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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集市贸易问题答读者问

1961-08-16任维忠

中国青年 1961年10期
关键词:人民公社社员性质

任维忠

问:为什么要开展农村集市贸易?

答:开展农村集市贸易,从根本上说来,是由人民公社的性质,农业生产的特点与各方面对农产品的需要情况所决定的。

社会主义的生产是为了满足需要而进行的。交换的具体形式必须同生产与需要的状况相适应。因此,我们在农村中所采取的交换形式,就必须从当前农业生产与各方面对农产品需要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又要能够更好地为需要农产品的各方面服务。

在人民公社成立之后,农业经济活动的计划性是大为加强了,国家与集体,城市与乡村、工业与农业之间的经济联系是更加密切了。但由于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性质,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还不可能将其全部的经济活动直接纳入国家计划。

农副业产品的种类繁多,生产荣件不一,对国民经济的意义也各不相同。既有集中、大量生产的,又有分散、零星生产的;既有生活资料,又有生产资料;既有自给性产品,又有商品性产品。在商品性产品中:有的是对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产品,有的是比较次要的产品;有的是供应全国需要、远地需要或出口需要的产品,有的是供应当地人民需要的产品。上述这些情况就决定了在交换方面,需要允许有一定范围一定程度的“小自由”。

对于粮、棉、油等对于国计民生关系特别重大的产品,必须由国家统购统销,对于其他国家需要、出口需要的重要产品,国家也需要通过合同派购一部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家统筹安排,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与分配,才能保证城乡交流顺利地进行。也只有这样才能使人民公社各级组织按照各方面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生产与分配。但在农村中,还有不少零星分散的、品种相当复杂的、对整个国计民生来说是比较次要的农副产品需要出售,同时在产地附近的集体和个人又需要这些产品。有生产者,有消费者,如何把他们连结起来呢?国营商业可以起桥梁作用,但决不可能,也不必耍完全包下来。而农村集市贸易则正好可以在这方面对国营商业超补充作用和助手作用。农村集市贸易同国营商业的计划购销比较超来,有这样两个比较显著的特点,是时间集中,地点集中,生产者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直接交易;商品不经过中转环节,并且允许商品出售者自己定价或交易双方自由议价,价格比较灵活。这是一种比较灵活方便的交换形式(当然还有其他特点)。

人民公社各级组织与社员个人,对农副产品的需要,总的说大部分是可以自给的。但由于自然条件的限制,技术条件与生产习惯的不同,自己所生产的品种、数量同自己所需要的品种与数量总会有一定的距离。有的多些,有的少些,甚至没有。通过农村集市贸易这种直接交换的形式,就可以使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个人,相互之间互通有无,调剂余缺。另外,公社与社员个人自给有余的副食品及各种手工业产品还可以卖给附近城镇来的消费者个人,成为城镇供应的一个补充来源。

由于生产者与消费者面对面直接交易,而不经过中转环节,就可以缩短商品流通时间,使商品及时而迅速地到达消费者手中;就可以减少商业机构的中转手续,减少国家的商业费用。从买者方面说,由于他的部分需要从集市贸易上得到满足,又可以减少国营商业供应工作的负担。

在这些零星分散生产的农副业产品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一向供应城市,远销外地或供应出口需要的产品。这一部分物资是必须由国营商业部门收购的,但正由于它们是零星分散的,如果完全靠国营商业部门到各地向生产者直接收购,则相当困难。而在有了集市贸易之后,由于成千上万的人,携带商品来同一地点出售,就会集零星为大宗,变分散为集中,并且无形中起了短途运输的作用,既便于国营商业部门收购,又可以节省国家的运输能力与运输费用。至于为广大人民需要的其他一些农副产品,由于集市贸易的这种方便,商品品种就此较齐全,需要的面也比较广。这样就容易使各种各样的商品都找到适合的买主;各个消费者又可能有更多的选择自由,买到自己所需要的商品。一般说,集镇又是较大的国营商店、手工业工厂、修理服务业、饮食业、文化机关所在地区,农民来这里赶集,也可以一举数得。

允许出售者定价成交易双方自由议份,适当地运

用价值规律,就可以吸引生产者积极发展农副业生产,增加市场货源,改善城乡供应状况。

归根到底集市贸易的根本作用在于促进农业生产、特别是农村副业与手工业生产的发展。集市贸易发展了。农民所生产的商品性产品就可以及时卖出去,就可以及时买回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及生产资料,从而进一步扩大再生产,而农副业与手工业的发展又为集市贸易的进一步繁荣创造了前提条件。生产发展了,集市贸易繁荣了,供应城乡及出口的货源也就增多了,也就能够更多、更好地满足社会各方面对农副产品的需耍。

问:农村集市贸易是什么性质的?它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有何本质的区别?

答: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商品流通领域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国营商业。农村集市贸易则是在国营商业领导下的“小自由”,是社会主义计划市场的一种补充,是国营商业在农村初级市场上的助手。

农村集市贸易是阶段农村商品交换的一种具体形式。因此,所谓集市贸易的性质问题,也就是在这种市场上所发生的交换关系的性质问题。

有什么性质的商品生产就有什么性质的商品交换;有什么样的人参加交换活动,就有什么样性质的交换关系。

从参加集市贸易的商品性质看,是不许有资本主义商品参加的贸易。按照国家规定,上市的商品,只限于第三类物资及完成交售任务以后的第二类物资。这些物资中,有一部分是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所生产的,有一部分是社员家庭副业所生产的。这种贸易又是在国营商业部门直接领导与管理之下进行的。国营商业的各个部门并以其销售与收购业务直接参加市场的活动。国营商店的商品是全民所有制的,人民公社各级组织的商品是集体所有制的,二者虽有差别,但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商品,都是为了满足社会需要而生产的。根本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资本主义商品。社员利用自留地,利用集体劳动以外的时间,利用家庭辅助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具有简单商品的性质。但这种简单商品同资本主义商品也有着原则的差别。它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是社员劳动得来的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别的商品满足自己需要的。同时,这种商品是附属于集体所有制经济与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的一种补充。而资本主义的商品却是靠剥削他人劳勃生产的,其中包含有乘余价值。

从参加集市贸易的成员看,只限于国营商业、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社员个人和附近城镇的消费者个人,私商是不允许参加的。国营商店的人员代表全民所有者,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人员代表集体所有者。社员个人是集体劳动者与家庭副业的生产者。附近城镇来的人,却主要是副食品与日用品的购买者。

参加集市贸易的成员与上市的商品性质,就决定了集市贸易的性质与交换关系的性质,同资本主义的贸易与交换关系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资本主义贸易(商业)是为卖而买、从中取利的。集体与社员个人出售商品是为买而卖,为了交换自身所需要的东西而进行的。他们之间的交易是为着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其他消费者个人购买是为满足自身需要的。国营商业的购销活动是为着构通城乡联系,满足社会需要与农民需要的,是为了发挥其吞吐作用以领导市场的。参加集市贸易的集体或个人,只许出卖自己所生产的商品,买回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出售的产品只许有两条出路,或者卖给商品的直接需要者,或者突给国营商业部门;购买的商品也只许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商品的直接生产者,一个是国营商业部门。这样,在这里存在的交换关系就是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互助合作的交换关系,而不是以实现剩余价值为目的的尔虞我诈的资本主义性质的交换关系。

在流通领域中,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是以倒手转卖,投机倒把,经营商业,为卖而买,从中取利,剥削他人劳动为主要特征的。而参加农村集市贸易的不论集体或个人,只要是按照国家规定,出卖自己所生产的东西,购买自己所需要的东西;是为买而卖,为满足社会需要而出卖;为满足自己需要而购买,而不是为了无偿占有别人劳动,就不是资本主义性质的贸易,也不能当做资本主义的自发势力来看待。

问:农村集市贸易会不会产生消极作用?我们如何发挥它的积极作用和防止消极作用?

答:参加集市交换的农副产品,特别是由社员个人所生产的农副产品,由于未直接纳入国家的计划,在生产与交换方面,都有着一定程度的自发性与盲目性,再加以允许自由议价,价值规律对生产与交换的影响就较大,这是可能带来一定的消极因素的。

在生产方面:上集市的产品虽然是为社会需要而生产的,但由于这种生产未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因此也就不是直接的精确的根据社会需要的品种、数量而生产的。这样的生产是有较大的自发性的。生产的自发性,就可能使供求不平衡,供求不平衡又会影响到价格的变动,价格的变动又回头影响着生产的安排。这种影响除了有积极的一面之外,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可能出现部分生产队或社员个人,在生产安排上单纯追求高价格产品,而不顾社会的需要与生产的合理性。在流通方面:集市上的交易是以现金买卖的,价格又是可以自由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有货币就可

以买到商品,有商品又可以变成货币。货币变商品,商品变货币,就可能产生利润。有少数投机取巧的人,就可能趁此机会倒手转买,从中赚钱。也可能出现二道贩子,专门经商,搞投机生意,剥削生产者与消费者。由于某些商品的市场价格较高,也可能影响社员向国家交售产品的积极性。由于市场价格的吸、引,也可能出现少数社员不积极参加集体生产,而过多地搞家庭副业,或者弃农经商,奔走于各个集市之间。如果有这些消极因素出现,就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到国家的利益与集体的利益,妨害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有消极因素是不好的,但不是可怕的,只要工作做的好,这些消极的东西是完全可以防止和克服的。

为了使农村集市贸易沿着健康的道路继续发展,并防止与克服一切消极的因素,就要以政治为统帅,把政治工作同经济工作密切地结合超来。要教育群众,树立以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为重的思想,在先公后私的原则下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正确地结合起来。同时人民公社各级的集体经济单位和国家指定的国营企业,可以根据社员自愿和公私两利的原则,分别采取加工、订货、代购原料、代销产品、收购产品和公有私养等适当的方式,帮助社员家庭副业的开展,并且使它和集体经济或者国营经济联系起来。也还要划清大集体下的“小自由”同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界线,划清合法的有益的贸易与非法的有害的贸易之间的界线。国家商业部门要加强对集市贸易的领导与管理,要坚决贯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的原则。

运用价值规律,也要从发展生产、满足需要出发,要兼顾到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在供不应求时,价格高一些是难免的,但不能任其自流。除了充分发挥国营商业对集市的领导之外,最根本的办法是发展农副业生产与轻工业生产,增产副食品与日用品。只要生产发展了,货源增多了,供求即可平衡,价格即可下降。

农村集市贸易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但只要我们坚决贯彻党的政策,注意总结经验,正确处理各方面的矛盾,就可以使其沿着正确的健康的道路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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