社中不存在资本和劳动之间的对立。国有企业与资本家企业不同,每个工人作为一个公民分享一份所有权。在这个意义上首钢职工在改革前已是企业的主人。但是只有改革之后,政府把企业委托全体职工经营管理,职工才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实践中体会到自己的主人翁地位。首钢因而萌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一八七一年巴黎公社接管一些私营工厂,按照第一国际的上述决议委托职工组成的合作社经营管理。有一个工厂的章程被保存下来,厂长和委员会都由职工选举,委员会集体决策,厂长组织执行,类似首钢的方式。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加以首肯,并进一步确认一个由合作社组成的社会就是共产主义。那时西欧已有一些合作社的联社。联社与基层社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它是合作社的合作社。联社的理事会由作为社员的基层社选举产生。联社与基层社同样是企业法人,平等交易。马克思设想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合作社可以联合为联社,乃至全国性联社。他希望全国联社能起计划协调,克服经济痉挛(振荡)的作用。联社并非政府机关,而是民间团体。政府只有为数不多的重要职能。这是小政府,大社会的思想。马克思设想的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苏联经济体制与马克思的设计思想有很大不同。企业国有国营,政府委任经理,在企业中实行一长制领导。政府的职能无限扩大,企业的许多决策权被政府越俎代庖。特别是企业不能自销其产品,自定其价格。横向经济关系受制于垂直的行政干预。市场在经济中的协调作用受到极大干扰。苏联经济显然不是市场经济。如果未经实践,不能先验地判断苏联经济体制与马克思的设计思想之间的优劣。经过长期实践苏联才出现自己的设计是行不通的。
如果认为只有苏联经济模式才是社会主义,则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矛盾的,互不相容的。如果承认其他社会主义思想家,如马克思,孙中山,奥斯卡·朗格,邓小平,也有设计社会主义的能力,则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相容的,一致的。自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方向前进。农村土地村有民营;国有或集体企业由承包人经营,承包人可能是一位经理,也可能是全体职工。并且涌现一大批民有民营的企业。乡镇企业有完全的产品销售权,国有企业的销售权不断扩大。中国已是一个准市场经济。取得的优异成绩无可辩驳地证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行性和高效率。
一九二○年奥地利经济学家冯·麦昔斯说社会主义国家是生产资料的唯一的主人,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市场。迄今许多为苏东国家出谋划策的西方学者仍坚持私有化是市场经济的前提。中国的实践证明在实行国有民营之后,承包人有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在市场上有强烈的竞争意识。国有企业在家电市场上的竞争是有目共睹的。不必将国有企业私有化也能实现市场经济。
中国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在孩提时期,需要学习和完善的地方很多。兹不揣
马克思没有提过“计划经济”,但强调社会主义须有计划。他也没有提出具体的计划方法,而提出对计划的两点希望:按需要生产和稳定经济。苏联的计划方法繁琐到两个企业之间的交易须等上级通知的程度,却并未达到按需要生产的要求。多年处于受压制通货膨胀之下的经济也是很不稳定的。水利工程缺乏系统观念,造成黑海水位下降和威海即将干涸的严重问题。那种“计划经济”只有扬弃。但是按需要生产和稳定经济是全世界经济学家的共识,为此仍需有一定的计划方法。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须有计划地供给货币,稳定经济。运用浮动利率及公开市场运作以平衡货币的供求和匹配储蓄与投资。民营企业加强自身的计划工作,按需要生产,按需要投资,否则将蒙受经济损失。马克思设想一个全国合作总社,已故波兰经济学家朗格建议在国会中增设一个由各个产业的代表性人物组成的经济院,起计划协调作用。他们的建议似有考虑的价值。
欧文在美国创办新社会,属于空想社会主义。但他提倡的合作社并非空想。现在合作社运动遍及全世界,几乎一切国家都制订了合作社法。马克思、列宁、毛泽东提倡合作社,邓小平提倡民主办社。中国已有很多合作社,而缺乏一部合作社法。大家对合作社认识不一致,运作不规范,社员的民主权利没有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个人经济力量很弱,如不组成合作社,难以参加市场竞争。特别是农民销售农产品不易。收购与否或付不付现金听命于供销社和粮站。农民自己进城推销则数量少,费用大。他们很需要有自己的合作社。制订合作社法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