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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后同居该受指责吗?

1982-08-28严发

中国青年 1982年1期
关键词:结婚证书生效待遇

我怀着极为痛苦的心情,向你们诉说一件事。我是个青年女工,四年前和本厂的工人小王相爱,领取结婚证书已经近一年的时间了,由于工作忙,住房紧缺,曾几次推迟婚期。到现在我们还未正式举行过结婚仪式,可前一个月,我不幸流产了。此事被大家知道后,很多人都说我们作风不正,乱七八糟。有些领导也横加指责,据说还要扣除我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和工资。这些压力压得我们头都抬不起来,觉得无脸见人。

我想问问你们:①结婚是以婚礼仪式为准还是以法律生效为准?②领取了结婚证书后,能否享受已婚夫妇的有关住房、假期等待遇和更重要的名誉之资格?恳望你们给予公开答复,这也许是成百上千的年轻人所期待回答的问题。

四川某厂青年工人素华

素华同志: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这是结婚的唯一法定程序和需要办理的唯一法律手续。至于要不要举行仪式,我国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完全听取当事人的自愿,任何人也无权干预。

因此,男女双方在取得结婚证书之后,即使未举行任何仪式,双方一起同居,也是无可非议的。凡是国家统一规定的或者各个单位自行规定的有关已婚职工的各项待遇,例如住房安排、探亲假、妇幼保健、产假、婴儿哺乳安排、小孩入托等,对其都是适用的。你在结婚之后,因为未举行仪式怀孕而遭到指责,这显然是不公正、不合理的。领导的做法更是错误的,同有关法律的现行规定相抵触。

素华同志,你虽然也感到结婚应以法律生效为准,但仍把未正式举行结婚仪式看作是“推迟婚期”,这说明你自己在认识上也有模糊的地方。我个人的意见,象你这种情况,登记同居已达一年之久,不一定要再举行什么仪式。如果将来有了房子,将房间布置一新,邀请朋友前来庆贺“乔迁之喜”,这也很好嘛。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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