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的通信自由受法律保护
1984-08-20党春源张麟
党春源 张麟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人们对一般比较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较清楚,但对日常生活中经常中遇到的某些现象是否违法或构成犯罪,则认识比较模糊。杨明、罗屹等同学反映教师开拆、扣押学生信件的总是就表现了某些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宪法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号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其中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既包括工人、农民、干部,也包括在校的中学生;通信自由是的旨翁在何时何地同谁通信由其自和地决定;通信秘密则指公民通信的内容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根据上术述精神,中学生不论其年龄大小,因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应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履行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也日益增强。人们对一般比较明显的违法犯罪行为认识较清楚,但对日常生活中经常中遇到的某些现象是否违法或构成犯罪,则认识比较模糊。杨明、罗屹等同学反映教师开拆、扣押学生信件的总是就表现了某些教师的法制观念淡薄。
我国宪法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号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所谓公民是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其中既包括成年人也包括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既包括工人、农民、干部,也包括在校的中学生;通信自由是的旨翁在何时何地同谁通信由其自和地决定;通信秘密则指公民通信的内容未经本人许可不得公开。根据上术述精神,中学生不论其年龄大小,因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所以应依法享有各项权利和履行各项义务。因此,他们同其他公民一样,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样受法律保护。有人讲,拆学生的信是为了掌握他们的思想情况,防止出问题。这种看法是不妥当的。我国宪法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弄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某些学校、教师私自开拆、扣押中学生的信件,应视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
根据宪法精神,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我次或一次大量隐匿、毁弃、开拆信件,或因隐匿、毁弃、开拆信件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教师非法开拆学生信件而构成犯罪并处以刑罚的虽然很少,但也必须引起重视,但也必须引起重视,如不立即停止,后果是严重的。
教师是学生的师长、表率,也是学生合法权益的维护者,所以教师的一言一行不仅要符合道德规范,也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与法律相悖的行为。
党春源张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