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横幅诋毁某公司被判侵犯名誉权
2025-03-01
文萃报·周五版 2025年8期
刘某因房屋装修事宜与某装修公司产生纠纷,双方对于装修质量、装修费用等问题经长期协商仍未达成共识。之后,刘某在自己车辆上张贴内容为“某装修公司是黑心骗子公司”的横幅,驾驶车辆停在某装修公司楼下。某装修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横幅后,将刘某车辆上张贴的横幅撕下。某装修公司认为刘某的行为对其名誉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将刘某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与某装修公司就装修合同产生纠纷后,应选择合法途径进行维权,但其通过在车辆上张贴“某装修公司是黑心骗子公司”内容的横幅,驾驶车辆行驶至某装修公司楼下,其行为显然对某装修公司造成了负面影响,并造成某装修公司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某装修公司的名誉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法院判决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在某装修公司经营场所门口张贴经法院审核过的致歉声明,或由法院在上述地址门口全文张贴判决书内容,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赔偿某装修公司经济损失500元。
(摘自《人民法院报》2.15)