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法
1954-08-23吴家麟
吴家麟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它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具有和普通法律不同的一些特点。
宪法和普通法律不同的地方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宪法在内容上不同于普通法律。宪法所规定的不是一般的问题,而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宪法中通常规定着一个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国家机关的组织系统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问题。例如,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的内容,就包括以下这些问题:苏联的社会结构,国家结构,全联盟、盟员共和国和自治共和国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联盟和盟员共和国的国家管理机关,国家权力地方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旗、国徽、首都以及宪法修改程序。
在苏联宪法交付全民讨论的时候,参加讨论的公民们,对宪法草案提出了很多的修正和补充意见。其中有一类修正意见主张把关于保险事业的个别问题,关于集体农庄建设事业的某些问题,关于工业建设的某些问题,关于财政事宜的问题,都包括到宪法条文中去。斯大林在《论苏联宪法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些意见是不正确的。斯大林说:“提出这些修正的人,大概没有懂得宪法问题和日常立法问题的区别。正因为如此,所以他们力图多渗进一些法律到宪法中去,简直要把宪法变成一部法律大全。可是,宪法并不是法律大全。宪法是根本法,而且仅仅是根本法。”由此可见,应该在宪法中加以规定的,只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而不是一般的问题,也不是所有的问题。
因为宪法所规定的是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所以宪法就成为立法机关进行日常立法活动的法律基础。在宪法中确定了一个国家的立法原则,立法机关就根据这些原则来进行日常立法活动,制定各种法律。例如苏联宪法规定了苏联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形式,苏联公民的个人财产权和个人财产继承权,国家国民经济计划化的原则,因而也就确定了苏维埃民法的基本原则。又如苏联宪法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保护并巩固社会主义公有财产,并宣布,凡侵犯社会主义公有财产者均为人民公敌;保卫祖国为每一苏联公民的神圣天职,凡背叛祖国的行为,均系罪大恶极,应受法律最严厉的惩罚,因而就确定了苏维埃刑法的基本原则。
但是,只有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才完全符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这个原则。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里,对於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等基本问题是避而不谈或者是横加歪曲的。所以资产阶级国家都不敢在宪法上明白规定出资产阶级专政的这个事实,而企图掩盖这个事实。另一方面却不厌其详地把许多琐碎枝节的次要问题,都规定在宪法里面。例如美国许多州的宪法,都包括着学校或卫生事务的详细规定。而在瑞士一八四八年的宪法里,竟然还有关于赌博和发行彩票的规定哩。由此可见,在资产阶级国家里,根本法和日常立法是没有明确界限的。
其次,宪法的法律效力也不同于普通法律。由于宪法是普通立法的法律基础,因此,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于宪法的规定。如果普通法律内容和宪法内容相违背的话,那么有效的应是宪法,而不是普通法律。这就是说,和普通法律比较起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实际上,这个原则也只是在社会主义国家和人民民主国家中才能得到遵守。在现代资产阶级国家里,和宪法原则相抵触的法律是普遍存在着的。例如美国反动的史密斯法和麦卡伦法,跟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关于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自由的规定是直接违背的。但是今天在美国,实际上有效的却是反动的史密斯法和麦卡伦法,而不是宪法修正案。因此,在帝国主义阶段,资产阶级宪法已日益丧失它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意义了,资产阶级宪法在国家生活中的意义,实际上正化为乌有。
最后,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和普通法律也有所不同。宪法是由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或是由为了通过宪法而特别召集的会议来制定的。例如一九三六年的苏联宪法,是由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选出的宪法委员会负责进行起草工作的。苏联宪法是由专门讨论批准宪法草案而召集的非常第八次全苏联最高苏维埃代表大会正式通过的。有时,在通过宪法以前,要举行关于是否赞成宪法草案的公民投票。例如一九四六年法国宪法通过之前,就曾经过公民投票手续。
各个国家对于修改宪法,通常规定有一种特别的程序。如苏联宪法规定: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要经过最高苏维埃代表过半数通过,而宪法就要经过最高苏维埃两院各三分之二特定多数的决定,才能加以修改。
有些资产阶级国家,没有规定宪法修改程序。例如英国通过、修改宪法性法律和通过、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并没有任何的区别。
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宪法既然是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巩固统治阶级的专政的,所以我们要研究宪法,首先要了解宪法的阶级本质。
列宁和那些怀着恶意来歪曲宪法本质的俄国社会革命党人论战的时候,对宪法的本质曾经作了非常深刻的分析。列宁写道:“宪法的本质就在于:一般国家的根本法以及有关选举代议机关的权利和代议机关的权限等方面的法律,都是表现阶级斗争中实际力量的对比关系的。”
列宁对宪法本质所提供的经典式的定义,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宪法学说的基础,也是我们研究宪法问题的指针。
列宁认为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结,是阶级斗争中阶级实际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
和所有的法律一样,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而不是像资产阶级“学者”所胡诌的是什么“全民意志”的表现。宪法是由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并由此而掌握政权的阶级所制定的,因此宪法所表现的必然是在阶级斗争中获得胜利的阶级的意志。
在推翻了封建制度以后,资产阶级代替封建主掌握了政权,成为统治阶级。资产阶级在掌握政权以后所颁布的宪法,就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制度和资产阶级革命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总结,因此资产阶级宪法所表现的必定是资产阶级的意志。
伟大的十月社会主义革命推翻了沙皇地主资本家的政权,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在掌握政权以后所颁布的宪法,就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在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取得胜利的总结,因此苏维埃宪法所表现的也就不能不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的意志。
因此,宪法的主要使命就是巩固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使之有利于统治阶级实现它的政治和经济的统治。因此宪法就是统治阶级手中所掌握的工具,它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社会上所有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当我们说宪法是表现阶级斗争中实际力量对比关系的时候,主要是指宪法是由掌握政权的阶级所制定的,统治阶级利用宪法来巩固自己的胜利。除此以外,它还包含另外一个意思,就是在同一类型的国家内,各个时期国内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也会影响到宪法的内容,虽然它不会改变宪法的本质。例如一八七五年的法国和一九四六年的法国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但是由于这两个时期法国国内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不完全一样,因此这两个时期所颁布的宪法的内容也就有些差别。一八七五年的法国是处在巴黎公社失败后不久,法国工人阶级力量受到挫折的时候,因此当时法国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时就敢于把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一笔勾销,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一个字也没有提到。一九四六年的法国是处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不久,法国共产党和工人阶级力量空前壮大的时候。由于法国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群众进行争夺宪法民主化斗争的结果,法国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时不得不在形式上宣布确认一七八九年“人权宣言”中所赋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虽然这些权利和自由都还只是不兑现的空头支票。
苏联从一九一八年以来所颁布的三个宪法,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但由於各个时期阶级关系不一样,因此这些宪法所反映的阶级力量实际对比关系也有所不同。一九一八年的苏联宪法和一九二四年的苏联宪法是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宪法,这些宪法反映出当时苏联国内剥削阶级已被推翻但还没有完全被消灭的这个事实。一九三六年的宪法是胜利了的社会主义宪法,它反映出苏联国内剥削阶级已被彻底消灭的这个事实。因此苏维埃宪法是随着国内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改变而改变的。
欧洲人民民主国家和苏联是同一类型的国家,都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但由于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不同,欧洲人民民主国家宪法的内容和苏联一九三六年的宪法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别。欧洲人民民主国家是正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国家,是由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国家,因此在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上,就反映出经济的多成分性和剥削阶级还没有完全被消灭的这些过渡时期的特点。
列宁在揭露了宪法的阶级本质以后,接着指出:“如果法律与现实脱节,那末宪法便是虚构的,如果法律与现实相吻合,那末宪法便不是虚构的。”所有的资产阶级国家的宪法都是虚构的宪法。在各个资产阶级国家里,宪法条文和实际存在的情况之间具有不相符合,甚至是背道而驰的情形的。资产阶级宪法虽然也决定于它的阶级本质,但是资产阶级宪法并不暴露这种本质,而是千方百计地企图掩盖它的阶级本质。
为什么资产阶级宪法不敢反映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呢?这是因为资产阶级宪法不仅起着压迫人民的作用,并且还起着欺骗人民的作用。为了巩固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统治,资产阶级除了实行公开的恐怖和暴力以外,还要用欺骗的手段来掩盖资产阶级专政,粉饰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政治上和经济上
的奴役。
因此,我们对待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问题,不能单从资产阶级宪法的条文上去了解。必须从实际生活中所存在的真实情况去考察。只有这样,才能够彻底地揭露出资产阶级国家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腐朽性和反动性。
只有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才是完全真实的宪法,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完全明确地、没有任何歪曲或隐蔽地反映出阶级斗争中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在社会主义宪法条文上所记载的都是实际生活中所存在或开始形成的东西,都是劳动人民所争得的胜利品。
为什么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能够不带任何的虚构性呢?这是因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所巩固的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统治,是反映着和保护着广大群众的利益的,因而敢于说出真理。这也就是社会主义宪法和资产阶级宪法的根本区别,同时也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无比优越性。
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学问题》中,教导我们说:“基础是社会发展在每一阶段上的社会经济制度。上层建筑是社会对于政治、法律、宗教、艺术、哲学的观点,以及适合于这些观点的政治法律等制度。”
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和整个社会上层建筑一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宪法是由经济基础产生的,是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变更的。因此我们要考察宪法的产生和消灭的原因,就必须到经济发展过程中去探求,而不应该到人的意志中去寻找。
随着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灭亡和资本主义经济基础的产生,就产生了资产阶级的宪法。社会主义宪法是随着社会主义的产生而产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上面的社会主义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
由此可见,宪法如同整个社会上层建筑一样,是同一经济基础存在着和活动着的一个时代的产物,而不是永世长存的东西。
经济基础对宪法的决定作用,还表现在宪法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上面。在同一社会内,宪法的内容是不断地在变化和发展着的,而宪法的变化和发展是跟自己的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相适应的。
苏维埃宪法发展史有力地证明宪法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发展的原理。苏维埃宪法反映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建立、巩固和发展的过程。一九一八年的苏俄宪法,和一九二四年的苏联宪法反映出苏联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特点,反映出苏联当时还正在奠定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过程中的特点。一九三六年的宪法则反映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已经奠定,社会主义社会已经建立的特点,而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苏联宪法中所规定的苏维埃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也进一步完备和发展了。
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宪法,对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斯大林教导说:“上层建筑是由基础产生的,但这决不是说上层建筑只是反映基础,只是消极的、中立的,对自己基础的命运,对阶级的命运,对制度的性质漠不关心的。相反地,上层建筑一出现后,就要成为极大的积极力量,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与旧制度。”
资产阶级在夺取政权以后,就依靠宪法的帮助来巩固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宣布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把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放在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保护之下。
所有资产阶级国家宪法的实质,归根到底都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制度的基本柱石——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列宁曾经指出:“以前所有一切宪法,以至最共和最民主宪法底精神和基本内容唯一是归结于私有制。”
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维护着腐朽的、已经过了时的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因此,它所起的是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极端反动的作用。
社会主义宪法对於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服务作用,则具有完全新的性质。
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以后,俄国工人阶级打碎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掌握了政权的俄国工人阶级利用苏维埃国家和法律作为消灭旧基础和建立新基础的杠杆。苏维埃宪法从它最初诞生的第一天起,就成为建立和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主要工具,成为积极帮助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巩固和发展的重要力量。
由于苏维挨宪法所保护的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巩固的是工人阶级专政的政权,它适应旧社会物质生活发展的要求,依靠着客观经济法则,它代表着并保护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因而发挥了促进社会生产力蓬勃发展的积极进步作用。
苏维埃宪法是苏联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重要工具。
同样的,欧洲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也是各人民民主国家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有力武器。
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中国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而斗争的伟大事业中,也将起着巨大的创造性的作用。因为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实质,就是使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所有制成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唯一经济基础,而我们即将制定的宪法,必将成为巩固我国人民民主政权,推动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把我国建成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