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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宪法的一些基本常识

1954-08-23叶蠖

中国青年 1954年12期
关键词:资产阶级宪法代表

叶蠖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现在已经公布了。全国人民和青年即将掀起一个热烈地学习与讨论宪法草案的高潮。

为了帮助青年们能更好地参加对宪法草案的学习与讨论,我们这里先来谈谈一些有关宪法的基本常识。

一、什么是宪法

什么是宪法呢?宪法就是国家的根本的法律。

我们都学过社会发展史,知道在原始社会里,一开始并没有人压迫人的现象,他们都生活在平等互爱互助的集体中。人们在集体的共同劳动中,必然会产生许多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规则,例如男女老幼应有必要的分工;在遇到意外灾害时,彼此应该互相援助等。按当时的生产条件,任何人离开集体,都不能独自生活下去,所以在共同劳动中产生的规则,都能自觉地遵守,丝毫不需外力加以强迫。到后来,社会在发展中产生了互相对立的阶级。压迫阶级是以剥削被压迫阶级的劳动为生存的基础的。被压迫阶级不甘心,就起来反抗;压迫阶级就用武力来镇压这种反抗,同时,也定出了许多规则要大家来共同遵守。这些规则就是法律。不用说,在阶级社会里,这些规则主要地是为了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保护他们的利益的。

宪法也是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所制定的规则。不过,这些规则所确定的不是一些个别问题,而是关于这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系统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这就是说,宪法所规定的原则是决定这个国家性质的东西。它代表着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巩固统治阶级的经济与政治的统治,并使那种足以保证其政治与经济的统治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和政体确立起来,使它合法化。一个国家的其他一切法律和命令,都是以宪法为依据而产生的。所以,宪法又叫做一个国家的根本法。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

在目前的世界上,有两种不同类型的宪法。一种是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另一种是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的宪法。这两种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资产阶级的宪法,可以在不同的国家里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但是,不管怎样,它们都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的。

当资产阶级需要依靠劳动人民的支持,向封建势力争取权利的时候,它也曾提出代表某些被压迫群众利益的如“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等口号。可是,当资产阶级觉得自己的阶级特权已经巩固之后,它就或者使用公开的手段,或者使用欺骗的办法,剥夺了劳动人民的本来就很少的自由民主权利。例如说人民参加选举的民主权利吧,有的国家在宪法上公开拒绝给劳动人民享有这一权利,规定每年不能交纳一定限额的税款的人,无权参加选举。有的国家在宪法上虽然并没有公开拒绝给予劳动人民这种权利。但是参加竞选的人,要发表自己的意见,就不能不利用报纸、广播、会场等等,而要利用这些都要支付大量的代价,决不是劳动人民力所能及;而且这些东西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里,就是劳动人民能付出这些费用,资产阶级也还有拒绝给与劳动人民使用的自由。即使在工人阶级政党和工会的支援下,劳动人民的代表能克服上述的种种困难,被推为候选代表,资产阶级却还规定候选人须交纳大宗保证金,落选时即被没收。即使保证金也能如数筹足,劳动人民的代表也还得与资产阶级的代表一同进行竞争。而掌握政权的资产阶级还会雇用流氓暗探,威胁选民不许投某某人的选票,还会以莫须有的罪名,把候选人投入狱中;而资产阶级的代表,却可以收买选票,强迫选民投自己的票;他们的这些违法罪行,决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又如以公民的自由权利来说吧,被剥夺了生产工具的一无所有的工人,他对于受雇或辞职固然有他的自由,可是当牵挂着啼饥号寒的妻儿的工人向资本家要工作做的时候,他们除了接受资本家提出的包括严格处罚条款在内的合同外,就只有饿死的自由了。以美国来说,它在宪法上也规定着:“国会不得颁布限制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或人民和平集会权利……的法律。”但是实际执行的却是剥夺了美国工人保护本身利益和权利的塔夫脱法;是把许多争取和平与民主的活动家投入监狱、集中营横加残害的史密斯法;是可以随意搜查、逮捕、审判任何公民,诬告他们犯了所谓”颠覆活动“罪的麦卡伦法。斯大林在苏联共

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演说中曾经指出:“资产阶级民主的自由这面旗帜已经被抛弃了。”

在所有的资产阶级国家里,宪法条文和实际情况之间都有不相符合、甚至是背道而驰的情形的。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宪法虽然决定于它的阶级本质,但是资产阶级宪法并不暴露这种本质,而是千方百计地企图掩盖它的阶级本质。

为什么资产阶级不敢反映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呢?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宪法不仅要压迫人民,还要欺骗人民。用“全民”宪法之类的谎言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粉饰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在政治上和经济上的奴役。

尽管资产阶级的宪法在词句上自称是保护全体人民的民主自由权利,但在实践中,它所保护的不过是占全人口极少数的一小撮地主资本家压迫、剥削人民的自由。因此,资产阶级的宪法,对于广大的劳动人民说来,只不过是一幕极端虚伪的、极端恶劣的骗局。

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在不同的国家中由于历史条件的不同而表现为各种不同的形式。但不论怎样,这些国家的宪法的实质都是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的。

由工人阶级及其政党领导劳动人民获得胜利而产生的人民的宪法,具有最广泛的民主性和最明确的阶级性。这就是人民的宪法同资产阶级宪法的本质区别。在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中,宪法尽一切可能保证劳动人民的民主权利。宪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有那些民主权利,而与资产阶级宪法最主要的区别还在于人民有了实施这些民主权利的保证条件。人民不因民族、职业、性别、财产等条件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报纸、广播、会场、交通工具尽量供人民的自由利用;劳动人民再不受任何外力的干涉和阻碍,他们有完全的自由来向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推选自己的代表,并有权监督他们和撤换不称职的代表。

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完全明确地、没有任何歪曲或隐蔽地反映出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它决不像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用虚伪的词句来声称代表“全民”的利益,而是明白规定了自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

三、宪法是随着革命胜利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并日益完善的

无产阶级政党为了号召劳动人民起来积极斗争以推翻反动统治,必需制定出党的政治纲领,以这个纲领向劳动人民指示出斗争的方向和目标。可是劳动人民在夺取政权之前,却不能制定什么宪法。因为宪法不是一种号召,而是强制地规定人们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如果谁违反了这些规定必然要受到制裁。如果没有革命的胜利,没有人民政权的建立,自然也不会有什么人民的宪法。

革命胜利之后,获得革命政权的统治阶级虽然有可能即时制定完整的宪法,但一般情况下都不会立即制定出完整的宪法,而常是先颁布一批带宪法性的法令,等到革命秩序逐渐确立之后,再根据这些行之有效的法令来制定完整的宪法。例如在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苏联并没有立即制定一部完整的宪法,而是由革命政权逐次颁布一批带有宪法性质的法令,以建立革命的社会秩序。直到苏维埃制度建立和比较巩固之后,才在一九一八年七月第五次全俄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批准和颁布了第一部宪法。一九二二年年底成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而联盟的宪法是在一九二四年一月苏联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批准颁布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也没有立即制定和颁布一部完整的宪法,但是我们不但有了起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而且也逐次颁布了一批带有宪法性质的法令;例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等。只有在这些基础上继续前进,才能制定出一部完整的代表人民利益的宪法。

根本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凝固了的东西,它是随着革命的发展而不断加以修正,以达到更加完善的。因为法律是上层建筑,经济是它的基础,基础发生了变化,就必然反映到上层建筑上去,使之也随着发生变化。例如苏联在两个五年计划胜利完成之后,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建成,反映新经济政策时代经济基础的一九二四年的宪法,已经不再适用,需要加以重大的修改,这样就产生了反映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基础的、更为完善的、世界上第一部最民主的一九三六年的宪法。

宪法的诞生对我国人民的意义

为什么革命胜利之后要花费这样大的精力来制定宪法呢?因为宪法是巩固革命阶级政权的根本法。有了真正代表劳动人民利益的、符合于当前革命斗争任务的根本法,就能够进一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政权,统一全国的法律,使之为建设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的伟大任务服务。

既然我们的宪法的制定是我国人民革命胜利的总结,是我国人民革命权利的确认,是我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共同愿望的反映,那么在它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而成为国家根本法的时候,它必然会对于我国人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产生巨大的影响。

我们充分相信:宪法的诞生,将进一步在精神上武装劳动人民,巩固他们对胜利的信心,鼓舞他们的劳动热情,推动他们进一步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社会而英勇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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