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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执法力度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影响:兼论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

2025-03-07郭彦彦王泽芸

现代管理科学 2025年1期
关键词:数字经济

[摘要]优化地区执法环境是激活创新活力的重要手段,数字经济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研究框架,将执法力度与数字经济纳入技术决策模型,并将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及中国企业专利数据库相匹配,系统研究地区执法力度对工业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影响以及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研究发现:强化执法力度通过提升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缩减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显著促进企业的高质量创新。完善地区数字经济发展水平能够提升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其中数字生成、数字使用、数字共享对执法力度均具有显著的正向调节作用,调节水平从高到低依次为数字共享、数字生成、数字使用,且数字共享中电信业务发展的正向调节效应最强。异质性分析表明,企业所处的行业契约密集度越高、地区执法环境越好,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越强,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也越强。据此,提出深入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差异化优化执法环境,平衡数字经济发展资源、释放数字经济创新红利等建议。

[关键词]执法力度;专用性投资;高质量创新;数字经济

一、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模式由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中国创新能力取得显著进步。全球创新版图中,截至2023年,中国发明专利申请量稳居世界第一1,全球创新指数中国排名第11位,是排位前30名中唯一的中等收入经济体2。然而,中国的创新质量并不高,关键技术“空心化”“专利泡沫”等问题严重。2011—2023年,能体现高质量技术创新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占比先升后降,总体水平始终低于40%,远低于美国、日本、德国等经济体3。据此,新一轮技术革命背景下,加快提升创新质量成为中国抢占全球科技竞争制高点的必经之路。

为了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法经济学开创的“法律规则理论”以及产权保护理论都强调法律制度的地位,认为法律在维护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1]。然而,中国配套的法治体系建设仍待深度完善,执法有效性尤为滞后。《全球法治指数》4显示,2023年中国的法治指数全球排名为第97位,相较于2022年下降2位,相较于2018年下降17位。由此引起我们深入思考的是,提升执法力度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企业的创新质量?进一步,周国富等[2]指出,数字经济与制度环境能够发挥协同效应。各地为了实现法治的数字赋能,法治数智建设也进行得如火如荼。基于互联网的制度改革,企业创新的法治安全制度防线得以筑牢,在研究执法力度与创新质量关系过程中也必然要考虑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

纵观相关研究,部分学者认为良好的营商环境对上市企业的专利申请量以及研发投入具有积极的正向激励效应[3],但研究样本以上市企业为主,研究结果可能存在选择性偏误,且尚未系统梳理营商环境作用于企业创新的“黑箱”机制。除此之外的大部分文献主要集中于从司法层面分析如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以提高专利质量,促进优质技术知识的传播[4],或者从劳动合同法[5]或物权法[6]等视角探究法律法规对企业研发投入的影响,鲜有文献从执法力度入手分析法治环境与企业高质量创新战略的联系。法治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通过强化执法效能规范交易秩序,塑造开放、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能够为企业塑造兼具宏观性与直接性的创新氛围,有利于加快实现以创新驱动为核心的中国式现代化发展,为此拓展现有研究,深入探究执法力度与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关联是具有重要战略价值的议题。另外,有学者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有利于要素市场的一体化[7],数字经济与制度环境的协同能够提高政府治理效率[8],然而鲜有学者将执法力度、数字经济与企业创新质量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展开研究。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创新性地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内,探究执法力度与数字经济驱动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微观机理,并基于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专利数据库匹配的研究样本,实证检验执法力度与数字经济对工业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影响。本文创新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第一,研究视角的创新。将产业经济学、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的核心理论范畴纳入统一分析框架,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构建技术决策模型,探究执法力度作用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微观机制,为中国的法治环境建设提供更加微观的现实基础。第二,研究方法的创新。以中国工业企业与企业专利数据相匹配后的数据库为研究样本,并运用工具变量法、剔除极端样本等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能够规避估计结果误差,提升研究结论说服力与可靠性。第三,研究内容的创新。基于执法力度与企业创新质量的微观联系,深入探究执法力度与数字经济的协同作用,丰富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相关研究。

二、 理论分析

基于Acemoglu等[9]、李俊青等[10]的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本文在技术决策模型中依次引入执法力度及数字经济参数,分析契约不完全时,执法力度对专用性资本投资决策的影响。假设市场中存在消费者、制造商以及供应商三大经济主体,消费者消费最终产品q,制造商利用供应商供给的中间品y生产最终产品。

1. 理论模型设定

消费者的需求函数为:

[q=Ap-1/(1-β)] (1)

上式中,[q]为最终产品需求,[p]为产品价格,[Agt;0]表示市场规模,[β∈](0,1),[σ=-1/(1-β)]为产品需求弹性。由式(1)可得制造商的收益函数为:

[R=pq=A1-βqβ] (2)

制造商通过投入中间品生产最终产品,假设制造商生产函数为:

[q=exp01ln (yi)di] (3)

上式中,[yi](i[∈][0,1])是制造商投入的中间产品。假设存在两类中间品,第一类中间品yi(i[∈][[μ],1])仅需要低技术[xl]投资,是可观察或者可证实的,制造商自己可以生产,第二类中间品[yi](i[∈][0,[μ]])需要高技术专用性[xh]投资,由制造商与供应商签订契约生产。专用性资产是指为支持某项特定交易而进行的耐久性投资,具有投资收益不可确定性及产品质量难以测度性,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0lt;μlt;1]表示制造商中间品投入中需要签订不完全契约进行生产的比重,[μ]越大,产品的契约密集度越高。将式(3)代入式(2),可得产品的收益函数为:

[R=A1-β(xhμxl1-μ)β] (4)

不完全契约中,博弈时序分为以下三个阶段。阶段一:制造商向供应商邀约,特定供应商与制造商签订契约。对于中间品[yi(i∈[0,μ]]),只能在契约中规定一次性支付[τ]、中间品投入类型与规模。阶段二:制造商将[yi(i∈[0,μ]])及[yi(i∈[μ,1]])一起投入,生产最终产品q。阶段三:制造商将最终产品出售,获得收益R。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如果供应商被制造商‘撬杠杆’(hold up),专用性投资收益不能完全收回,缔约双方的生产与总收益分配结果只能通过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来决定。

2. 均衡条件分析

假设双方的讨价还价能力和偏好都是对称的,并且供应商的专用性投资[yi(i∈[0,μ]])被第三方机构(指法院、检察院或中介组织)证实的概率为[∅∈(0,1)]。杨继东等[11]表示,专用性投资本身的不可证实性使相关商业纠纷难以寻求第三方机构的裁决,而契约执法力度受执法主体及其关联体系建设的影响。执法力度越高,意味着机构采用的执法技术手段越高超,执法流程越规范,执法结果越准确,此时第三方机构越能有效识别专用性资本的投资状态及产权属性,即专用性资本真实投资被证实的概率也就越高,[∅]越趋近1。与政府与市场关系、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环境的差异之处在于,执法案件量大且面广,更能触及广大社会主体的核心利益,对技术决策的影响也就更直观。如果高技术投资能够被法庭证实,供应商就能获得全部收益([R-μ1cxlidi]),否则双方进行讨价还价。假设单位中间品的边际成本为常数c,供应商的预期利润函数表示为:

[πs=1+∅2R-μ1cxlidi-oμcxhidi+τ-w0] (5)

上式中,[w0]表示专用性投资的沉没成本。由式(5)可得供应商的高技术投资最优决策:

[xh=φ(∅,β)A1-βxl(1-μ)β11-μβ] (6)

上式中,[φ∅,β=1+∅β/2]。由(6)式可看出,良好的执法环境会扩大高技术投资与低技术投资的差距。由于缔约双方无法预知未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通过提高机会主义惩罚力度或降低资本证实成本提高执法力度,能够降低契约执行的不确定性风险,提高高技术专用性资本投资收益。此时,中间品的分散耦合实现相互依存组织的协调,技术互补效应以及溢出效应使厂商具有更高的创新潜力与积极性[12]。从传导机制来看,高技术专用投资具有多样性,与专用性物质资本相比,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流动性和迁移性更强,学习能力和应变能力也更灵活,并且专用性人力资本的积累能够帮助企业储存大量跨领域的综合知识生产力,使企业更有动力革新产品的技术复杂度或技术构成,这有利于企业改善高质量创新动力乏力的困境[4]。与之相对应,专用性物质资本的“锁定”效应易提高企业的转型障碍,投资不当反而会增加企业的高质量创新成本与风险。基于上述模型推演与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1。

假设1:在不完全契约下,强化地区执法力度能够促进企业进行高质量创新,其中强化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减少专用物质资本投资是重要的传导机制。

进一步地,考虑到数字经济能够有效缓解信息不对称,本文从数字经济与执法力度的协同效应出发,在不完全契约理论框架内深度探究法治数智影响创新质量的微观机理。鉴于数字经济的发展是提升企业生产效率的关键因素[13],本文结合不完全契约的现实背景,运用数字经济因子[k]构建数字经济函数[θ(k)][[θ'(k)gt;0]],并将其反映在厂商的要素转化效率上:

[q=θkexp01ln (yi)di] (7)

将式(7)的生产函数纳入子博弈完美纳什均衡,可得高技术投资最优决策为:

[xh=φ(∅,β)θ(k)βA1-βxl(1-μ)β11-μβ] (8)

可以发现,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地区执法力度对高技术专用性投资的促进作用存在强化趋势。从制度创新来看,法治数智的制度改革通过迭代升级诉讼模式,提升诉讼发起、证据提交、案件调用、案例共享等诉讼效率,且构造的法治数智大脑虚拟空间,能够推动互联网司法向智能化转型升级,优化数智决策,有利于提升政府执法的线上事前预警、事中提醒以及事后纠正监督力度。此背景下,数智化的法治技术防控体系集聚复杂知识资源,有助于高效且准确地识别传统专用性资本投资,能够为企业的高质量创新提供新的发展机遇。基于上述模型推演与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2。

假设2: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能够强化地区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效应。

三、 研究设计

1. 模型构建

(1)基准回归模型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为了验证执法力度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影响,本文设立以下基准模型:

[innoit=α0+α1flit+αXit+μi+φt+εit] (9)

上式中,innoit表示i企业在t年份的高质量创新能力,flit表示t年企业i所属地区的执法力度,X为包含个体或地区层面的影响企业创新质量的一系列控制变量。另外,[μi]表示个体固定效应,[φt]表示时间固定效应,[ε]为扰动项。

(2)机制模型

基于上述基准模型,为了验证执法力度作用于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微观机制,本文构建以下机制模型:

[mediait=γ0+γ1flit+γXit+μi+φt+εit] (10)

上式中,[media]为机制变量,可分解为专用性物质资本(mi)与专用性人力资本(ri)。

(3)调节效应模型

为验证数字经济与执法力度的协同效应对创新质量的影响,本文进一步构建以下调节效应模型:

[innoit=b0+b1flit+b2flit×digit+b3digit+bXit+μi+φt+εit] (11)

上式中,[dig]为企业所属地区的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本文重点关注系数b2 ,如果其显著为正,表明数字经济的发展能够强化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

2. 指标测度

(1)被解释变量

创新质量(inno)。与既有研究一致[14],以发明专利申请规模表征企业的高质量创新能力。原因在于,专利产出是资金、时间、研发投入等综合因素的总和,是创新活动的风向标,结合高质量创新的研发依赖性、技术新颖性、地位垄断性等独特特征[15],从专利类别来看,外观设计专利较少涉及技术因素,相较于实用新型专利,高价值的发明专利具有前瞻性和引导性,创新风险最高,申请周期最长,需要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实用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实质性审查[16]。聚焦国家层面,发明专利的创新对市场地位的巩固和经济质量的提升效应更明显,比如,美国谋划的智慧医疗发明专利,促使美国手握高端医疗的重要技术;中国“芯”工程与高铁系统发明专利的创新,解决了中国芯片底层及高铁系统技术的瓶颈。总体上,发明专利与高质量创新的特征相吻合,本文运用发明专利衡量创新质量的方法具备合理性。

(2)核心解释变量

地区执法力度(fl)。经济法理论启示,流程上的效率和效果上的公平是执法力度的综合反映[17]。为了合理衡量我国各省执法力度,借鉴相关研究的做法[18],基于全国各地四千多家企业的大样本调查,按照1到10的评分,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当地公检法机关在处理商业纠纷方面的执法效率及公平程度的评价作为各省份执法力度的替代变量[19]。虽然该指标体系不尽完美,但对各地区执法力度做了横向差异的比较,能够提供一个稳定的法治环境观测框架。

(3)调节变量

数字经济(dig)。数字经济具有强渗透性,除国际组织公布国家层面数字经济规模数据,直接评估中国区域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偏差和困难,本文借鉴赵涛等[20]、王芳等[21]等的做法,以互联网发展水平为指标核心,以数字产出相关指标为补充,构建包含数字生成(accport)、数字使用(perate)、数字共享(tds)三个一级指标和五个二级指标的省级层面数字经济发展指标体系(表1)。按照熵值法,本文依据各指标的无量纲化指数[σij=Xij-minXjmaxXj-minXj]计算指标权重[wj=θj/j=1nθj]。其中,差异系数按照[θj=1+kt=1mσtjt=1mσtjlnσtjt=1mσtj][k=1lnnm]测算可得。n为指标个数,m为指标周期年分数。最后,通过标准化指标加权获得综合性数字经济发展指数。各省份数字经济指标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以及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4)机制变量

专用性物质资本(mi)与专用性人力资本(ri)。首先,借鉴李青原等[22]的做法,结合企业的资产清算前后价值分布,构建专用性物质资本指数(mi):[MI=e(0.081-0.1523Rec+0.5749Lnv-0.6872PPE-0.198ONC)]。其中,Rec为应收账款与总资产的比值,Lnv为存货与总资产的比值,PPE为固定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ONC为非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值。其次,借鉴吕越等[23]的理念,将应付职工薪酬的增长率作为专用性人力资本的代理变量,应付职工薪酬的增长率越高,企业的专用性人力资本储备越大。

(5)控制变量

参考李俊青等[10]、何凌云等[24]等学者做法,加入以下控制变量:劳动生产率(labor),以工业总产值与从业人数比值衡量;资本密集度(klratio),以固定资产与从业人员比值测度;盈利能力(roa),以营业利润与销售额比值衡量;企业规模(qygm),以总资产规模表征;融资约束(fc),以利息支出与固定资产比值衡量;企业年龄(age),以企业成立年份与所在年份差值计算;补贴收入(btsr),以政府补贴与总资产比值衡量;资产负债率(lev),以总负债与总资产比值测度。

3. 数据说明

考虑到数据可得性以及合理性,本文选用2008—2013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与中国专利数据库的匹配数据作为研究样本,该数据库囊括中国每一年度大部分制造业企业的创新情况。在进行实证检验之前,为保证研究结果稳健性,本文对样本数据进行如下处理:(1)双侧极端值1%分位和99%分位的Winsorize(缩尾处理);(2)剔除工业总产值、工业销售额、营业利润、总资产、固定资产合计数据缺失或小于等于0的样本,并删除流动资产或固定资产大于总资产的样本;(3)剔除从业人数小于10或企业年龄在60以上的样本;(4)2011年及2013年从业人数数据借鉴寇宗来等[25]的方法进行了修订;(5)2010年数据缺失较多,剔除2010年样本。

各变量定义如表2所示。基于上述研究设计,本文对主要变量进行了描述性统计,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观察表3可以发现,执法力度的均值为5.448,标准差为2.058,说明我国不同地区的执法力度差距较大。控制变量中,标准差较大的变量有劳动生产率、资本密集度、企业规模等,说明研究样本中不同的企业类型对创新质量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

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

四、 实证结果与分析

1. 基准回归分析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表4展示了执法力度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基准影响。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与固定效应,执法力度与高质量创新的回归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这表明随着地区执法力度的完善,企业的创新质量明显提升,部分验证了假设1。

2. 稳健性检验

(1)工具变量法

工具变量指标的选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和核心解释变量相关,二是和扰动项不相关。本文选取民国初期某一地区是否为英租界作为工具变量,数据来源于中国近代史统计资料。原因在于,首先,英美法系国家对生产者保护的程度较强,对于塑造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执法环境具有一定促进作用。其次,英租界变量是历史数据,和创新活动间的联系较小,符合工具变量的特征。表5结果显示,无论是否加入控制变量以及固定效应,第一阶段的工具变量系数与第二阶段的执法力度系数均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与预期结果一致。同时,工具变量的Kleibergen Paap rk LM统计量P值均为0.000,均显著拒绝识别不足的原假设,并且Cragg-Donald Wald F统计量大于10%的weak ID test critical-v值,表明工具变量显著拒绝弱识别的原假设,本文工具变量的选取是有效的。总体发现,在考虑内生性问题后,基准结论依旧稳健。

(2)替换核心解释变量测度方法

《中国营商环境报告(2008)》以“契约执行效率”与“契约执行成本”的加权复合指标代表省会城市的法治环境,对中国各个城市的契约环境进行了评估。其中,“契约执行效率”为所有城市中最低契约诉讼时间与各个城市诉讼时间之比,“契约执行成本”为所有城市中最低诉讼费用与各个城市诉讼费用之比。由于同一省份内部不同城市间的契约执行效率与契约执行成本的差距较小,因此可以将加权指标看作整个地区执法力度的代理变量[26]。表6列(1)结果显示,更换执法力度测度方式后,本文基准结论依旧成立。

(3)剔除极端值样本

新疆、西藏、青海、内蒙古等地区的执法力度与其他省份存在明显差异,为避免研究结论偏误,本文将上述极端样本剔除后重新进行回归。表6列(2)结果显示,剔除极端样本值后,执法力度与高质量创新的回归系数依旧显著为正。

(4)校正遗漏控制变量偏误

考虑到企业创新活动可能受地区层面因素差异的干扰,本文借鉴何凌云等[24]、周国富等[2]的做法,将经济发展水平、外商投资力度、城镇化率、平均受教育年限作为省级控制变量加入基准模型进行回归。经济发展水平会影响地区的产业结构,从而影响创新质量,外商投资会为地区带来先进的技术及其管理经验,平均受教育年限的增加有利于优化企业创新理念,而地区的城镇化率越高,产业集聚效应与创新溢出效应越强,对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也就越强。其中,经济发展水平为人均生产总值,外商投资力度为各省份外商投资与生产总值的比值,城镇化率以各省常住城镇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表示,平均受教育年限以各年龄段受教育人数占总人数比重加总所得。表6列(3)结果显示,考虑省级因素后,基准回归结论依旧稳健。

3. 机制分析

基于理论分析,本文将专用性资本解构为专用性物质资本和专用性人力资本,深入解析执法力度作用于企业高质量创新的“黑箱”机制。基于模型(10)进行机制检验,结果如表7所示。表7结果显示,在考虑控制变量的影响后,执法力度与专用性物质资本的回归系数在1%水平上显著为负,与专用性人力资本的回归系数在10%水平上显著为正。由此发现,减少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加大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是地区执法力度促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创新的重要途径。至此,假设1得以全部验证。

4. 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

为验证假设2,本文实证检验数字经济在执法力度与企业高质量创新关系中的作用。按照模型(11)进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表8列(1)(2)结果显示,随着数字经济的良好发展,地区执法力度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有强化趋势,假设2得以验证。该发现为数字经济与法治环境之间的协同效应提供了新的认识。进一步,本文从数字生成、数字使用、数字共享三大维度,探究数字经济协同效应的异质性。表8列(3)到列(5)结果显示,与数字生成和数字使用相比,数字共享与执法力度的协同效果最显著,这意味着凭借数据要素的流动,弥减数字共享鸿沟、升级改造法治观念是法治数字化成功提升创新质量的重要途径。进一步解构数字共享指标,表8列(6)至列(8)结果显示,与数字收入以及数字就业相比,提高人均电信业务能够更加显著强化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效应。上述结果表明,合理均衡数字经济发展资源、强化电信业务建设,能够提升创新质量。可能的原因在于,电信业务的发展能够减少诉讼流程及司法判决等司法资源流通中的信息不对称,通过发展电信业务提升法治要素的有效流通与交易效率,能够激励企业积极运用司法救济手段维护自身权益,这有利于有效提升企业的创新质量。

5. 异质性分析

从特征差异来看,执法力度的高质量创新激励效应离不开微观的契约特征,也受执法力度本身特征的影响。首先,契约密集度越高,专用性资本投资强度越大,企业高质量创新对高端知识的需求越强烈,数字经济的信息不对称缓解效应也越明显。本文借鉴Nunn[27]的做法,以不同行业中间品投入中非市场化交易的比重构建契约密集度指数,并基于中位数将样本划分为高契约密集度与低契约密集度两类企业,从而进行分样本回归。表9结果显示,与契约密集度较低的企业相比,强化执法力度对高契约密集度企业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明显,数字经济的发展也能够更有效提升执法力度对工业企业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

其次,执法环境较好的地区,企业突破技术壁垒的动力更加强劲,高质量创新活动对数字经济的变化也会更敏感。为了验证上述猜想,本文基于地区执法力度的中位数将研究样本划分为低执法力度与高执法力度两类企业,分样本回归结果如表10所示。可以发现,在执法环境较好的地区,执法力度的改善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更明显,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更能提升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这与理论预期一致。

五、 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为基础,将地区执法力度与数字经济纳入技术决策模型,并以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及中国工业企业专利数据的匹配数据为研究样本,理论分析并实证检验了地区执法力度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影响以及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主要结论如下。(1)强化地区执法力度通过降低专用性物质资本投资、增加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促进企业的高质量创新。(2)良好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可以有效强化执法力度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其中数字生成、数字使用、数字共享均正向显著调节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影响,调节效应从高到低依次为数字共享、数字生成、数字使用,数字共享中的电信业务发展与执法力度的调节效应最强。(3)契约密集度越高、执法环境越好的地区,执法力度对高质量创新的促进作用越明显,数字经济的协同效应也越强。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合理优化执法环境,为企业创新保驾护航。立足于企业高质量创新动力乏力的困境,完善地区公检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打压契约密集度较高以及执法环境较好地区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通过强化科技创新战略中的法治固本地位,形成鼓励和保护高质量创新的营商氛围。第二,强化数字经济协同建设,释放数字经济创新红利。首先,秉持服务暖商的理念,与时俱进改革司法服务机制,加快完善流程数字化、执法数字化等新数字法治体制建设。其次,健全完善电信业务平台发展,强化线上电信业务在执法资源流通中的载体作用,让数字经济红利惠及地区的执法建设。最后,深化改革教育体制机制,培育精通技术、懂业务的复合型数字高端人才,建设高端人才队伍,夯实专用性人力资本对企业高质量创新的根本性赋能地位。第三,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保持中立立场,明晰与市场的边界。切实秉持法治数字化变革的现代化理念,落实主体责任,明晰岗位职责,强化监督考察,精准把握执法体制的尺度和温度,避免滥用执法权。力争以公平公正的执法数字系统机制为企业高质量创新提供优质软服务,推动市场契约经济的有效运行,加快构建经济发展新格局。

本文借鉴既有研究经验,选取了合理的方法反映地区的执法力度以及企业的高质量创新活动,但高质量创新是一项系统工程,地区执法力度也是多个体系的总和,后续可构建更加综合化的量化指标予以实证分析。另外,本文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解析执法力度作用于创新质量的理论机制,尚未考虑到契约环境与产权环境的联系,未来可基于制度经济学展开更加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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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不完全契约下数据要素确权的制度进阶机制与路径研究”(项目编号:23YJC790039);山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交易安全视域下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长效机制与路径选择研究”(项目编号:ZR2024QG143)。

作者简介:郭彦彦,女,山东建筑大学商学院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产业经济发展;王泽芸,通讯作者,女,南京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创新链治理与关键核心技术创新。

(收稿日期:2024-10-16" 责任编辑:鲁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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