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官司”的尴尬处境
1989-08-24顾士
顾士
以前少法或无法,文化界的纠纷,诸如著作权、演出收入分配、履行合同一类的事,反倒容易解决,只要组织出面,领导拍板,就万事化解,一了百了了。如今人们有了法治意识,法院就成为热闹的去处,门庭若市。文化圈子里的人也不甘寂寞,近年来,文化名流、艺术明星不时在诉讼新闻中抛头露面。远有达式常、杨在葆,近有陈佩斯、崔健,这些老百姓看熟的人物,早已不仅仅是在银幕中亮相,舞台上曝光,而且还出入于法庭,成了诉讼界的宾客。
歌星、影星、作家、学者敢于走上法庭,不惧流言蜚语,以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利益,这当然显示了社会的进步。然而不少诉讼却相持不下,久延时日。常常是开始时轰轰烈烈,一片喧腾,时间一长,一年半载过去,音讯全无,社会失却了兴致,原告、被告精疲力竭,判定仍迟迟不来。在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中,虽也不乏几年、十几年无法判断的诉讼,但那多是因为牵涉面广,情形繁复,而目前我国的多数文化官司其实都很简单,之所以判定困难,原因主要有三:
一是有法律意识而无法律常识和诉讼常识,对违法和不违法的界限模糊不清,不知是该告还是不该告,更不知是依据哪一条款来告。律师当然是可以去请的,可是对原告来讲,大多是不请律师协助的,也很少先去咨询核实。只要一受批评便要恼火,法庭上相见!似乎只有这样才表明他们的有理和不服气,至于自己是否真能胜诉是很少考虑的。结果法庭成了吵架和反扑的场所。有的人到了法庭,陈述半天既无明确的事实又无确切的法律依据,审判长只得多次提醒:请陈述清楚些。还有的人写的起诉书或反诉状长篇大论,离案万里,甚至有一位大学讲师连“是可忍孰不可忍”、“人间自有正义在”等等无用 的辞汇都出来了,以至审判长不得不请他“切近本案”。
二是无法可循或法律条文语焉不详。法官断案,总得有个准绳,辩护人辩护也要于法有据,然而眼下有关文化方面的法律条例却不如人意。譬如版权纠纷,时下尤其红火,但能依循的版权法却迟迟不肯露面,人们遵照的多是一些管理部门临时制定的条例,用语含混不清,遗漏缺陷之处极多,致使有关此类事件的案子特别棘手,即便断出来,也有一些难以服人的地方。
三是法难责众。法律这东西最忌群体触犯,而现在文化方面却时常出现这种尴尬局面。音乐磁带的盗版、篡改,演唱者和作者的作品被任意加工和拼凑,已经酿成风气。像这类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曾有不少人想制止,绳之以法,但张目一望,全国又有几家磁带出版社无此劣迹?如在一次诉讼中,审判长发现作为被告的某古籍出版社在出版作品前竟不遵守文化部有关规定,未与作者签订合同,于是对此进行质问。谁料想辩护律师语惊四座,说是经他调查,自文化部的这一规定生效后,全国的出版社多未严格执行。既然其它的出版社都无人过问,这一家当然也无必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何厚彼薄此?真是让人哭笑不得的逻辑推理,而法庭也真没治,因为它无法一视同仁,传讯几百家出版社吧。
我看,文化人今后不能只想着风风火火地上法庭鸣不平,还是慎重为宜,除了耐心等待有关法规的制定公布,自己还得懂点儿打官司的门道。有时,解决问题,也不妨多找几条其它的渠道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