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看待起模范作用的问题?/不能“事事起模范作用”
1963-08-16钱慧玲
钱慧玲
汪哲同志认为,要求团员“事事起模范作用”是太严格了。我也有同感。我们学校的某些团支部也有类似情况。他们要求团员凡事无分巨细,不分主次,一概要起模范作用,学习要做标兵,劳动要成为模范,社会工作要主动积极,文娱体育活动也要带头参加,其他清洁卫生等等也无一不要求站在最前列。有些团员学习、劳动都很好,就是文娱、体育活动较差些,就被认为“不活跃”,“缺乏革命朝气”,乃至于“缺乏集体主义”等等。这些批评,虽是出于好心,希望团员在各方面都能发挥模范作用,然而,实际上是做不到的。因为“模范作用”不是“一般作用”。不能“过得去”就算,必须付出比别人更多的精力和时间,才能取得显著的效果,带动别人前进,否则就谈不上什么模范作用。学习、劳动不必说了,那是要“竭尽全力”才能起到“模范作用”的。社会工作也是没有底的,可以把全部精力用上去。就是文娱活动,要“积极带头”,也不是轻而易举的。至少要比别人花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学习歌曲、钻研步法、动作。不然,就别想带动别人。
但是一个人的精力、时间毕竟是有限的,各人的兴趣爱好、才能特长也不一样。要求“事事起模范作用”,必然“样样通,样样松”,结果是事事起不了模范作用。我以为,模范作用应该有主次大小之分。主要的,大的方面应该努力争取发挥模范作用;次要的,小的方面,就不必强调模范作用。我说的主要的,大的方面,是指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任务和党给予自己的经常的主要任务。前者如重大的政治运动,后者则视各人的具体岗位而定。例如,学生主要是学习,工人、农民主要是劳动;战士主要是练好本领,保卫祖国建设;剧团主要是演戏;……。在这些方面,应该竭尽全力去做,发挥模范作用。至于社会工作、义务劳动、文娱体育活动等方面,就不必强调什么模范作用,更不能以此作为衡量团员模范作用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