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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自己的轨道——谈团干部的“合理分解”

1989-08-24王松鹤

中国青年 1989年3期
关键词:团干部团组织共青团

王松鹤

如果把1983年团中央组织部总结推广吉林省海龙县招聘乡团干部试点作为团的干部制度改革的起点的话,那么这条改革之路已经走了整整6年了。

6年来,团的各级组织在改革现行团的干部制度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使团的工作出现生机和活力。但我们不能不看到,上述各种改革多属局部的单项的改革,没能形成整体配套,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现行团的干部制度面临的种种问题。从总体上讲,团的干部制度的改革无法超越党和国家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进程,超越这一进程的努力不可避免地处处受阻。例如我们试图通过选聘的方式打破干部铁饭碗,改变职务终身制,但由于“国家干部”的序列原封不动,选聘制在“转干”面前走了形而难以深入下去;我们力图通过民主选举使优秀青年人才脱颖而出,但职业、身分的限制使民主选举制度难以全面推行。

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进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就是要对‘国家干部进行合理分解,改变集中统一管理的现状,建立科学的分类管理体制;改变用党政干部的单一模式管理所有人员的现状,形成各具特色的管理制度;改变缺乏民主法制的现状,实现干部人事的依法管理和公平监督”。这就为我们从根本上革除现行团的干部制度存在的种种弊端,建立新型的团的干部人事制度创造了一个现实的外部环境,提供了一条科学的改革思路。由于“国家干部”概念庞杂笼统,因而身缘其中的团干部也必然受其弊端的影响,更由于团组织的独特属性而造成团干部缺乏确切的职业性质,时而强调其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一面,时而突出其群众组织特点的一面。职业性质的不确切,造成了团的干部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条款之间的差异、矛盾和不完备,从而派生出团的干部制度的其他种种弊端。

就像“国家干部”概念过于笼统一样,“团干部”的概念也缺乏进一步的分解。团的系统中有直接从事团务工作的,有间接为青年工作服务的;有以团的工作为谋生职业的,有在团内兼职以此作为社会活动的;有在团的中央和地方机关从事宏观管理的,有在企事业基层团组织中直接面对青年开展工作的;有经选举产生的,有直接任命的。而笼统的“团干部”概念用一种模式管理,其结果必然造成政策的顾此失彼。团干部受年龄限制,不能成为终身职业,因而团干部队伍始终处于一种流动状态,而现行团的干部制度没能形成适应于这一行业特点的干部培养机制,基本上任团干部自然生长。如果说,在传统体制下这一矛盾尚不突出的话,那么在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今天,解决这一矛盾显得尤为迫切。

在干部实行分类管理的总体格局中,共青团干部应该处于什么位置,这无疑是个基本前提。把握这个前提,最重要的是把握党团之间的关系,因为它决定了共青团组织的性质与社会功能。

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这不仅仅是党章的规定,也是为中国革命的历史所证实,并必将为今后的社会政治生活所决定的。党团之间的这种特殊关系,决定了共青团不同于一般的群众团体,而是以政治信念为凝聚体的政治组织。强调党团之间的紧密联系,并不意味着削弱团组织所具有的代表维护青年利益的职能;同样,强调团组织具有代表和维护青年利益的职能,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共青团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的性质而把团组织等同于普通群众团体。

正因为党团之间的这一特殊关系,决定了团组织独特的社会功能。它不仅在社会上发挥着青年群众组织的作用,还在承担党的青年工作部门的责任,履行政府有关青年事务的职权。

基于这样的分析认识,团干部显然不能简单地划归为群众团体工作人员范畴。团的干部队伍应该介于党的工作者与群众团体工作人员之间,属于准党务工作者。遵照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团组织对团的干部具有明确的管理职权,应对目前的团干部队伍进行合理分解,然后按照分解后的各类工作人员的不同特点和成长规律,采用不同的管理方式。

共青团系统目前拥有22.5万名专职工作人员和数百万名兼职工作人员。其中大部分是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也有一部分是共青团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类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地为共青团工作服务。按照各类工作人员的不同特点,现有的“团干部”大体可以划分为:团务工作者与非团务工作者、职业团务工作者与非职业团务工作者、团务机关工作者与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

团务工作者指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职业与非职业专门人员;非团务工作者指团组织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目前共青团系统的非团务工作者计6000名左右。非团务工作者原则上干什么就按什么称谓,执行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其人事管理由其所隶属的团组织负责。

团务工作者进一步划分为职业团务工作者与非职业团务工作者。职业团务工作者指共青团组织中直接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目前团内共有职业团务工作者21.9万名左右。非职业团务工作者为共青团组织中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兼职工作人员。这支队伍达数百万人。非职业团务工作者本身具有专门职业,团的工作作为一种社会活动,其工作特点与职业团务工作者差异很大,应制订专门的非职业团务工作者管理条例。

职业团务工作者进一步划分为团务机关工作者与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团务机关工作者指中央和地方各级团的委员会及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工作部门中除工勤人员之外的工作人员。目前共青团系统的团务机关工作者计2.4万名左右。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指在基层单位从事共青团工作的专职人员。目前这支队伍在19.5万名左右。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原则上属于所在基层单位的工作人员,只是具体从事的是该单位的共青团工作,因此应在基层(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基础上,制订基层职业团务工作者管理细则,作为执行所在基层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补充。团务机关工作者在工作性质上与党务机关工作者很为相近,其管理条例的制订可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在党务机关工作者条例中明确:团务机关工作者原则上参照党务机关工作者条例执行,由共青团中央自行制订补充条例或实施细则。另一种方式是从团务机关工作者的工作性质出发,由共青团中央自行研究制订团务机关工作者条例,由党中央批准确认。

团务机关工作者又可分解为选任人员与非选任人员。

经过层层分解,这项系统工程就眉目清楚了。当然,要完成这项系统工程还需要艰苦的努力,这毕竟是一个历史性的转变。(图: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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