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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违心承诺之后

1982-08-28徐丹云郭明瑞

中国青年 1982年11期
关键词:养女恋爱婚姻婚事

徐丹云 郭明瑞

我们经常收到一些青年来信诉说自己在婚姻、恋爱上遇到难题而苦闷。从本期始,我们设立“婚恋难题咨询”专栏,约请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的同志专为青年朋友们解答疑难问题。凡给本栏来信的青年朋友,请在信封上注明“婚恋难题咨询”。

编者

我今年20岁,从小失去母亲。七岁那年,因家境困难,父亲把我送到一个没有女儿的人家做养女,父亲按时给我寄粮票。

养母家有两个儿子,最小的一个比我大八岁。养母待我不错,我也尽力与两个哥哥相处得好似亲兄妹。后来我才从别人口里得知,养母要将我当她的儿媳。那时我年幼无知,既不晓得同意,也不知道反对。到我17岁时,养母告诉我,说给我算过命,17岁结婚最吉利,配给她小儿子最合适,并且逼我同意。这时我才慌了。幸亏我所王的山村,也吹进了晚婚的风,才使我侥幸地逃脱了“吉利”的命运。

同年10月,我父亲给我送来了招工通知,我高兴得直跳。但我养母一听这个消息,就用同意与她儿子的婚事才准我出去工作来要挟我。老实说,我真不想同意这婚事,但为了能出去工作,我只好违心地应承了下来。

工作之后,我不忘养母之恩,每月不是寄钱就是寄东西。他们到我这里,我都热情地招待,但我就是不同意做养母的儿媳。养母常到我的单位闹,说我忘恩负义,说了不算,还逼我和她的小儿子同房,否则便以死来威胁。编辑同志,我该如何好啊?!

浙江天台徐丹云

徐丹云同志:

对于你目前的处境和苦恼,我们深表同情。我想就你信中讲的具体情况,为你提供一些办法,也许对你摆脱困境有所帮助。

首先应当确定你和养母的关系。你们之间不是养媳和婆母的关系,而是养母与养女的关系。收养子女与收养童媳不同(我国1950年《婚姻法》第二条就明文规定“禁止童养媳”)。按照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精神,养子女和亲生子女有着平等的地位。你的生父把你送给你的养母做养女,,你的养母把你当做亲生女抚养,这种收养关系是允许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你的养母把你作为儿媳抚养,那么你们之间的收养关系是不合法的,无效的。

从你的来信中看出,你和养母的关系一直不错。你的养母欲叫你许配给她的小儿子,这可能出于她特别喜欢你的原故。但要指出的是,你养母用封建迷信的算命手法,来指定、促成你们的婚事,是完全错误的。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包办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父母(包括养父母)在子女选择对象上可以提出一些意见,教育子女正确对待恋爱婚姻,却不允许一手包办子女的婚姻。你不愿意和她小儿子结婚,这是你的自由。考虑你养母多年来抚养你的辛苦,你应该在体谅养母心情、尽量不使她伤心的情况下,向养母多做解释工作。只要你的养母是真心爱你,且通情达理,相信她会回心转意的。但如果你养母思想不通,硬要逼你结婚,干涉你的婚姻自由,你可以向本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反映,请求予以保护。

对待恋爱婚姻是必须慎重、严肃的。你当初为了急于工作而违心地应承了养母的要求,这也是你现在处于尴尬境地的原因之一。你应该很好地向养母说清楚,希望她能原谅你那一时无奈而作出的决定。也希望你今后不要再这样违心地对待自己的婚姻恋爱。

最后,不知你“承诺”后,你和养母的小儿子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如果办了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上说,你们已是合法的正式夫妻,若再提出不同意,就须通过离婚诉讼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郭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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