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偶婚”小考
1984-11-01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84年4期
类别:____编号:____
人类婚姻制度发展的进程,大体经历了“族内群婚”、“族外群婚”、“对偶婚”到一夫一妻制的几个不同阶段。
根据考古资料证明,最早居住在西安地区的半坡村人,他们的婚姻就处在“对偶婚”阶段,“对偶婚”是人类婚姻关系的第二个大进步,就是排除兄弟姐妹之间的通婚关系,男女只准和氏族以外的人通婚。“对偶婚”制的家庭,男女分别属于两个氏族,只是过婚姻生活在一起,日常的劳动和生活仍然在各自的氏族,所生孩子归女方,血统按母系计算。因此,男子要到妻子的氏族去,男女双方分属于不同的氏族,男子死后要埋在自己所在的氏族墓地,这就形成氏族墓地中均不存在异性的合葬。相反,同性合葬墓,母子合葬墓在半坡遗址中都有所发现。这些现象不仅表明母子的血亲关系,而且也表明了人们的社会关系。父与子,夫与妻不能埋在一起,因为他们不属于同一氏族,而母子、兄弟、姐妹是同一氏族的人,死后可以埋在一起。这些都可以为当时的“对偶婚”作出证据。
(摘自《陕西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