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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京劳动争议案的再采访

1992-08-24刘朱婴

中国青年 1992年7期
关键词:厂长职工改革

刘朱婴

1991年底,南京塑料十四厂辞退青年女工张志萍被劳动仲裁部门否决,厂领导愤而辞职从而引发一场观念撞击(详见本刊今年第2期《一场争议激烈的劳动仲裁案》)。虽然该案已于当年底诉诸法律,然纷争并未因等待法院判决而平息,反而日趋复杂起来,引起上上下下的普遍关注。一起普通劳动争议之所以沸沸扬扬成为轰动社会的热点问题,在于它突出地暴露了企业在运行机制转换过程中各种深层矛盾之间的碰撞。时光飞逝,这场纷争在怎样演化?最终是何结局?各界如何评说?人们应该从中吸取什么?

新闻媒体高度关注影响波及海外。领导部门紧急协调“建议”法院抓紧处理。双方寻求高层支持“官司”打到北京

1991年底,争论的焦点与核心已从张志萍该不该被辞退上升到如何落实企业用工自主权、企业深化改革要不要依法办事以及改革如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不仅企业内部两种意见尖锐对立(该厂工会主席赵化宇因与厂长意见相悖被罢免职务),而且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南京市以及社会有关方面都卷入矛盾旋涡。12月8日,南京市委书记顾浩批示,要求“各有关方面一律停止争议,顾全大局,决不允许扩大事态。”然而,争议已经社会化,从而引起更多新闻媒体的关注,有关这场事件与争议的消息迅速扩散到全国。1992年初,一家海外报纸以《南京一企业辞退工人惹风波,厂长权力受到考验》为题,对这场纠纷作了介绍,使十四厂事件在海外曝光。美国华盛顿邮报记者为此专程赶赴南京住下,静待最后裁决。

南京市委专门召集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十四厂问题,拟定几条意见和建议:一、南京塑料十四厂发生的事情,是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深化内部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这件事各级领导、新闻单位和社会各方面都很关注,如何妥善处理已超出了其本身的意义。希望各级党政组织和各有关部门,今后在协调和处理此类问题时,总的原则一是要有利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二是要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有关的制度和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工作,正确处理各种矛盾。二、南京塑料十四厂辞退违纪职工张志萍的决定符合《企业法》和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规定,虽然劳动仲裁部门指出了工厂存在的程序和工作上的一些问题,但对于张志萍及家人在工厂4天4夜影响生产这一突发情况,工厂这样的处理是正确的,不宜过份苛求。现此案已由白下区法院审理,建议法院按上述精神依法抓紧处理……

春花江南的3月,北京乍暖还寒。争议双方的进京人员分别向劳动部和轻工业部领导汇报了情况。劳动部阮崇武部长指出:既然这个案子已告到法院,就应按法律办事,不能谁闹就听谁的。作为政府不能干扰司法独立办案。厂长带头罢工是违法的,这种做法本身就是给法院施加压力,不能支持,不能一闹就支持,这和支持改革是两码事。朱家祯副部长也指出:企业深化改革,所有的手段都应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都要做到依法办事。轻工业部副部长徐荣凯听完汇报后说,依我看,不要说张志萍闹了4天4夜,即使是一天一夜,是半天,也不行,也要严肃处理。至于工厂在处理张志萍问题时某些环节上是不是还可以更细些,那只是个方法问题,是次要的。首先,原则问题要搞清楚。在改革中,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完全必要的。但大前提是保护工人整体的合法权益。对少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人严肃处理,正是维护了工人阶级的整体利益,就是最大的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他说:我希望很快把这件事处理结束。早处理,早主动。若再拖延,到那时,也许就被动了。

法院公开审理张志萍案双方对簿公堂辩论激烈。局长派人携款探望病中女工两方均有调解愿望

4月21日,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公开审理南京塑料十四厂辞退女工张志萍一案。法庭调查围绕认定原告十四厂辞退张志萍5条理由的准确性展开。原、被告双方均向法庭出示了自认为充分的论据并展开法庭辩论。原告方律师首先认为:“辞退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所适用的法律也是正确的,故该决定是有效的,理应得到维持。在谈到辞退程序问题时,他说:“就本案来看,由于这是一起发生在特困企业正处在生产自救阶段的突发性事件,本身就具有特殊性,因此,我们考虑问题也就有必要把对原告方作出的‘辞退决定是否正确放在特困企业以改革求生存这个特定的时空环境里来考察,而不应过份苛求地强调一般性的辞退程序。”他说:“我们总不能要求我们企业领导都能像曲啸同志那样会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吧?事实上,政治思想工作并非是万能的,对有些故意制造事端,总希望躺在‘铁饭碗上的‘啃将‘闹将‘泡将‘混将,就必须要给予劳动纪律的约束,就必须要确实保障企业真正拥有《企业法》所赋予的辞退违纪职工的合法权力。尤其是在当前深化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就更需要认真做好转换机制的配套工作,从而使企业在管理体制、经营方法、分配制度、用工制度上能够逐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切实增强企业的活力。”他恳请法庭“能充分考虑到此次所发生的违纪事实具有突发性,并且持续时间长、危害严重的特点,对本案作出公正的令人信服的判决。”

被告方律师首先请求法庭对本案的有关证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核实。他们认为原告处理张志萍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严重失实,同时认定原告在适用法律上也是不当的,程序上也违反了南京市的有关法规。被告方律师指出:原告及原告代理人一再把不公正地辞退张志萍和深化企业内部改革联系起来,这个观点具有极大的欺骗性。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和加强厂长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三者缺一不可。十四厂的“改革”不在这三方面下功夫,而一味违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对工人实行管、卡、压,人为地把工人推向改革的对立面,这是大方向搞错了。改革必须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轨道上运行。在张志萍一案中,工厂依法办事了吗?没有。他们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且程序不合法。十四厂是个特困企业,“重症尚须用重药”。但是,特困就能脱离现行法律法规随意胡来吗?企业依法辞退违纪职工完全应该,但必须事实准确,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我们毕竟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人的劳动权利是受到包括宪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保护的,厂长的用人权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受到法律的制约。被告方律师最后说:“原告认定张志萍的错误事实严重失实,且适用法律不当。因此,我们要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恢复张志萍的劳动权利。”8小时的公开审理吸引了200多旁听者。法庭最后决定对此案进行调解。

4月23日,南京市二轻局两位干部受局长委托前往探望病中的张志萍,带去了局长的亲笔慰问信、100元钱和两听乐口福,就过去照顾不到之处请张谅解,并希望了解张的意见和要求。24日,张志萍委托丈夫杜志亮到二轻局回访,对局长的关心表示感谢,并就问题的解决提出几点希望。二轻局表示“积极朝调解方向努力”。

静心反思教训颇多意义远远超出该案本身。准确理解改革健全法制观念各方见仁见智精辟入理

有关方面都曾经认为:张志萍一案包含了极丰富的内涵,建议各部门都能坐下来平心静气议一议。9个月的纷争中,社会各界已有不少客观而中肯的分析:1.企业深化改革的决心要大,但工作要做细;既要有大胆敢闯的气魄,又要有科学求实的精神。有关方面认为,南京塑料十四厂领导的改革意识是强的,决心是大的,应该给予充分支持。该厂曾是南京市特困企业中的首户,现任厂领导迎难而上,不仅敢于接手这个烂摊子,而且采取严格的管理措施大胆改革,使企业起死回生,正如二轻局长戴锡嘉所言,现在指手画脚的人很多,但并无一人站出来说他来治理这个厂,因此,谁想把这个厂子搞好,我们就支持谁,为他们撑腰。但是,推进改革仅靠个别领导“莫大的勇气”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科学求实的精神,要有满腔热情,深入细致的工作,要调动群众参与改革的历史主动性自己解放自己,要因厂制宜,积小改小胜为大改大胜,使职工的承受能力随着改革的深化而增强,这样才能确保改革积极稳妥而有序地进行。2.改革要深化,干部素质要提高。现在厂长的权力已经较为明确,如何运用,就要看厂长政策水平高不高,法制观念强不强,思想工作细不细,工作作风是否符合改革的精神和要求。用压的方法来治理企业,把企业内部的矛盾转化为社会和国家的矛盾,用集体辞职和组织工人上街静坐示威的方法向党和政府施加压力等等,都是不足取的。3.转换企业内部机制要“以情治厂”和“以法治厂”相结合,加强思想工作,改善劳动关系,建立更能调动积极性的新机制。这次争议中,一些职工反映最强烈的是如何防止企业的自主权演化成厂长的专制与独裁,他们对厂里缺乏思想工作,动辄扣钱罚款或给予处分感到不满,认为厂里的改革只是约束工人,而工人无法对厂长滥用权力形成制约,对领导的素质和失误也无法核查考评,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人翁地位难以体现。因此,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机制与管理机制,首先要正确处理好厂长与党组织、职代会和职工群众之间的关系,真正依靠工人阶级推进改革,靠民主管理与科学管理,靠科学技术的进步增加企业的活力和效益。4.改革越深入,越需要加强改革者的法律意识,要学会用法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避免违法犯规,否则便会葬送改革的大好成果。5.有关企业改革的配套机制要尽快完善,使厂长改革无后顾之忧。这场争议也暴露出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上的不完善使企业转换机制存在困难。十四厂本应属于关、停、并、转的企业,但“关”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停”又会使职工生活无着,“并”又无谁敢背这个包袱,“转”又无资金和技术力量。如何才能对这样的企业实施机制的转换,让企业现有的生产要素在合理流动和重新组合中形成新的生产力?现有的社会保障机制能否承受日趋深入的改革?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毫不动摇地推进改革并保证它的纯洁是人民的愿望,社会各界对这起事件的热情关注,出发点只有一个,如南京市白下区劳动局长张云龙所说:“一不是想把事情闹大,二不是想争个你输我赢,而是为了澄清一些模糊认识,以准确地理解改革的核心内涵,让它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记者在清样送排前获悉,法院调解已结束,张志萍被另行安排工作并获一次性补偿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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