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的知识
1983-08-21
中国青年 1983年1期
问:新党章第十章第五十条中规定:“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各级委员会书记,企业事业单位的团委员会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请问:这是否包括基层团总支书记和团支部书记,规定中的可以列席的会议,是指与团的工作有关的会议,还是指所有党委常委的会议?
江西胡宝江
答: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新党章中的这一规定,包括基层团总支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书记。也就是说,团的县级和县级以下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团委书记、团总支书记、团支部书记,是党员的,都可以列席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的会议,这里包括除特殊情况不便参加的会议以外的所有党委和常委的会议。
新党章中的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对共青团工作的极大重视和支持,这样做,不仅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对团的领导,使培养年轻干部的措施在组织制度上得到落实,还能使团的干部及时了解党委的意图,从而指导自己的工作。我们要十分珍惜党为我们提供的这个良好条件,虚心学习,把老一辈的光荣传统和宝贵经验继承下来,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做好团的工作。
团中央组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