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改革的基地上起航
1990-08-28
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在共青团工作理论中似乎并不是一个新课题,但在实践中却经历了这样的发展过程。
革命战争年代和建国初期,党的中心任务是夺取和巩固政权,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青年的具体利益同人民的根本利益几乎都统一在政权问题上。因此青年的特殊利益问题并不突出,团在这方面的职能处于潜在状态。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这个问题日益被提上团的工作日程,但由于1957年后受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加上不适当地批判所谓脱离党的领导问题,使共青团在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方面讳莫如深,经历了多次反复,一直未能解决好,结果导致脱离青年团体的行政化倾向。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这个问题被越来越尖锐地提了出来。尽管党和政府十分重视青少年的特殊利益,但由于这方面的工作还远未形成措施得力、有政策保障的体系,社会生活中青少年权益受侵害的现象时有发生。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青少年人身权利受侵害,青少年受教育权利和青年劳动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青年婚姻自主权受侵害,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亟待优化等。针对这些问题,近年来,在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关心配合下,各级共青团组织在发挥党的助手、桥梁、纽带作用的同时,对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这一社会职能进行了积极的实践和探索,做了许多艰苦的工作。从实践的角度说代表和维护青年权益的工作是在改革基地上起航的。
青少年立法从无到有
1987年8月,团中央成立了青少年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87年12月向党中央报送了《关于建议制定青少年法律的报告》。按照中办、中政委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1988年1月的批复精神,后经国务院法制局的协调,团中央、国家教委共同牵头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这个草案经过广泛征求和吸收来自中央、地方各方面的意见,历时两年,11易其稿,已于去年12月报送国务院审批。同时团中央还会同全国人大有关部门于1988年3月、1989年9月在长沙、上海分别召开了青少年立法工作研讨会,有力地促进了各地青少年立法工作的进程。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市、自治区相继通过了青少年(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还有9个省市自治区正在加快制定类似的法规。青少年专门立法的诞生和顺利进展,标志着我国青少年工作朝着法制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
维权机构逐步建立
团中央成立了维护青少年权益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各级团的组织在共青团体制改革中,从实际出发,逐步建立起维权机构,把维权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保证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目前已有8个省级团委成立了权益部或维权中心;70余个地级团委成立了权益部;已通过青少年或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15个省市自治区,先后成立了保护委员会,其办事机构大多设在团委并与团的权益部合二为一;还有些地方以团组织牵头,成立了一些社会化、群众化的组织,如维权理事会等。这方面工作的开展为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打下了组织基础。
方式多种多样
近年来维权工作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三大类。一是通过积极向党政部门及社会各界反映青少年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意见,并参与决策过程。二是主动参与制定有关政策、规定,从整体上维护青少年权益。三是抓典型事件,办实事,为青年提供直接服务。
参与广泛的社会监督
参与社会监督是各级团组织在实践中创造的有效途径,如物价监督,整顿文化市场,廉政监督,社会治安等都成为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这些工作不但使青年在参与中维护了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也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广大青年通过这样的参与深化了权利义务的观念,带来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然而,上述工作的进展还远没有使维权工作形成一个有序的体系。一些地方团组织还没把它摆在应有的位置,投入足够的力量,许多工作在各种条件的制约中仍举步维艰,我们面临的困难和挑战越来越复杂。如果说我们的维权工作在改革的基地起航,那么,我们还要在这个基地上继续奋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