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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产权

1988-08-23李军姜万信

中国青年 1988年7期
关键词:国定办厂东升

李军 姜万信

贾东升说:他们踢个体户的摊子,抢个体户的篮子。

今年3月,河南省南阳市青年贾东升的来信,引起了编辑部的注意。信中说:“我于1985年辞去正式工作,自筹资金和设备,创建了一个小型企业,主营销售我发明的专利产品—方便被。企业挂靠于地区科技开发中心。建厂后,由于销路没有打开,生产一直不景气。时至1987年初,正当我厂刚刚转向盈利时,中心经理杨国定却提出要将我厂收归中心所有,被我拒绝。杨经理说:“你同意,这个厂得收,不同意,也得收。”果然,时隔不久,杨国定便带人到我厂宣布,撤销我的厂长职务,并把我厂变成了中心的直属厂。就这样,我个人辛苦创办的企业,被中心强占去了……”

经核实,贾东升说的基本是事实,可他只说出了问题的一半。

接到贾东升的来信,我们认为,这是目前经济生活中出现的新问题。于是赶赴南阳,走访了与此案有关的方方面面。

1985年,24岁的贾东升,主动辞去县供销社的正式工作,与南阳地区科技开发中心签订了联营办厂协议。协议规定:乙方(贾东升)开办方便被服厂,附属甲方(中心)。乙方经济上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人员自行安置,每年向甲方上缴税后利润的10%。甲方有协助乙方打开产品销路的义务……企业性质:个人与集体联营。

看来,毛病首先就出在这个协议上。又是个体,又是集体,又是附属,又是独立。怪不得当地一位干部这样评论它:“非驴非马非骡子,媳妇的财产嫁到了婆家,到底归媳妇,还是归婆家,谁说得清?”

另一位干部则这样说:“这份协议一签,杨国定就被装到‘兜里了,贾东升既用中心这块招牌赚钱,又让你管不着,那10%还不是他想给则给,不想给就不给?”

也有人对此不以为然:“杨国定可不是傻瓜,他出了这块招牌,是把它当成了‘财神卖。现在是‘一方土地就得享受‘一方香火,你不烧香纳贡,就得踢你的摊子。”

带着这些议论和疑问,我们找到了中心经理杨国定。经核实,贾东升的来信是基本属实的,可问题的另一半贾没有说……

杨国定说:“我们不能让贾东升打着我们的招牌骗钱!”

见到杨国定时,他的心情很不好。联营办厂时,他与贾东升签定了协议,本来是想一举数得的。既为中心扩大影响,又可获得经济效益。可是没想到,鸡飞蛋打,不仅分文未得,还惹出了这场打不清的官司。最近,他已被免了职,这不能不说与他办厂不力有关。

“办厂时,我们都很糊涂。”杨国定说:“只有一个好的愿望,不仅要生产方便被,还要生产方便衣裤。可谁知,从招工开始,贾东升就吹得很大,说什么地区科委下属企业,可以农转非,还收了工人合同保证金近5万元。一个70多人的小厂,他竟设了七八个科室,一人兼任厂长、会计、出纳。开工几个月,工人拿不到工资,便纷纷找到中心哭闹,外单位要账的也追着我们屁股。为了这,我多次找贾东升,苦口婆心地跟他讲,可他说他签了协议,这里的事就由他负责。我说你负责,可人家告状,还不是找主管单位?就这样,拖到去年初,法院判贾东升还账,扣押了厂里的产品,我们才下决心撤销贾东升的职务……”

摊子、篮子到底是谁的?

杨国定说的也是事实,他道出了问题的另一半。听起来似乎贾东升经营不善,又不服从中心管理,撤他的职收他的厂也在情理之中。但是,按照协议,中心并没有过问企业经营的权力呀;谈到这个问题,杨国定一语带过:“协议就是那么回事。”对此,一位地区干部说:“现在各行各业都在改革,宪法不是都可以修改吗?协议也不是死的。”倒是贾东升说得理直气壮:“就算我有一千条毛病,可工厂是我办的,法人代表是我,经营风险由我承担,即使倾家荡产,也不会有人替我还一分钱。中心一没出人员,二没出资金,三没出场地、技术和设备,有什么权收我的厂?可法律明明摆在哪儿,有些人就是瞪着眼不照办。我的营业执照逾期未换,按工商条文规定,应予罚款,我也认罚。可他们偏偏晚上把我传到派出所,强行收缴我的公章和执照,明明是我发明的专利,可中心收厂后,却偷偷生产销售,为什么在南阳,总有那么些人不依法办事?”

如今,中心把贾东升原来的摊子变成了新的直属厂,换上了中心的法人代表。这场官司打来打去,竟出现了这样一个戏剧性场面:三方同时向法院起诉。原厂的工人告贾东升,收了合同保证金至今未还;贾东升则告中心侵犯了他的产权,使他无法生产还债:而中心则反告贾东升违约,骗取工人的合同保证金。据了解,南阳市法院已经受理了这一案件。对此,贾东升信心十足,他说:“这场官司。我肯定赢!”而行署信访办的梁主任却对我们介绍:“法院本来准备制裁贾东升,但担心抓了他,工人的钱还不上,所以至今还未裁决……”

我们认为:贾东升的毛病固然不少,但产权毕竟是他的,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回到北京,我们带着这场众说纷纭的官司,走访了全国工商总局。据工商总局的同志介绍,目前此类纠纷甚多,它是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为了防止集体或国营企业强收个体户产权,工商总局特发了319号文件。今后此类联营一律不准再搞。个体就是个体,集体就是集体,既不允许个体打着集体的招牌,也不允许集体把自己的招牌出卖给“个体”。至于说产权问题,原则上讲,谁出的资金,谁配备的人员,谁提供场地和设备,谁承担企业风险,产权就理应归谁。由此看来,产权自然是贾东升的,中心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侵权。

在调查中,我们自然注意到,贾东升的确有很多毛病。“自以为是,好耍小聪明,经营无方”等等。但毛病与产权毕竟是两回事,毛病归毛病,产权归产权。在经济规律面前,谁的毛病多,谁就必然自食其果:亏损、倒闭、甚至去坐牢……但作为协议的另一方,有什么权利因为对方的毛病多,就将企业收归己有呢?其实,中心正是抓住了贾东升的毛病,大作了文章。如果他没有这些毛病,中心收厂,一看便知侵权;难道他有了毛病,收他的厂就不是侵权吗?

尽管杨经理有他的道理,但这只是人们习惯了的道理而已。我们强调的是依法办事,这在目前经济生活中尤其重要。面对要账的,告状的,杨经理是否可以说“去找贾东升,去上告法院”呢?完全可以,而且应该。因为根据协议,中心不负任何经营责任,因而也就没有同样的管理权。中心作为主管单位,是否就该什么都管呢?还是根据协议该管的管,该谁负责就谁负责?相比之下,哪一个更符合改革的精神?

贾东升近况:又成了南阳“第一个”。

企业被强行收归后,贾东升为了自己的产权四处上告,一年多来,奔波于各级法院,走遍了有关部门,但是结果依旧。如今,为生活所困,他在法院对面开了一家小店,专门替人代笔诉讼,据说一天能有1元钱的收入,用来维持生计。3年前,他是南阳地区第一个获得国家专利的人,现在他又成了南阳市第一个替人代笔打官司的人。这一点,连他自己说起来也好笑,自己的官司打得一塌糊涂,反倒替别人打起官司来。不过他说:“我相信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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