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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法条的理解与适用研究

2025-03-01黄晶晶

河南科技 2025年2期

摘 要:【目的】从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的角度出发,对“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思维、适用规则和说理逻辑进行研究,帮助专利申请人和审查员准确把握该法条的执行尺度,提高专利质量。【方法】以立法宗旨为基础,结合通信领域的实际案例,对过度质疑、概括不当和法条竞合等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该法条的理解与适用。【结果】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一致,确保授权专利的权利范围与申请人的技术贡献相匹配。【结论】通过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促进专利质量的提升,确保专利权的稳定性。

关键词:以说明书为依据;不支持;不清楚

中图分类号:D923.42" " "文献标志码:A" " 文章编号:1003-5168(2025)02-0124-04

DOI:10.19968/j.cnki.hnkj.1003-5168.2025.02.025

Abstract: [Purpos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atent application and examination, this study aims to investigate the judgment thinking, application rules, and reasoning logic that claims should be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in order to help patent applicants and examiners accurately grasp the execution scale of this provision and improve patent quality.[Methods] Based on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combined with practical cases in the field of communication, this paper analyzes common problems such as excessive questioning, improper generalization, and competition of legal provisions, and explores the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this legal provision. [Findings]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required by the claims should be consistent with the content disclosed in the description, ensuring that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of the authorized patent matches the technical contributions made by the applicant. [Conclus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aforementioned issues, this study aims to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patent quality and ensure the stability of patent rights.

Keywords: based on the description; unsupported; unclear

0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权利要求应当满足的条件作出了如下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最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进一步对“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作出了解释,即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1]。

在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实践中,对于“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判断尺度直接关系到授权的保护范围能否与技术贡献相匹配,也关系到公众能否合理获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从而规范自己实施相关技术的行为,避免侵权。因此,深入而全面地研究这一法条的判断思维、适用规则和说理逻辑等,对专利的申请和审查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现有技术中,石现林[2]、丁小汀等[3]、秦声等[4]和李梅香[5]分别从概括得当、立法本意、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关系、审查意见答复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研究,涉及案例主要为电学和机械领域。本研究将以法理分析为基础,以通信领域典型案例为支撑,对法条适用的常见问题进行剖析,并给出对应操作建议,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法条内涵,提高专利文献的撰写质量,同时为专利审查提供依据和参考。

1 法理分析

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公开换保护,其体现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平衡。从法理上看,这种平衡进一步体现在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一致性上。“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立法本意是平衡专利权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即通过合理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匹配申请人所作出的技术贡献,避免因保护范围过大而损害了公众利益,或因保护范围过小而损害了申请人的自身权益。在审查实践中,该法条的判断相较于新创性的判断更容易掺杂主观因素。因此,充分理解其立法本意,有利于在专利申请和审查过程中准确把握该法条的执行尺度。

2 法条适用中的常见问题

本节将结合通信领域的典型案例介绍该法条使用时几种常见的问题和相关处理方案。

2.1 过度质疑

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由于判断标准不易把握,常常会出现过度质疑的问题。

2.1.1 案例介绍。案例一涉及一种内容显示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及存储介质。对于具有屏下指纹识别功能的电子设备,为了便于用户在熄屏状态下快速找到指纹采集区域,案例一根据指纹采集区域的凹陷参数对待显示内容的亮度参数进行调整,以补偿指纹采集区域凹陷处因为背光的折射而损失的亮度,从而提升显示效果。该案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内容显示方法,包括:基于指纹采集区域的凹陷参数对所述待显示内容的原始亮度参数进行亮度补偿,得到所述待显示内容的修正亮度参数。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凹陷参数包括凹陷切角和凹陷深度,并具体描述了利用所述凹陷切角和凹陷深度计算像素点补偿参数的方法。

2.1.2 观点陈述。观点一认为,权利要求1中“基于所述指纹采集区域的凹陷参数对所述待显示内容的原始亮度参数进行亮度补偿,得到所述待显示内容的修正亮度参数”概括范围较宽。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权利要求2中所述的“利用凹陷切角和凹陷深度计算像素点的补偿参数”这一种实施方式,本发明正是采用上述特定的凹陷参数和计算方法进行亮度调节从而改进指纹采集区域显示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采用本申请记载以外的其他方式仍能通过所计算得到的亮度补偿参数对指纹采集区域进行亮度调节,且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该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应将权利要求2所述的技术方案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

2.1.3 案例解析。本研究不同意上述观点一。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是全面屏电子设备凹陷的指纹采集区域显示效果较差的技术问题,关键技术手段为基于指纹采集区域的凹陷参数对所述待显示内容的原始亮度参数进行亮度补偿。首先,对于凹陷参数的选取,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并非只有指纹采集区域的凹陷切角和凹陷深度这一种实施方式,如凹陷参数还可以是凹陷弧度、凹陷面积等。其次,在屏幕显示领域,对某一显示区域进行亮度补偿属于现有技术,常用的技术手段就是对像素点的亮度进行调节。因此,不同凹陷参数的选择只会影响凹陷区域像素点亮度修正的效果,并不会导致解决不了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由此可见,上述观点一存在过度质疑。过度质疑往往会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过窄地限于实施例,导致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因此,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如果其中包含了某种技术特征的替代方案或等效手段,最好在说明书实施例中有所记载,并解释它们如何与原始技术特征具有相同的效果或用途,这将有助于减少审查员对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质疑。同时,审查员应充分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综合考虑申请文件的记载、现有技术的概况、发明的改进之处和技术效果等,避免出现过度质疑的问题。

2.2 概括范围较宽

权利要求概括范围过宽是指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超出了说明书中记载的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与现有技术贡献不匹配,属于专利申请和审查实践中的常见问题。

2.2.1 案例介绍。案例二涉及一种基于低轨卫星编队星地MIMO的通信阵列参数优化方法。现有技术中,在低轨卫星与地面天线阵建立MIMO系统的难度较大,而案例二提出了一种通信阵列参数优化方法,在可通信时间窗口内,通过调整地面阵参数使下行链路信道容量大幅提升。该案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低轨卫星编队星地MIMO的通信阵列参数优化方法,所述方法包括:①获取卫星与地面站的距离方位角、仰角数据;②得到通信时间窗口[T0,T1];③计算t时刻的卫星与地面站的距离变化数据R(t)、卫星天线阵的仰角变化数据θt,其中,t∈[T0,T1];④根据R(t)、θt优化地面站天线阵列参数dr(t)。

2.2.2 观点陈述。观点二认为,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升卫星与地面站之间的MIMO下行链路信道容量,关键技术手段为在可通信时间窗口内合理优化地面阵参数,即权利要求1中的步骤④。然而该步骤“根据R(t)、θt优化地面站天线阵列参数dr(t)”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说明书中仅记载了根据公式[dtdr=2n+1·λR2·cosθr·cosθt,∀n∈Z]来获得地面站天线阵列参数dr(t)这一种实施方式,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还可以采用哪些说明书中未提到的其他方式来实现地面站天线阵列参数的优化。因此,权利要求1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申请人应将天线阵列参数dr(t)的计算公式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

2.2.3 案例解析。本研究赞同上述观点二。数学公式在专利文件中常用于精确描述技术方案中的特征或关系,包含数学公式的权利要求容易产生不支持的问题。一方面,如果说明书中没有充分解释数学公式的参数和推导过程,或者数学公式所涵盖的内容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都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另一方面,如果数学公式是以功能性限定的方式出现,且该功能性的实现方式未在说明书中明确记载或不能被本领域技术人员从说明书中毫无疑义地确定,也可能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支持。案例二中步骤④概括了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明了除说明书中提到的这项公式外还可以采用哪些方式来实现地面站天线阵列参数的优化,申请人应根据实施例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补充。

2.3 “不清楚”与“不支持”含义混淆

“不清楚”和“不支持”都是针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的规定,但适用情形有所不同,在专利审查实践中容易被混淆。

2.3.1 案例介绍。案例三涉及一种路由收敛的方法。对于快速的路由收敛,现有技术通常使用更高速度的网络处理器和更大容量的内存,其缺点是需要不断升级硬件。本发明提出可以在网络状态发生变化、需要路由收敛的第一时间,由转发层面先侦测出这一变化,并直接执行收敛的结果,然后再更新路由表,降低由于路由收敛速度慢而引起的网络延时,提高网络的稳定性和容错性。

该案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路由收敛的方法,其中第一步是在转发层面启动定时器,所述定时器的时长用于限定路由收敛的速度;所述定时器采用循环定时器,并且定时器发出定时消息的间隔时间和最后路由收敛的时间相关联。

2.3.2 观点陈述。观点三认为,权利要求1中“定时器发出定时消息的间隔时间和最后的路由收敛的时间相关联”这一技术特征的含义表达不清楚,并未明确表达出二者之间究竟存在何种关联及如何实现关联,存在“不清楚”的问题。

2.3.3 案例解析。本研究不同意上述观点三。“不清楚”通常是由于使用了非本领域的技术术语或含义不清、模棱两可的词语,而“不支持”通常是由于概括不当而使得一种或多种技术方案不能解决技术问题。上述观点其实是在质疑技术特征概括较为上位,包含了消息间隔时间和路由收敛时间之间的所有关联,即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只是因上位概括不当而导致保护范围过宽,属于“不支持”的问题。判断权利要求是否清楚,通常是从用语含义出发,考虑权利要求中的用语和描述是否清楚或为本领域专业术语;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则是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说明书所充分公开的范围相比较,判断是否还有其他技术方案落入这个保护范围且超出说明书所充分公开的范围。审查员在评述时,针对“不清楚”,应按照含义是否明确、是否有歧义、是否为本领域常用概念等思路进行;针对“不支持”,应按照举出反例或者难以预见的思路,列举出被包含在某技术特征所要求保护的范围内但又未被说明书公开的方案,这样有助于申请人把握审查员的意见来修改权利要求书,节约审查程序。

3 案例的衍生与思考

根据上述案例的讨论,本研究认为除上述典型问题外,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3.1 关于上位概括过宽时列举反例

当权利要求所包含的技术方案上位概括过宽时,审查员通常会采用列举反例的方式进行质疑和说理。然而,列举的反例是否合理,是否属于本领域明显应当排除的情形,应该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全面考量,尤其在遇到以下两种情形时:①不能解决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②产生不了预期的技术效果或其效果难以确定。若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认知,被包括在上位概括范围内的某种实施方式为本领域为解决技术问题而明显排除的手段,则不应将上位概括理解为包括该明显排除的内容;同样,若某数值或数值范围是违反本领域客观规律而不可能采用的极端数值,也不应当将其理解为包含该极端数值。

3.2 关于功能性限定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在《审查指南》中,功能性限定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具体来说,对于某一功能限定的技术特征,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知晓实现该功能的已知方式,并且除说明书中记载的实施方式以外,其限定的技术特征所覆盖的其他实施方式也能解决相应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则该功能性限定被允许。即应该聚焦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综合判断发明所作出的贡献,不应仅仅局限于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如果说明书中仅描述了该功能性限定的几个具体实施方式,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其他多种方式实现相同的功能,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相同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3.3 关于多个技术问题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

《审查指南》中对于技术问题的解释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本研究认为,“不支持”法条所针对的技术问题应该分成两类:①没有检索到评述新创性的对比文件时,相对于背景技术中现有技术而言的技术问题;②检索到评述新创性的对比文件时,相对于最接近的或全部现有技术而言的技术问题。当存在多个技术问题时,对于“不支持”的判断应结合申请文件记载的整体内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能力综合判断,既不能包含现有技术,也不能包含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

4 结语

本研究依据《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结合通信领域相关案例对“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条款使用时常见的过度质疑、概括不当和法条竞合等问题进行探讨和总结,并进一步对举反例、功能性限定和多技术问题等衍生问题进行思考,给出法条适用的相关建议。该条款是非三性法条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条款之一,且易于与其他条款混淆,从立法宗旨的角度并结合不同类型的案例进行理解,有助于准确把握该法条的执行尺度。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24.

[2]石现林.“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的法条适用初探[J].专利代理,2022(4):48-52.

[3]丁小汀,兰霞.“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立法本意的探讨[J].中外企业家,2020(14):254-256.

[4]秦声,曹怡勤.浅析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8,15(S1):150-155.

[5]李梅香.浅议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的审查意见答复[J].专利代理,2019(4):7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