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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压制团员上诉?

1956-08-16

中国青年 1956年16期
关键词:团支部团干部处分

团章第三条明文规定,团员有“向团的各级组织直到中央委员会提出申诉、建议和声明”的权利,这是很多人都知道的。但现在有些地方却发生这种情况:团员向上级申诉竟被看作是一种罪过,甚而因此受到团组织的处分。请看下例:

青年团员陈项候1952年在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工作的时候,被该局团支部怀疑有贪污、乱搞男女关系、欺骗领导等行为,受到了“留团察看”六个月的团纪处分。陈项候本人因为处分的根据与事实不符,很不服气,即向团湖南省委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加以调查处理。想不到当这份申诉被团省委转回团宁乡县委复查处理的时候,团县委并没有作调查了解,便和支部一样,武断地认为陈项候向上申诉是“对错误毫无认识”,“诬告领导”,是错上加错的行为,因此于1954年10月重新决定把陈项候原来“留团察看”六个月的处分,改为“开除团籍”。直到最近陈项候同志再次申诉到团中央,在团中央的多次督促下,才查明了当时宁乡县公安局团支部对陈项候处分的根据绝大部分与事实不符,陈项候本人虽有一些缺点,但这些缺点还不到给以团纪处分的程度。事实真象搞清楚了,团宁乡县委才改变了原来的决定,恢复了陈项候的团籍。

这里还有一封没有写出寄信地址和真实姓名,只在信末署名“一个青年团员”的来信。信里说:他因为和支委的意思不合,经常向支部提意见,被团支部给以“严重警告”的团纪处分。他不服,便向团县委写了一封申诉信,后来被团支部发觉了,认为他是“控告团的干部”,就召开支部大会批评他,并要他写出书面检讨,深刻地认识“控告团的干部的错误”。支部书记还在支部大会上说:“我们处分了你,你就该老老实实地接受下来,认识错误,否则就说明你对错误没有认识,不服我们的处分,向上申诉,就是控告我。”

我们收到类似的来信还有很多,尽管这些来信里所反映的具体情节和申诉人所受到的遭遇有所不同,但却都是反映了一个共同的问题,这就是:在有些团的干部看来,团员不应该向上申诉。

我们虽然不否认,有些团员犯了错误,应该受到处分,他不心服,还要上诉,确实是表明他对错误没有认识。但我们绝不能因为他对错误没有认识,就不让他上诉,否则就要加重处分。一个团员对团组织所给以的处分不同意,团组织不准他向上申诉,提出不同意见,这岂不是等于剥夺了团员应有的一种权利?处分团员,主要目的也是为了教育团员,团员不承认错误,团组织就应该循循善诱,耐心教育,这样才能使犯错误者能够自觉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阻止他申诉,怎能解决思想问题呢?何况我们有些青年团组织,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也难免不出偏差,作出错误的决定,从前面两件事情来看,就证明团员向上申诉并不一定都是“对错误没有认识”,相反的,有时倒是团的组织处理不恰当。既然在现实生活中,在团组织内,很可能有这类问题发生,那么,我们就更应该保证青年们有向上申诉这项民主权利,而青年团组织碰到有人要上诉的时候,就不应该首先去责备他们,说是“对错误没有认识”,应该首先反躬自问,看看处理问题是否恰当。

以“上诉就是控告团的干部”为理由来阻止团员申诉,这也是不对的。团员为什么就不能控告团的干部?难道我们的团干部是一些种圣不可侵犯的什么特殊人物?要知道我们团员和团干部都享有民主权利,团员认为团干部处理问题有错误,当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向上级控告。假如团干部持有异议,反驳也是完全允许的。真理是愈辩愈明的。发扬民主作风,允许大家敢于独立思考,看法不同就展开争论,这样到头来不但可以弄清是非曲直,而且可以提高大家的认识。我们为什么要滥施权威,用加重处分等手段去压制团员申诉呢?

应该承认,不准团员上诉的理由,不不止这些。但是,不管理由如何冠冕堂皇,从压制团员向上申诉这件事情本身,总是反映了我们一些团干部在民主作风上修养是很不够的。在这种情况下,团员有意见,感到委屈,得不到解决,情绪苦闷,积极性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了,而且,强制团员承认自己根本没有的错误,也就不可能养成团员有坚持真理的良好道德品质。因此,纠正团干部种种压制民主的作风,让团员在必要的时候执行向上申诉等民主权利,是应该引起我们的严重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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