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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现代社会合作方式

1986-08-20梁治平

中国青年 1986年11期
关键词:宗法契约信仰

梁治平

凡有人群的地方都要合作,合作乃是社会(就这个词的本义来说)的第一要义。古往今来,历史上各种人群的合作方式不胜其多,如果放在一起分分类,大致有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人群的组织、合作方式大都由自然而定,因此可以称作自然型。中国古代的人群组织大多受血亲影响,这可以算作一例。第二种类型可以唤作信仰型,一群人在一个共同信仰下共事。这个信仰可能是宗教的,也可能是政治的。前一种产生了教徒、会众的关系,如犹太教、基督教等;后一种产生了同志关系,如世界上各种党政组织。最后一种类型我们叫它契约型,在这里,合作关系出于合理选择,是平等协商的结果。惯常所说的订立契约,虽然含义专门一些,但大抵可以体现这种精神。

现在,让我们来仔细看看这三种合作类型。

自然型的典型例子可以举家族:父系社会的家长制大家庭。父亲是一家之长,有很大的权威。家族成员做什么,说什么,怎样做,怎样说,都要根据一定的亲属原则来确定。历史上,这种情形很早就有,东方也好,西方也好,没有例外。当时,家族就是社会的重要组织之一。历史学家曾把这种组织形式叫做宗法制的(取它最一般意义),因此,我们也不妨把自然的合作类型说成宗法的。

信仰型的例子我们举过。这种类型里,共同信仰是合作的基础。不过,真要使各式各样的人能够共事,只有信仰还不够,还要有一定的组织手段。比如说政党,它们就有一套很完整的组织形式。依靠这些组织,才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从它采用的手段来看,这种合作类型具有行政性。

宗法的自然型和行政的信仰型有一个共同点:强调个人对集体的义务。自然型只看重家族,完全不顾个人的利益,甚至可以说,在那个时代、那种社会关系中,个人的意识还没有真正形成,它还很不完整。因为当时的社会生产、交换还很不发达,社会交往的形式也谈不上复杂。这种社会发展的自然限制,当然是个人意识欠缺的一个重要原因了。信仰型与此不同,它强调组织的重要性。个人要为信仰献身,首先要服从组织,因为组织才能正确地代表和实现信仰。在这个问题上,第三种合作类型恰好相反,它并不否定群体的利益,只是,这个群体利益是以个人利益为前提的。每个人从各自的立场出发,根据他们对事物的看法、要求,自愿组成一种合作关系,所以,大家都是平等的,不然就没有自愿了。自然,这种合作关系也要有一些公认的准则,一些大家都承认的协调办法。这些准则、办法既不是自然形成的(如宗法的自然型),也不具有行政性质(如行政的信仰型)。在一个文明社会里,能够用来调节、支配契约关系的,只有法律。这主要是因为,在它面前,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只要你是订约的一方,法律就不管你是父亲还是儿子,是当官的还是老百姓,都要一视同仁。没有这些条件,契约型合作关系就无法确定。在这意义上,可以说契约关系是一种法律关系。

从历史上看,上面提到的三种合作类型有两种特性:历时性和共时性。从历时性的角度来看,可以说有的类型已经完全过时了。比如宗法的自然型,这种合作类型在古代曾经很盛行,以后渐渐地不受欢迎,从越来越多的领域中被排斥出来,最后甚至在家庭里面也立足不住,契约开始进入了家庭。这个过程,在历史学家看来,是从家族的团体本位到个人本位;在经济学家看来,是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在哲学家看来,这是人的一种解放。因为个人真正被感觉到了,意识到了。这就是说,个人的存在,个人的价值和尊严得到了承认。

从共时性的角度来看,这几种合作类型又不是绝对排他的。这样说有两层意思。第一,一种类型取代另一种类型的过程是交替的、渐进的。在一段时期内,它们同时存在;第二,有的类型可以同时存在于不同的社会领域,彼此相安无事,比如信仰型与契约型。现代社会被称作契约社会,其实并不排斥信仰型的合作关系。不管什么社会,总有些合作关系在契约关系之外。如政党的组织、活动就可以有自己的原则,不必去符合契约的精神。在这个范围内,它是合理的,出了这个范围,它就不再合理了。但是,现代社会主要是以契约精神为其特色,它主要的和多数的合作关系正是法律的契约型。

契约型既然是一种社会合作的普遍形式,就要求有跟它相应的社会观念和组织,这就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是个文化问题,我们可以从这方面来看它的含义。契约关系是一种理性关系,它确认人是独立自在的,在形式上和法律上是平等的。大家都是独立自在和平等的,这样才可能有自由合意。它还强调订约人在自由选择的前提下,应当知道他这样做的结果,要对结果负责。这样又引出个人责任问题。

从上文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契约社会的出现表明了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即社会的理性化、个人化和法律化。理性化的人创造了合乎理性的合作方式,理性的合作方式再造了理性的人。有了这个变化,人们就好象聪明了许多,才智奔涌而出,可能产生惊人的创造力。可见,一种社会的合作方式与一个社会的发达程度确有密切的关系。古代社会之所以盛行自然型,是因为它本身就是保守的、封闭的,很少有个人自由选择的机会。如果一个社会至今还保留有许多自然型的因素,那就只好被归入不发达国家一类,它的现代化进程也会是缓慢而艰难的。就说我们现下的情形吧,社会合作方式怎样与社会发展有关系。

在社会合作方式方面,我们有两个传统,从历史上看,古代盛行宗法的自然型,当代流行行政的信仰型。这两者是有关系的,在现实生活中,新传统常见于表面,旧传统多见于内里。旧传统的不合理就不用说了,新传统的影响更不容忽视。行政信仰型的合作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如在政党组织内等)原本毫无问题,但要扩而展之,用行政命令取代法律、以政治凝聚力代替契约纽带,问题就大了。契约关系既是理性的自由抉择,是利益的精确掂量,那就容不得违背契约的行政干预,也不能有含含糊糊的“不分你我”,更不能屈从于权势。现在时兴搞横向经济联合,结果常常失败,何故?毫无限制地运用长官意志、行政手段就是原因之一。就我们这个社会的现阶段来说,有一点很清楚:契约的合作关系总是越出它的界线,自然型的合作关系实际上也颇有市场,致使法律常常在长官意志、行政干预、权势、人情面前失去效力。对于这一点,大概我们许多人都有着切身的感受吧。

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早已开始,只是头绪纷繁,困难重重。这里所言社会的合作关系类型,便是值得注意的问题之一。离开契约型的社会合作方式,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将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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